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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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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2 日 (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资源在国家层面开 放共享,规范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促进院机关各 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 5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 —1— 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院机关各部门 和院属各单位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 息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为满足全院业 务管理与服务需要,在全院范围内提供业务管理和支撑服务 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 院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院机关各部门与院属各单位之间的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适用于我院政务信 息系统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政务信息系统管 理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开放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控的 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院政务信 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审定院政务信息 系统名单和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审定政务信息系统管 理和政务信息开放共享的重要制度及事项。 第七条 办公厅(院网信办)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 作,组织升级改造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制定全 —2— 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制度规范 并督促落实,指导全院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行 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指 导与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相关 的预算、政府采购、财务资产管理等条件保障工作。 第九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 系统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行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督促院属各单位在院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上填报、更新信息,并确 保各单位信息填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 资源,并及时在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 台)更新维护。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 院网络中心)负责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 平台)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定期在平台中发布、更新国 家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负责定期在国家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上更新办公厅(院网信办)编制的我院政务信 息共享目录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负责保障院政务信息系统 的网络安全,确保院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协助制定全 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技术规范和 —3— 运行规范;负责协助院机关各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编制指南》的要求,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共享交换数 据。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 不共享为例外”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院机关各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主管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及 时开放共享,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确保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资源的一 致性。 第十三条 鼓励院机关各部门充分使用国家其他政务部 门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的原则,使用方应依法依规全过程管理政务信息资源, 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提供方同意,不 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 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包括与其他国家 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院机关各部门之间的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两类。其中,对外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共享分为对外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和从外部获取政务信息资 源两种,均通过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院机关内 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ARP 公共管理平台)实现。 —4—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开放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 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国家政务部门共享 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可提供给院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 务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国家政务部门共享 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国家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 务信息资源;可提供给院机关有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 容能够提供给院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三)不予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或院 机关各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 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 策依据或院级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与其他国家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 共享,应按照以下流程: 共享目录编制: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院网络中心按 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结合院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中院机关各部门提供 的共享数据项,编制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我院对外 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 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作 出修订或我院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5— 更新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共享目录上传:办公厅(院网信办)负责将我院政务信 息资源目录上传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外部门需求获取: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根据我院提供的政 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政务信息 资源需求。 对外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一)对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应由办公厅(院 网信办)会同院网络中心按照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数据需求格 式,对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上相 关数据进行整理后,上传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 享; (二)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办公厅(院网 信办)应及时征求院机关相关部门是否同意开放共享意见。 院机关相关部门须在收到办公厅(院网信办)通知后 10 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不同意,向办公厅(院网信办)出具 书面意见,如同意,则授权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国家数 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外共享; (三)对于我院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其他国家 政务部门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的,由该国家政务部门与办公厅 (院网信办)及信息资源提供的院机关相关部门共同协商, 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外提供数据;协商未 果的由该信息资源需求的国家政务部门报请国家促进大数 —6— 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可根据业务需求向其他国家政 务部门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需求。 (一)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院机 关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出需求申 请,填写《国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获取申请表》 (附件 1) , 由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 资源后转交给提出使用需求的院机关有关部门。 (二)其他国家政务部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符合共享条件的,由院机关信息使用部门向办公厅(院网信 办)提出申请,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国家数 据共享交换平台向信息资源提供的国家政务部门提出申请, 经信息资源提供的国家政务部门同意后使用该共享政务信 息资源。 (三)其他国家政务部门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院 机关信息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的,经院机关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 解决。 第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 应按照以下流程: 院机关各部门与院属单位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 上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实现。 —7— (一)对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院机关各部门 通过在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开通 共享权限获取相关资源。 (二)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资源需求部门 应书面征求资源提供部门是否同意开放共享意见,填写《中 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表》 (附件 2) 。资源提 供部门须在收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不同意,向资源需求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如同意, 则授权办公厅(院网信办)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ARP 公共管理平台)内部共享。 (三)对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院机关有关部 门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的,由资源提供部门与资源需求部门进 行协商后进行共享;协商未果的由该信息资源需求部门报请 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我院政务信息资源统计以院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应避免频繁发文和 重复统计。 第四章 政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院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新建政务信息系统, 应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升级改造满 足新的业务需求,并接入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 共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应由院机关各有 —8— 关部门结合业务发展需求,明确经费来源后,于每年 6 月底 前向办公厅(院网信办)提交《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升级改 造方案》 (附件 3) ,由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 专家评审会,对系统升级改造的业务需求紧迫性、实施方案 可行性、运行机制规范性、风险防控安全性、经费预算合理 性以及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形成专家评 审意见,报送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启动升级改 造。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院机关各有关 部门应在明确经费来源后,编制《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建设 方案》(附件 3),通过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 的专家评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办公 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后立项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 平台)的升级改造由院网络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政务信息系 统的升级改造由院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行 组织实施,原则上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政务信息系统升级 改造实施要符合《中国科学院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科发办字〔2019〕32 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现有政 务信息系统的整合管理,对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 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不 —9— 到位、停止系统更新服务、系统使用范围小以及数据更新频 率低的政务信息系统予以清理。 第五章 运维机制 第二十四条 院网络中心应按照国家的行业服务标准和 网络安全要求,做好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 理平台)的运行服务,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升级改造的 政务信息系统,必须明确运维服务条款及安全管理责任并进 行监督检查,确保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须于每年 6 月向办公厅 (院网信办)提交《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运行服务年度报告》 (附件 4) ,由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组织专家评审 会,对全院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服务、数据开放共享、网络 安全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院机关工 作领导小组。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意见,决定下一 年度运维经费支持情况。对于不满足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安 全等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下一年度将不予运维经费支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 系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中国科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 (科发办字〔2019〕32 号)的要求,加强安全防护,保 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 — 10 — 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 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机关各部门在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 维护过程中,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软件正版化的相关要 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科学数据资源的管理,按照《中 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 》 (科发办字 〔2019〕11 号)进行管理;涉及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按照《中 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科发传播字〔2015〕7 号)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1. 国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获取申请表 2. 中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表 3. 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方案 4. 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运行服务年度报告 5. 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及运行服务流程 — 11 — 图 — 12 — 附件 1 国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获取申请表 信息资源名称: 数据资源分类: 资源提供方: 信息资源摘要: 提示: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信息共享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 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 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方信息 使用方信息 申请方名称 使用方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联系邮箱 办事场景 使用范围说明 使用本资源的业务系统 附件 注: 办事场景:百项堵点、其他 使用范围说明:行政依据、数据校核、业务协同、工作参考、其他 使用本资源的业务系统:应用系统、测试、人工校验 — 13 — 附件 2 中国科学院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表 信息使用方申请材料: 经办人 所在厅局 电子邮件 共享信息内容: 所在处 联系电话 共享信息用途: 部门审核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提供方材料: 经办人 电子邮件 共享信息内容: 所在厅局 所在处 联系电话 部门审核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要求: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 14 — 附件 3 中国科学院 XXX 信息系统 升级改造(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中国科学院 XXX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电子信箱: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制 2019 年 6 月 — 15 — 一、 系统需求 1. 业务需求 2. 应用需求 3. 性能需求 4. 数据管理需求 5. 故障处理需求 二、 目标及实施方案 1. 实施目标 2. 系统架构 3. 预期效果 4. 集成共享方案 系统建成后应实现与院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 台)的信息资源的共享,请详细说明共享方案,并填报《中国科 学院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表》 (附表 1) 。 5. 网络安全保障方案 请详细说明所建系统的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并填报《中国科 学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备案表》 (附表 2) 。 6. 任务与技术路线 7. 最终考核指标 三、 管理运行机制 1. 项目组织形式 2. 政策与保障措施 — 16 — 3. 运维机制 四、 风险分析 1. 管理风险 2. 组织风险 3. 技术风险 4. 实施风险 五、 经费预算(请同时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书》) 1. 升级改造经费 2. 运维经费 3. 经费渠道 — 17 — 附表 1 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表 信息系统名称 系统主管厅局 系统负责人 所在单位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系统拟发布日期 系统信息资源摘要 是否与 ARP 系统信 息共享 □是 信息项名称 □否 数据类型 与 ARP 系统共享信 息项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 18 — 数据长度 附表 2 中国科学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备案表 信息系统名称 备案编号 技术开发负责人 所在单位 所在部门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手机号 运行维护负责人 所在单位 所在部门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手机号 ICP 备案号 备案人 服务器地点 域名/IP 地址(IPv4 备案人 及 IPv6) 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等级保护预定级别(单选) (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 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是否包含重要数据 及公民个人信息 □是 □否 主要功能 使用范围 使用频度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 19 — 附件 4 中国科学院 XXX 信息系统 运行服务年度报告 系统名称: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电子信箱: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制 2019 年 6 月 — 20 — 概况表 系统名称 起止日期 年 月 至 年 月 系统支撑单位 ( 经 费 来 源 及 金 额 项 目 经 费 支撑 总人数 高级 中级 姓 年 龄 专业技术 文化 职 程度 总 万 元 额 信息化 自筹 国家 院其他 企业 其它 ) 初级 博士后 在 读 博士生 在 读 硕士生 投入 在 研 项目中 工作 人年 项 数 的分工 单位 辅助人员 承 担 单位数 团队 名 务 主 要 成 员 — 21 — 签名 一、 摘要 二、 系统运行情况 三、 系统服务成效 四、 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情况 (一) 共享信息资源情况(以附表单独列出共享信息目录) (二) 与 ARP 数据共享情况 (三) 对院外开放共享情况 五、 保障机制 (一) 管理机制 (二) 运维组织 (三) 网络安全保障 — 22 — 六、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系统运行指标 系统运行及应用服务情况 服务质量指标 系统运维规范水平、服务响应情 况、问题解决比例 系统安全指标 系统稳定性、网络安全状况等 运维指标 运维团队指标 开放共享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满意度 指标 指标含义 用户满意度指标 管理部门满意度 指标 指标值 运维团队人员投入、运维能力、运 维机制 数据主动更新频率、系统数据对院 内外开放共享情况 促进工作效率提升、降低成本情 况、提升质量情况 包括国产化率、正版化率情况 用户对系统功能、运行服务等的满 意度 上级及管理部门对系统功能、运行 情况的满意度 七、 经费使用情况 — 23 — 附件 5 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流程图 — 24 —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流程图 — 25 — 政务信息系统运行服务流程图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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