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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3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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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师院发 〔2019〕 31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 医院: 《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 学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 年 3 月 21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 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 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和《中共重庆 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 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 号)精神,增强教职工 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激发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应 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称号设置 学校设立“特别荣誉奖”“教学名师”“鉴湖学者”“突 出贡献奖”“师德师风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教坛新秀” “科研创新先进个人”“感动长师校园人物”“辅导员年度 人物”“管理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其中“特别荣誉 奖”“教学名师”“鉴湖学者”“感动长师校园人物”每两 年评选一次,其余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坚持分层分类,校院结合; (三)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坚持实绩导向,突出业绩。 - 2 - 三、评选范围及数量 (一)特别荣誉奖 面向长期扎根学校的教书育人楷模为学校发展做出特殊 贡献的退休教职工,每次评选 1-2 名; (二)教学名师 面向长期扎根教学一线,取得显著教学成果,在学校乃 至重庆市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师,每次评选 1-2 名。 (三)鉴湖学者 面向长期扎根科研一线,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社会 服务领域艰苦求索并取得显著成绩,在重庆市具有较大影响 的教师,每次评选 1-2 名。 (四)突出贡献奖 面向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取得重大突破,在专项工作 中攻坚克难并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或集体,每次评选数量由学校党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五)师德师风先进个人 面向从事一线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并受到师生广 泛称赞的教职工,每次评选 10 名以内。 (六)优秀教师 - 3 - 面向教学、科研业绩优秀,教书育人成效显著的教师, 每次评选 5 名以内。 (七)教坛新秀 面向年龄在 40 周岁左右且进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3 年,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一线教师,每次评选 5 名以内。 (八)科研创新先进个人 面向科研成果和业绩特别显著的教师,每次评选数量由 学校党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九)感动长师校园人物 面向长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在指导学生、服务 学生方面有感人事迹的优秀教职工,每次评选 3-4 名。 (十)辅导员年度人物 面向从事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学生工作成效显著,且 继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专职辅导员,每次评选 1 名。 (十一)管理服务先进个人 面向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三年以上,在管理育人、服务育 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每次评选 5 名以内。 所有奖项评选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已获得校级及 以上相应荣誉称号的个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一 荣誉称号。申请人员不能同时申报两种及以上荣誉称号,在 - 4 - 归口分类评审时,不交叉使用评审指标,不交叉平调参评类 别。 四、评选组织 (一)组织评选 每年集中在 6-7 月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特别荣誉 奖”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负责;“突出贡献奖”“师德师风 先进个人”“管理服务先进个人”由人事处牵头负责;“教 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坛新秀”由教务处牵头负责;“鉴 湖学者”“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由科研处牵头负责;“感动 长师校园人物”由团委牵头负责;“辅导员年度人物”由学 生工作处牵头负责。 (二)结果复核 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 教师工作部,全面负责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组织协调与结果 复核工作。评审工作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离退休 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各牵头部门评选出结果后,报送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组复 核。 (三)结果审定 荣誉称号评选结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 后发文公布。 - 5 - 五、表彰奖励 (一)学校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奖 金标准为:“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鉴湖学者”每人 20000 元,集体或团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党委根据当年实际情 况确定;“特别荣誉奖”“优秀教师”“师德师风先进个人” “科研创新先进个人” “教坛新秀”“感动长师校园人物” “辅导员年度人物”“管理服务先进个人”每人 5000 元。 (二)学校隆重表彰荣誉称号获得者,并优先推荐荣誉 称号获得者参评更高级别荣誉称号。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岗位聘用、人才计划项目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学校大力宣传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树立 先进典型,增强榜样力量,激发全校教职工争做“四有好老 师”。 六、其他 (一)严格称号设置 本办法设置各类荣誉称号的具体申报条件由牵头评选部 门另行制订,经过学校审定后执行。本办法未设置的校级荣 誉称号,如确需增设,由增设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 审定后执行。 (二)严格印章管理 - 6 - 经过学校审定的校级荣誉称号可加盖学校印章,未经学 校审定的各类校级荣誉称号不再加盖学校印章。 (三)严格奖金发放 经过学校审定的校级荣誉称号可按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未经学校审定的各类教职工校级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发放奖 金。若确需发放,须报请学校审批同意。 (四)严格称号管理 荣誉称号获得者应继续干好本职工作,珍惜荣誉,维护 称号声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 至行政处分: 1.表彰奖励后发现以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的; 2.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师德“红 七条”的; 3.有违学术道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4.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言行举止有失教师职业身份并在学生中和社会上产生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有违法乱纪行为, 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的; 7.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 7 -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级有关荣誉称号 设置与评选管理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 8 - 2019 年 3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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