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

If you(如果你)19 页 32.25 KB下载文档
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
当前文档共19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顺府行复〔202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docx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顺府行复〔2022〕99 号 申请人: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麦玉团,局长。 第三人:曾某。 申请人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不 服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1 月 14 日作出的编号〔2021〕371045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 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 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收 到后依法予以受理。本府依法通知曾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窦某 1 发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窦某 1 身体 不适的情况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视同为工伤的“突 发疾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 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作出 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 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 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而申 请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及生产经营地均在顺德区,属被申请 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 而被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与各镇街签订了《行政委托 书》,将相关行政事项(如工伤行政确认)委托各镇街行使,由 各镇街行使相关权限。 —2—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窦某 1 是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 的员工,从事安管部主管一职。2021 年 8 月 28 日,窦某 1 接 到上级的工作指示,9 时 44 分对下属进行了工作安排,9 时 47 分上级还做了工作要求,窦某 1 感觉不适于 10 时 07 分预约了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门诊进 行检查,11 时 29 分缴费 449 元并照了胸部 CT 后返回出租屋, 2021 年 8 月 28 日下午窦某 1 在出租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死亡原因为:体表未见机械 性暴力损伤;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冠状动脉粥样硬 化造成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循环衰竭死亡。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遗体火化证》、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 法鉴定意见书》、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 从医院)诊疗材料、窦某 1 工作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等证据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 窦某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应依法视同工伤。 —3—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窦某 1 近亲属曾某、窦某 2、窦某 3、窦某 4 委托代理人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佛山市**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 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其后被申请人按规定向相关人员了解 情况并进行笔录调查。2021 年 12 月 17 日,窦某 1 近亲属曾某 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用人单位为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新城分公司。2021 年 12 月 17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由申请人的受托人蔡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收。2021 年 12 月 22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 于窦某 1 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等举证材料。 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出具《认定工 伤决定书》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送达给申请人的受托人,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送达给窦某 1 近亲属的代理人。被申请人做 出编号为〔2021〕371045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符合《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窦某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 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 首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4— 的……”,其中,“工作时间”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包含 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 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 的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等,除了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特点及岗位需 要等方面予以认定。本案中,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刘某、向某 等人的调查笔录可知,窦某 1 作为安管部主管,由于岗位性质 需要随时候命,其生前存在下班回家后还要通过手机继续处理 工作,甚至需要返回单位加班的情况,在 2021 年 8 月 28 日上 午,虽然当天并非窦某 1 的工作日,但其通过微信接到被申请 人的总经理向某的工作指示,随后作出相应的工作沟通、安排 和反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可视为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第三条规定: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窦某 1 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造成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循环衰竭死亡,有《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 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遵循倾向 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伤认定原则,认定窦某 1 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 工伤。 —5— 综 上 所 述 , 被 申 请 人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作 出 的 编 号 〔2021〕371045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请求。 第三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所述基本事实与实际不符。 2021 年 8 月 28 号,本是周六,窦某 1 休息的日子。但是, 早上 9 时 32 分工作群里李工汇报,负二层人防区有多樘卷帘闸 头箱被人踩踏变形,盖板被移走,需要马上处理。群里领导马 上指示窦某 1 去查下监控,看是哪个单位施工导致的,查到后 重罚。窦某 1 马上吩咐副班李某 1 去现场查看,并且查看监控 记录。随后 9 时 47 分,公司顶头上司向某又通过微信命令窦某 1 必须查到谁搞的,9 时 56 分又指示,查一下,查到搞死他, 是不是有人踩了什么的线槽。窦某 1 马上回复,“嗯,收到。” 马上就去处理相关事项。而在这之前,也就是上午 9 时 26 分, 窦某 1 已经在和员工李某 2 在沟通工作,从其和李某 2 的部分 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直到上午 11 时 16 分,都还在处理工作问 题。 证明 2021 年 8 月 28 日上午窦某 1 一直与其他同事以及上 司在群聊里跟进工作进度,其他同事以及上司也一直在呼叫窦 某 1,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中,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的,窦某 1 在进行简单回复后再无沟通,申请人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6— 二、窦某 1 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 疾病死亡,申请人所述的窦某 1 发病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的意见不恰当。 首先,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休息日这一定义。从聊天记录 得知,2021 年 8 月 28 日,本是窦某 1 休息的日子,但早上突 然收到上级的工作任务安排和通知,根本想不到如往常一般打 卡上班。根据一般人的普遍认识,本该休息的日子不会考虑到 打卡这一事项,在突然接到上级领导指派的紧急任务也是尽快 去处理,无暇顾及打卡这一琐碎事。而处理上级指派的任务很 显然处于工作状态,所以仅凭“考勤记录”无法证明窦某 1 当 天处于休息状态,而且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实窦某 1 在事发当 日是处于工作状态中。 其次,身为安管部主管的窦某 1,其工作内容是警惕东平 广场内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及时与上下级沟通协调,完全处于 没有固定时间和固定工作地点的工作状态,其工作的性质是只 要有工作指示,必须马上处理,或到现场指挥处理解决问题, 全年全天都处于为公司备战的状态,并没有很明确的休息时间 段。窦某 1 虽然当天没有到过工作岗位,但是其依然通过微信 等聊天软件向上级汇报工作以及向下级安排工作,很明显属处 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中。其事发当天的突发疾病与履行本职工作 存在合理关联,尤其现今因疫情原因远程办公已经越来越普及, 越来越常见,所以对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过于狭隘,本案中 —7— 应当将固定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延伸,认定窦某 1 在工作岗位上 正常上班。 最后,窦某 1 在处理上级指示的任务时顿感身体不适,但 自认为只是一些小毛病,所以并没有向上级请假,而是在边处 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边前往医院就医。在医院做了相关的检 查和短暂的治疗后,窦某 1 回到出租屋中继续处理上级安排的 工作,所以窦某 1 在事发当天在去世前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三、申请人混淆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突发疾 病”的定义,窦某 1 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突发疾病的种类进行要求, 所以“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 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其所规定的“突发疾病”理应 指疾病在工作时间突然发作,无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在 48 小时 致死的也可能认定工伤。 其次,窦某 1 是在 2019 年被任命为安管部主管一职的,当 时窦某 1 的《入职体检报告》完全没有疾病问题,身体十分健 康。但由于该工作岗位日夜颠倒,没有固定休息时间的性质, 最终导致窦某 1 于 2021 年 7 月中的《体检报告》出现了相关疾 病。但是这些身体疾病在当时十分轻微,根本不可能导致其心 梗,因窦某 1 工作任务繁重,休息时间甚少,日积月累的情况 下,最终在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处理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去 世。窦某 1 身体的疾病是由于工作岗位的性质引发的,而其在 —8— 处理工作时突发心梗的情形,完全属于工伤中认定的“突发疾 病”。 四、窦某 1 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的保护范围,被申请人并 没有对此作随意扩大解释,申请人的意见不恰当。 首先,申请人引用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17 年对国务院法制办复 函的意见,其仅仅属于一种建议性的文件,并不具有相应的法 律效力,不能按照其所述的情形去认定工伤。而且这份法律文 件仅仅代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当地职工认定工 伤的意见,并没有充分考虑各省市认定工伤情形的差异,所以 并不具有普遍性,此文件中所述情形亦无法参照。况且,此文 件早于五年前发布的,因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若用五年前发 布的建议性文件来规范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所以 申请人引用此文件所述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 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为充分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 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应当考虑到此类情况 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 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 —9— 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对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进行扩大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窦某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 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认定为工伤完全合法合理,故第 三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 年 11 月 5 日,第三人、窦某 2、窦某 3、窦某 4 的委 托代理人以佛山市金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被 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021 年 12 月 17 日,第三人提交材料申 请变更用人单位为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新城分 公司。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由申请人的受托人蔡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收。申请人向被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窦某 1 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等举证 材料。 2021 年 11 月 24 日,被申请人对蔡某制作《调查笔录》, 蔡某陈述,其在申请人处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受申请人委托 处理曾某申请窦某 1 工伤认定一案事情。窦某 1 是申请人员工, 任安管部主管一职,负责安管部工作的统筹及管理、日常员工 的培训,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入职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 — 10 — 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2021 年 6 月 7 日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 理有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申请人与窦某 1 签 订了劳动合同并为窦某 1 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 都需要打卡考勤,安管部实行两班制,早班(A 班)上班时间 从早上 8:00 至晚上 8:00,夜班(B 班)上班时间从晚上 8:00 至次日早上 8:00,8 月份排班表里有窦某 12021 年 6 月至 8 月 的考勤记录,窦某 1 每个月至少有 6 天休息,实行大小周休息 制度加法定节假日休息,8 月 28 日申请人正常营业,当天窦某 1 休息。2021 年 8 月 28 日窦某 1 有通过微信沟通工作,窦某 1 在微信群聊中回复“观光梯已施工”并附施工图片时其本人应 该是在乐从医院。 2021 年 11 月 26 日,被申请人对韩某制作《调查笔录》, 韩某陈述,其为申请人员工,任安管员一职,主要工作内容为 检查和更换消防设备,工作范围为东平广场项目,窦某 1 为申 请人安管部主管,是其上司。2021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 点多, 其接到窦某 1 求救电话,到达窦某 1 居住地方发现门半开,窦 某 1 躺在沙发上已经昏迷,其进行了简单胸外按压,120 救护 人员到达现场后说窦某 1 已去世,公安人员与救护人员一起到 达现场处理。2021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正常营业,当天其未见 过窦某 1 在东平广场项目区域出现,当天上午窦某 1 从乐从医 院检查后回到出租屋后下午去世,现场抢救的医生正好是上午 乐从医院接诊窦某 1 的医生,医生说早知道就不让窦某 1 离开 医院,其在窦某 1 居住地方未发现桌面或者其他地方有公司文 件处理但窦某 1 手机一直在响。 — 11 — 2021 年 12 月 7 日,被申请人对向某制作《调查笔录》,向 某陈述,其在申请人处任总经理一职,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管 理。2021 年 6 月 7 日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新城 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窦某 1 是申请人员工、安管部主管,负 责安管部的安保日常管理,申请人与窦某 1 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确认 2021 年 8 月 28 日上午向窦某 1 发送微信信息,让窦某 1 打电话或者微信通知监控室能否查明谁破坏线槽,由于工作所 需,日常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来交流工作或了解进度,遇到突发 情况会打电话或发微信去沟通和安排人员处理,2021 年 8 月 28 日窦某 1 没有上班,当天窦某 1 未回公司加班处理线槽被破坏 事情也未向其说明身体不舒服。 2021 年 12 月 17 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人陈述,其与窦某 1 为夫妻关系,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已 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窦某 1 用人单位为广东国丰智联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并在笔录中再次确认变更。据其了解, 窦某 1 日常工作范围广,负责东平广场项目住宅和工地的安全 管理工作,其与窦某 1 一起居住,平时窦某 1 早上 8 时左右出 门上班,晚上 6 时左右下班到家,经常见窦某 1 下班在家不停 回电话回信息处理工作,紧急情况还要赶回公司处理。2021 年 8 月 15 日其回到老家,8 月 28 日下午 3 时许接到窦某 1 同事电 话告知窦某 1 去世,其对《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在窦某 1 去世后,查看手机发现窦某 1 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上 午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疗挂号治疗。 — 12 — 2022 年 1 月 6 日,被申请人对刘某制作《调查笔录》,刘 某陈述,其为申请人员工,担任安管员一职,窦某 1 是申请人 安管部主管,是其上司。安管部实行两班制,早班上班时间是 早上 8:00 至晚上 8:00,其中有 4 个小时属于加班,夜班上班 时间是晚上 8:00 至次日上午 8:00。由于工作性质,其平时经 常跟同事和领导微信沟通和处理工作问题,不管是正常的上班 时间还是下班后有突发事情要去处理,并确认 2021 年 7 月 19 日 22 时 02 分、2021 年 8 月 18 日 22 时 30 分、2021 年 8 月 25 日 21 时 47 分及 21 时 52 分因工作问题通过微信与窦某 1 联系。 2022 年 1 月 14 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 明窦某 1 是申请人的员工,从事安管部主管一职,负责东平广 场项目的安管工作。2021 年 8 月 28 日窦某 1 接到上级的工作 指示,9 时 44 分对下属进行了工作安排,9 时 47 分其上级还做 了工作要求。窦某 1 感觉不适于 10 时 07 分预约了佛山市顺德 区乐从医院门诊进行检查,11 时 29 分缴费 449 元并照了胸部 CT 后返回出租屋。2021 年 8 月 28 日下午窦某 1 在出租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窦某 1 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条视同工伤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 工伤。2022 年 1 月 17 日,被申请人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 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同年 1 月 24 日,被申请人将《认定工 伤决定书》送达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 另查,第三人是窦某 1 的妻子。窦某 1 生前为申请人员工, 任安管部主管一职。2021 年 6 月 7 日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 — 13 — 限公司佛山新城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2021 年 8 月 28 日上午 10 时 07 分,窦某 1 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微信公众号挂号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门诊,并于当日 11 时 29 分门诊缴费 449 元。2021 年 8 月 28 日下午窦某 1 在其出租屋死亡。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第 三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工伤认定申请表》《变更被申 请人申请书》《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 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合同》、 工作证明材料、排班表及考勤记录、蔡某、韩某、向某、第三 人、刘某的《调查笔录》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文书送达证明材 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 顺德区乐从医院)诊疗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广东中法司法 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行政区 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询问、调查、作 出并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 14 — 对死者窦某 1 是申请人的安管部主管及窦某 1 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下午死亡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劳动合同》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证据可予证实,本府 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窦某 1 死亡是否应认定为“视同 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窦某 1 是否符合该情形,应当结 合窦某 1 在发现病情后的自身行为和当时的工作环境综合认定。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认定需要综合 考量岗位性质、执行的工时制度、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 记录、加班情形及事发时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申请人在被申请 人调查核实期间提交了排班表及考勤记录,提出 2021 年 8 月 28 日并非窦某 1 工作日,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结合微信聊天记 录和调查笔录,2021 年 8 月 28 日窦某 1 接到上级的工作指示, 9 时 44 分对下属做了工作安排,9 时 47 分上级对工作作了要求。 10 时 07 分,窦某 1 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 德区乐从医院)微信公众号挂号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门诊,11 时 29 分进行门诊缴费并进行胸部 CT 平扫。10 时 37 分窦某 1 在微信群回复了上级关于工作的情况。由此可知,2021 年 8 月 28 日上午,窦某 1 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活动,其处于工作时 间,且当天上午窦某 1 已出现身体不适。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 窦某 1 发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本府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其 — 15 — 次,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并非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 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调 查笔录,窦某 1 作为安管部主管,因为岗位性质和工作所需, 日常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来交流工作或了解进度,遇到突发情况 会打电话或发微信去沟通和安排人员处理,2021 年 8 月 28 日 虽然并非窦某 1 工作日,但其通过微信接受工作指示和通过微 信进行工作安排,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任 务,其在工作岗位。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窦某 1 发病时并非处 于工作岗位,本府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再次,关于“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原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4〕256 号)第三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 效 死 亡 的 , 视 同 工 伤 ’。 这 里 “ 突 发 疾 病 ” 包 括 各 类 疾 病。……”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并未作任何限制,且《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只 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并没有设置如 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原因”这一构成要件,即“视 同工伤”的情形下,突发疾病的原因可以不是工作原因,故申 请人认为窦某 1 死亡是其自身原有疾病问题引发,不构成“突 发疾病”,并不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结果仅包含死亡 — 16 — 一种情形,即“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窦某 1 死亡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8 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载明“被鉴定人窦某 1 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造成急性心肌梗死 导致循环衰竭死亡”,窦某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 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此外,窦某 1 作为普通人,对“突发疾病”的症状表现不了解,对其身体 异样导致的严重后果无法预测,其发病后受医疗条件限制导致 其所患疾病没有被及时确诊,基于对医生的信赖,经检查治疗 后,离开医院回到出租屋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息,亦属符合生 活常理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窦某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不妥。申请人主 张应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予以认定,但该复函系 人社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作为行 政复议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 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 工伤决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窦某 1 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的相关 特定事实。被申请人对蔡某制作的《调查笔录》记录时间为“2021 — 17 — 年 11 月 23 日 09 时 17 分至 10 时 45 分”,但蔡某签名日期为 “2021.11.24”,对该瑕疵,本府予以指正。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援引法律 规定时应当准确、完整地适用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被 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仅写明“符合《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条视同工伤之规定”,并未写明《广东省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条具体款、项,但该情形对“视同工伤”认定影 响不大,不足以影响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 合法性,故本府对被申请人工伤认定中的该瑕疵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作出的编号〔2021〕371045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 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 18 — 2022 年 4 月 25 日 — 19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