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pdf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 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21 年 6 月 1 日 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 )电子文件 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逐步推进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确保 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发挥其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厅字〔2009〕39 号)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 —1— 局 科技部令第 15 号)及有关制度规范,结合中科院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科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工作,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要 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 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 音频和视频等各种信息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 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 中科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遵循电子文件形成和电子档案利用规律,坚持“统一 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科院办公厅是全院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文 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中国科学院 档案馆(以下简称“院档案馆” )负责组织实施,包括: (一)负责制定中科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 范; (二)负责中科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业务指 导、检查与评价; (三)负责建设中科院数字档案馆; —2— (四)负责院机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建设 机关数字档案室; (五)负责进馆电子档案接收、管理、长期保存和知识服务。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工作纳入本部门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 及其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协助落实本部门建设 的业务系统与机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 院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工作具体实施,包括: (一)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 设规划,配套制定相关制度规范; (二)统筹推进本单位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电子档案管 理系统建设,确保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互衔接; (三)将电子文件归档纳入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 推动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与科研、管理工作同步开展; (四)配好配齐综合档案室档案工作人员,并为电子文件归 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 (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 作职责: 1. 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收 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综合档案室:负责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出业务系统 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业务培训、指导 —3— 和检查;承担电子文件归档接收和电子档案管理、利用、统计、 鉴定、处置以及向院档案馆移交等工作。 3. 信息化部门:协助建设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和电子 档案管理系统;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 持;负责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础设施运维工作。 4. 保密部门:会同综合档案室加强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 档案保密管理。 第三章 系统建设与运维 第九条 各单位业务系统应具备归档功能,能够完整收集归档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互衔接,能够按 标准生成归档数据包,或直接向归档接口推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 据。 第十条 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管理配置、 归档电子文件收集、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和系统管 理等功能。系统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参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档办发 〔2014〕 4 号) 、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档办发 〔2016〕 3 号) 、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 (档办发〔2017〕2 号) 、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档办发〔2017〕3 号) 、 《电 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 (GB/T 29194-2012)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 件、基础软件、存储和备份等设备应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 案管理工作需求,符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4—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参照《档案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DA/T 56-2014)的要求执行,并纳入本 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应参照《档案信 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 (档办发〔2013〕5 号) 、 《档 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 (档办发〔2016〕1 号)等相关规 定执行,至少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测评,并纳入本单 位安全管理体系。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应按照涉密计 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子文件归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本 单位各类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以在线或离线方式,按要求同步收集电子 文件及其元数据,并确保其齐全完整、来源可靠、未被非法篡改 且关联关系持久有效。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按通用格式归档,具体包 括: 版式文件:OFD、PDF/A 位图/照片文件:JPG、TIF 二维矢量文件:SVG、SWF、WMF、EMF、EPS、DXF 三维矢量文件:STEP 数据库:ET、XLS、DBF、XML —5— 音频文件:WAV、MP3 视频文件:MP4、AVI、MXF 电子邮件:EML 网页、社交媒体类电子文件:HTML 电子文件元数据及纸质档案目录数据:XLS、XML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电子文件形成、办理或收集等过程中, 完成电子文件保管期限鉴定、分类、排序、命名和格式转换等整 理活动。非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格式,并连同原格 式文件一并归档。经信息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归 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归档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及 其元数据。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的,电子文件应在办理完 毕后实时归档;科研电子文件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结题验收后 3 个月;其他电子文件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电子文件形成后的次 年 6 月。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业务系统产生的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原则上应在线归档,科学数据等特殊类型的电子文件可逻辑归档。 因网络类型不同无法在线归档或不经业务系统形成的归档电子文 件可离线归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进行审核,并 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率应 达到 100%。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履行归档交接手续,并形成《电子文件 —6— 归档登记表》 (附件 1) 。 第二十二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文件可仅以电子形式 归档保存: (一)形成的电子文件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形成和传输; (二)形成电子文件的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 取电子文件,能够输出符合标准归档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设定 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 电子文件,功能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档案备份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从外部接收的电子文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 规。 第五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档号等标识符构成要素在存储设 备中建立文件夹,分类、有序地存储电子档案及其组件,在元数 据中记录电子档案存储路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 范》 (GB/T 18894-2016)的要求,制定电子档案备份方案和策略, 对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其配置数据、日志 —7— 数据等实施在线和离线备份,并定期进行存储介质检测,发现问 题及时处置。按要求形成《电子档案备份、迁移申请表》 (附件 2) , 执行相关操作并形成《电子档案备份、迁移操作登记表》 (附件 3) 。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职责等要求,设置电子 档案、电子档案组件及其元数据的利用权限,鼓励扩大归档科学 数据等电子档案的共享利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门类电子档案数量和利用 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中科院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电子档 案进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严格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经鉴定销毁的电子档案,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 程序执行,形成《电子档案销毁登记表》 (附件 4)并归档永久保 存。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其销毁应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理。 经鉴定需要续存的电子档案,应及时修改相应电子档案的保 管期限及相关元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涉密电子档案进行解密审 查,提出降密、解密、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升密级等处置意见,并 按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科院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整体部 署,开展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在电子文 件归档后实时向院档案馆移交。有特殊要求的进馆电子档案,经 院档案馆同意,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限。 —8—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 电子文件归档登记表 单位名称 归档时间 归档电子文件总量 卷 件 张 分钟 字节 其中,照片电子文件数量 件 张 字节 录音电子文件数量 件 分钟 字节 录像电子文件数量 件 分钟 字节 其他电子文件数量 卷 件 字节 归档方式 □在线归档 检测项目 移交部门检测结果 □离线归档 接收部门检测结果 载体外观检测 (离线归档时填写) 真实性检测 完整性检测 可用性检测 安全性检测 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登 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测 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签章) 综合档案室(签章) 移交人: 接收人: 年 — 10 —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 电子档案备份、迁移申请表 申请编号 单位名称 责任部门 申请类型 □备份 □迁移 计划操作时间 申请原因 内容描述 (档案类型、数量等) 源介质/系统描述 (类型、品牌、参数等) 目标介质/系统描述 (类型、品牌、参数等) 申请人(签名) 年 审核人(签名) 月 日 年 单位(签章) 月 日 年 月 — 11 — 日 附件 3 电子档案备份、迁移操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责任部门 操作类型 □备份 申请表编号 检测项目 载体外观检测 (离线介质填写) 真实性检测 完整性检测 可用性检测 安全性检测 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登记 表、软件、说明资料检测 操作起止时间 操作者 — 12 — 检测结果 □迁移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审核人(签名) 日 年 单位(签章) 月 日 年 月 附件 4 电子档案销毁登记表 单位名称 鉴定工作机构名称 被销毁电子档案情况 (范围、数量、大小等) 在线存储内容销毁说明 异地容灾备份内容 销毁说明 离线存储介质销毁说明 销毁起止时间 操作者 — 13 — 日 填表人(签名) 年 — 14 — 审核人(签名) 月 日 年 月 单位(签章) 日 年 月 日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 日印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