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农业农村局权利责任清单.pdf
朔城区农业农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共 (一)行政许可类(共 18 项) 24 项) 序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大项名称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 年 1 月 20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 12 月 28 日予以修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改、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理或不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 1100-A1 行政许可 00600-1 4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 告知理由) 种的除外。 【法律】《行政许可法》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 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 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水产苗种生产 审批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1 年 12 定告知。 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部令第 46 号修订 提出审查意见。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 理。 进行核查。 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送达责任:制作报告,送达并公 产苗种的除外。 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书,送达并 【法律】《行政许可法》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5 年 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 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令第 46 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 理。 的信息。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 法定告知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进行核查。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 1100-A2 行政许可 01500-1 40602 水产苗种产地 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知理由)。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 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 作。 1986 年 1 水域滩涂养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证的审核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 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 年 1 月 20 日 1100-A3 行政许可 01700-1 40602 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书,送达并 公开信息。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 12 月 28 日予以修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 的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 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 审查意见。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殖生产。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 的信息。 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三条 2010 年 第 9 号 中华人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 理。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 权。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第三条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进行核查。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当告知理由)。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 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 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 接上页 登记簿: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 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 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 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 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 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 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 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 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 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 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 第 98 号 第三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 1.受理责任:公示植物检疫应当提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员进行核查。 的植物检疫任务。 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2.审查责任:对照植物检疫条件和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 组织现场考察。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植物检疫行政许 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1200-A4 行政许可 00100-1 40602 农业植物及其 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 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产品调运检疫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及植物检疫证 书签发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 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4.送达责任:准予植物检疫许可 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 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 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 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 置措施。 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 的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办理等费用,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由托运人负责。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的信息。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 (2017 年农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业部令第 5 号公布)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 阅。 工作。 决定责任: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 受理责任:公示农药经营许可应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分别核发。 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1200-A5 行政许可 00200-1 农药经营许可 40602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法律】《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216 号公布 2017 年修订) 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准予农药经营许可许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 请人不受理; 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 并信息公开。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审查责任:对照农药经营许可条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 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核,组织现场考察。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 的责任。 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 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 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 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 年农业部令 第 5 号)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 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16 号公布 2017 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 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 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 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 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 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 2015 年修订) 令第 7 号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 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 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 审核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案。 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 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 核工作。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 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的责任。 核发责任: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200-A6 行政许可 00400-1 40602 食用菌菌种生 产经营许可证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 日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核发工作。 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核发(母种、原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种) 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 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照本法执行。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置措施。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受理责任:网上申报成功的,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 日予 予以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以修改) 令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 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第 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 令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 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 众有权查阅。 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 令 第7号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 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 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 年 11 受理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月 4 日修订 1.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令第 7 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 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 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 令第 7 号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 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1200-A- 农作物种子生 7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0602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 00500-1 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核发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业主管部门核发。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 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责任 核发责任: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 令第 7 号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 (2016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 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 审核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 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决定。 业部令第 8 号修订)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发。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令第 7 号 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 置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 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 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 门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 令第 7 号 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 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 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二)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 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受理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令第 7 号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 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2015 年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 令第 7 号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 1200-A8 行政许可 00600-1 40602 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 使用低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决定。 或地方规定标 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准的农作物种 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子审批 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令第 7 号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公众有权查阅。 置措施。 审核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令第 7 号 审核工作。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的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核发责任: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 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 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 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二)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 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 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职权名称 序号 职权编码 项目 子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 【行政法规】 责任事项 《乳品质量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全监督管理条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9 1600-A-038 00-140602 生鲜乳 收购站 许可 责任事项依据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6 号)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 例》(2008 年 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月 9 日国务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 院令第 536 号)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 第二十条:生鲜 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 GSP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收购站应当 验收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 由取得工商登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 年第 536 号)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 记的乳制品生 定形式并通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 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 产企业、奶畜养 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 殖场、奶农专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 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 生产合作社开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 办,并具备下列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 年第 536 号)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业、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 条件,取得所在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地县级人民政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 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 府畜牧兽医主 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 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部门颁发的 行为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15 号)第二十八条生鲜 生鲜乳收购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 可证。 行的责任。 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备 注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1997 年 7 月 10 1600-A-036 动物诊疗许可证 00-140602 核发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3 号修订)第九条 发证机关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责任事项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 修改)第五十一条:设 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 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 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 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 GSP 验收。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通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定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 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 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 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法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 行为及时处理。 2016 年第 3 号修订) 查。经审查合格的,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 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 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 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 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人并说明理由。 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年 1 月 21 日农业部令第 7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 11 1600-A-007 动物防疫条件合 00-140602 格证核发 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动物 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87 号)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第二十条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 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 GSP 验收 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 式并通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定(不予 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 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 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的途径和期限。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 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 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处理。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 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 责任。 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 检查。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项 备 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 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 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 所要求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 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 营 GSP 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 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规范性文件】《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通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600A- 种畜禽 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 年 6 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定(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2 00800- 生产经 月 19 日))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 140602 营许可 行分级管理。(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 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行政 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 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 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 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许可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 (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许可 政许可法》 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 、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 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 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 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 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任。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职 职权名 序 权 称 号 编 码 项目 子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 令第八十七 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 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 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 1600 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 -A-0 乡村兽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 13 3700 医登记 责任事项 医主管部门制定。 -140 许可 【部门规章】《乡村兽 602 医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 26 日农业部令第 17 号)第六条:国家实 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 村兽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 示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一次性告知补正料,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不予受理应当告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 知理由)。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2.审查阶段责任:按 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照一次性告知书要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求的材料,对书面申 【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 请材料进行审查。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决定阶段责任:材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 式,作出许可决(不 测、检疫印章。【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行政许可法》 告知理由)。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4.发证阶段责任:准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予许可的,制证,发 核查。【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证; 违法行为。【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 5.其他:法律法规政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 策规定应履行的职。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序 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管理条例》(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 责任事项 令第 404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14 1600-A-012 00-140602 兽药经营 许可证核 发 责任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404 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 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 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2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 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 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 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 GSP 验 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 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 收 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 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 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定形式并通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 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 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 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 院令第 404 号)第四十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 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 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 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行为及时处理。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 行的责任。 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备注 序 职权编 号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项 【行政法规】《乳 责任事项 品质量安全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管理条例》(2008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1600-A-0 生鲜乳准 15 3900-140 运证明核 602 发 责任事项依据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2 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与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 运输能力。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15 号)第二十七 年 10 月 9 日国务 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 院令第 536 号)第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 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舍友奶样存放 二十五条:生鲜乳 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仓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 运输车辆应当取 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 GSP 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得所在地县级人 验收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15 号)第二十六 民政府畜牧兽医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 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 主管部门核发的 定形式并通过 GSP 验收,作出许可决 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准运证明,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并随车携带生鲜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15 号)第二十八 乳交接单。交接单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 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应当载明生鲜乳 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 之日起 5 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 收购站的名称、生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人,并说明理由。 鲜乳数量、交接时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间,并由生鲜乳收 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 院令 2008 年第 536 号)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 购站经手人、押运 行为及时处理。 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 7 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 员、司机、收奶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 签字。 行的责任。 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备注 序 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职权依据 子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 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 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改) 动物及动 16 1600-A-035 物产品检 00-140602 疫合格证 核发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 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产品实施检疫。 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查。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 法》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 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理; 改) 4.发证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 发证;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申请。 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 职。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 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 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备注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 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 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职权依据 子项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备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 第八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 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 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 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7 5100-A-003 00-140602 拖拉机、联 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合收割机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登记、证书 563 号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和牌照核 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 发 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76 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公布,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晋政办发〔2010〕64 号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 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脱粒机、轧棉 机、植保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备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机械的变更、抵押、注销及所有权 转移等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令 2018 年第 2 号) 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 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 验合格证明。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 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 外。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 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 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 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 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第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 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 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 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 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 有效。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职权依据 子项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备注 晋政办发〔2010〕64 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驾驶、操作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 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 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 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 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 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 有效。 5100-A-004 联合收割 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00-140602 机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2018 年第 1 号) 563 号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 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 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76 项: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拖拉机和 18 核发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农业部令 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公布,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 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 6 年;有效 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 18 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 70 周岁的,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二)行政确认类(共 1 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职权依据 子项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备注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公布, 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2016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 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 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 有效。 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 1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2018 年农业部令 5100-F-002 农机事故 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 第 2 号) 00-140007 责任认定 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 年农业部令第 2 号)第三 变更登记: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 (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 (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 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 的。 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 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 3 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 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 驶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晋政办发〔2010〕64 号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 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脱粒机、轧棉 机、植保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备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机械的变更、抵押、注销及所有权 转移等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公布,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行政裁决类(1 项) 序号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 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9 届第 73 号)第五十一条因土 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 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 1600-E-0 1 0100-140 602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 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 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 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 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 关证据材料。农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 查,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了 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 出纠纷裁决建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 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处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 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 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 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 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 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 届第 73 号)第五十一条:因土 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 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 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 展工作。 4-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 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 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 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四、行政给付类(1 项) 职权名称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项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子项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1.受理责任:对上报的粮食种植面积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 2009 年促进农业稳定 1 1600-G-00100-140602 种粮农民粮 食生产补贴 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号)文件。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对种粮 农民粮食生产直接发放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进行收集、数据核对。 2.审查责任:与财政联合抽查、核实 上报的粮食种植面积。 3.审批责任:审定粮食种植面积并确 定补贴金额,准予资金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 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 的方式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 行的责任。 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 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 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五、其他类(3 项) 备注 1-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 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 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 村级一事 1 1600-Z-00100-140602 一议筹资 筹劳审核 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行 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 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 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 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 号)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清单等文件)。 总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 第十条: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 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 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书,通知企业。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 常监督检查。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 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2 1600-Z-00600-140602 肥料经营 备案 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 1-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1-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 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 2-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 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 2-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肥 清单等文件)。 3-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料,必须核对其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 3-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核对无误方可进货。 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 4-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料之日起 30 日内,将 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购进肥料的名称、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地农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1.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 5-2.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 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权名称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项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子项 1.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进行 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备案项目 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 执业兽医师 3 3500-Z-00100-140602 注册、执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兽医助力兽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医师备案 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备案。 (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备注

朔城区农业农村局权利责任清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