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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关 各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 公通〔2013〕75 号)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 知》(组通字[2016]39 号)。 三、受理条件 (一)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 (二)属于公安机关登记有误,错录而需要更正; (三)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以及企业职工要求变更 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但确登记有误的,需提供组织部 门的档案材料或县(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 明材料。 (四)军人回原籍地复员、转业、退役或者退伍后,原户口登记 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出生日期不符的。 四、办理材料 (一)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1 2、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 3、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4、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以及企业职工要求更正出 生日期的,需提供组织部门的档案材料或县(市)级以上劳动人 事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材料。 5、军人回原籍地复员、转业、退役或者退伍后,原籍地公安派 出所凭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本人书面申请(详 细说明造成不符的原因及责任),按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办理落户; 6、军人异地安置人员,对无军人编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编码、 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 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安置 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本人书面申 请(详细说明造成不符的原因及责任),按“注销户口证明”的 出生日期办理落户 (二)属于公安机关登记有误,错录而需要更正的,由原登记公 安派出所报送材料,经县(市、区)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报州 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核准。 2 五、办理流程图 开始 提交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 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 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审核不通过 审核通过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结束 六、办理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网上申请的 32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博湖县博湖镇光华南路 80 号)联系电话:0996-6626060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上午 10:00-14:00 00 3 下午:16:00-20: 冬季时间:上午 10:-14:00 十、常见问题: 暂无 4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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