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Black box (黑匣子)10 页 662.238 KB下载文档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当前文档共10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ICS 13.100 CCS 5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61.51-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51 部分:人群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ID-20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51:Population survellance 2021 -12 - 09 发布 2022 - 01 - 0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3761.51-2021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 .............................................................................1 5 监测对象 .............................................................................2 6 监测方法 .............................................................................4 7 疫情报告 .............................................................................5 附 录 A (规范性) 人群监测信息表 ................................................6 I DB 32/T 3761.51-2021 前 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第34部分:发热门诊;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 II DB 32/T 3761.51-2021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新冠医疗废物管理; ——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 ——第42部分: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本文件为 DB32/T 3761 的第51部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可、戴启刚、黄昊頔、吴莹、胡建利、艾静、张雪峰、施超、谭亚运、马涛、 嵇红、鲍倡俊、朱凤才、陆伟、武鸣、朱宝立。 III DB 32/T 3761.51-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51 部分:人群监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监测的人群对象、监测方法、疫情发现后的报告方式。 本文件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人群监测、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可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确诊病例 confirmed cases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者新冠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和 IgG 抗体均为阳性, 且具备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 的症状,或肺部影像学诊断有新冠肺炎特征者。 3.2 无症状感染者 asymptomatic case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 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a) 经过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和肺部影像学改变; b) 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经过潜伏期后出现症状者。 3.3 聚集性疫情 cluster cases 指 14 天内在家庭、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 和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有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4 总体原则 监测人群按照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等级高低依次划分为A类至G类,根据风险等级不同采取不同监测 方法,包括症状监测、核酸筛查、血清学监测等手段以期早期发现新冠肺炎疫情。监测在疫情防控指挥 部领导下开展,按照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具体监测工作由被监测对象所在单位及 就诊医疗机构负责。 1 DB 32/T 3761.51-2021 5 监测对象 5.1 分类管理 按照新冠病毒感染风险等级划分监测人群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至G类,具体如下: a) A 类为高风险人群。 b) B 类为医疗机构重点患者。 c) C 类为高感染风险职业人群。 d) D 类为中感染风险人群。 e) E 类为纳入社区管理的居家监测人群。 f) F 类为出现本土疫情时的人员密集场所人群。 g) G 类为一般健康人群。 5.2 高风险人群 5.2.1 入境人员 在全球新冠疫情流行期间,所有境外(除外澳门地区)均为高风险地区,入境人员均为高风险人员, 包括我国港台地区进入大陆的人员,当前时期仅澳门地区来员除外。 5.2.2 密切接触者和高频次密 包括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密切接触者共同居住,同室工作、共同聚 餐等高频次接触人员。 5.2.3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员 具有14天前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闭管理区旅居史者;根据大数据行程码带“*”结合个人申报、 旅居地调查、大数据轨迹查询等方式获得。 5.3 医疗机构重点患者 5.3.1 发热患者; 门急诊就诊或在院治疗的体温≥37.3℃的患者,5岁以下发热儿童选择具备流行病学史者开展监测。 5.3.2 有新冠相关症状且具备流行病学史者 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可能暴露于新冠病毒的高风险职业人员出现咽痛、干咳、流涕、 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 5.3.3 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门急诊就诊或在院治疗的病例中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包括所有住院肺炎患者。 5.4 高感染风险职业人群 5.4.1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 DB 32/T 3761.51-2021 收治新冠肺炎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从事治疗、护理、检验等的医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病人转运、 医疗垃圾处理、标本运输、物资配送、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5.4.2 集中隔离场所管理人员 集中隔离场所内负责人员管理、医护、安保、消杀、生活服务等所有工作人员。 5.4.3 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涉及境外人员或货物的交通工具相关作业人员,包括司机、服务员、保 障人员、维修人员、引航员、货物装卸人员、保洁人员等等。 5.4.4 进口货物接触人员 口岸、货物中转地等场所中,接触或暴露于未经消杀的进口货物(含冷链食品)及其环境的人员。 5.4.5 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 非新冠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新冠病例及其污染环境的发热门诊、内科急诊、呼吸科等科 室的医护人员。 5.4.6 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 暴露于新冠高风险人群、物品和环境的海关、移民、市场监管的现场工作人员。 5.4.7 其他风险职业人员 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从事采样、运输、检测的人员;从事医疗垃 圾运输和处理的人员。 5.5 中感染风险人群 5.5.1 5.5.2 5.5.3 5.5.4 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医疗机构陪护人员。 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 快递外卖、交通运输、商超等特定行业服务人员。 5.6 纳入社区管理的居家监测人群 5.6.1 5.6.2 5.6.3 5.6.4 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后居家监测人员。 密接或密接的密接解除隔离后的居家监测人员。 入境人员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后的居家监测人员。 其他情况纳入居家监测的人员。 5.7 出现本土疫情时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 5.7.1 5.7.2 5.7.3 5.7.4 养老福利机构工作和托管人员。 精神专科医院工作人员以及患者。 监管场所工作和管控人员。 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和培训对象。 3 DB 32/T 3761.51-2021 5.7.5 托幼机构和学校老师、工作人员、学生等。 5.8 一般健康人群 5.8.1 疫苗免后人群,包括接种不同疫苗后不同时间段、不同年龄段人群。 5.8.2 本土疫情发生地区的中高风险区域内未发病人员。 5.8.3 其他需要评估感染或易感情况的人群。 6 监测方法 6.1 高风险人群 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的第 1、4、7 和 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 检测,最后一次要求采集双份鼻咽拭子,分别由两个机构采用两种试剂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隔离期 间开展症状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 腹泻等症状者及时闭环转运 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进行排查。 6.2 医疗机构重点患者 具备新冠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此类患者及时进行新冠核酸检测;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 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发热等重点患者后要在 2 小时内报告 ,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 策略,尽早发现疫情。 6.3 高感染风险职业人群 全员开展健康监测和定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每周一次,在Delta株或其他传播能力更强的毒株流 行期间,隔离点管理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部分高风险人群需提高检测频次至1次/2-3天;在 该人群健康监测中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 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 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6.4 中感染风险人群 该类人群中除新入院及陪护人员在入院时完成核酸检测外,其余中风险人群开展抽样定期核酸检测, 一般为一周一次,抽样比例建议每周5%左右,基数较大的人群可适当降低抽样比例。 6.5 纳入社区管理的居家监测人群 在居家监测期间,每日症状监测,第 2 天、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14天者在解除前再 增加一次核酸检测。监测期间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 腹泻等症状者及时闭 环转运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6.6 出现本土疫情时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和照护管控人员在本土疫情流行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 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至(不乘坐公共交通)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6.7 一般健康人群 4 DB 32/T 3761.51-2021 开展新冠特异抗体水平监测,对疫苗接种人群定期抽样评估其中和抗体水平变化;对疫情流行地区 人群检测IgM和IgG评估人群感染率;对局部地区人群抽样监测血清新冠特异性抗体水平,掌握地区人群 易感性变化。 6.8 聚集性疫情 6.8.1 通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个案调查,排查密切接触或共同暴露者,追踪其转归结果,发现流行 病学关联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6.8.2 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分析,查找同单位或同住址,且 发病时间间隔在 1 至 2 个潜伏期内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判断其流行病学相关性。 6.8.3 汇总分析个案流调报告,查找在发病前 14 天内有时空轨迹交集的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例如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参加相同活动等,判断其流行病学相关性。 7 疫情报告 7.1 初筛阳性报告 7.1.1 人群监测中发现初次核酸检测阳性信息,需在出具检测结果后 2 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信息系统的疾病监测与管理中初筛检测模块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检测机构(如第三方 检测机构等),原则上由辖区疾控中心进行代报。 7.1.2 县(区)疾控中心及时对初次报告的阳性检测结果信息进行核实,并再次采集监测对象鼻咽拭 子一份与初筛阳性标本开展复核,同时送设区市疾控平行复核。 7.1.3 由地方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安排机构和人员,对初次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信息追踪管理。在明确转 归情况后 2 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上及时予以排除,或订正为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 7.2 病例报告与审核 7.2.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立即通过电 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于 2 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有报告病 例应填报“病例分类”,选择“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阳性检测”。 7.2.2 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初步核实病例信息,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 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7.2.3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 所有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根据病情变化 24 小时内订正 临床严重程度或病例类型。 7.2.4 需转院治疗的病例由定点收治医院通过“转诊”功能对转院病例进行疫情网上信息填报。 7.3 突发事件和相关信息的报告 7.3.1 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 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 及时进行调整 并报告。 7.3.2 各县(区) 发现聚集性疫情, 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 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对 2 例及以上 5 例以下且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也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 息系统报告。 5 DB 32/T 3761.51-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人群监测信息表 表 A.1 人群监测信息一览表 日期 姓名 身份证号 人群类别/ 相关症状 症 状 监 呼 吸 道 采 样 核酸检测结果(阴 检测 明细* 描述 测单位 标 本 是 单位 性/CT值) 单位 否采集 注: 人群类别:注明A-G类以及明细,例如 E类/ 密接解除隔离后的居家监测人员 表 A.2 人群监测信息汇总表 单位/场所/地区名称: 日期 人群 应 监 测 出现相关症状 应采样 实际采样人 核酸检测应检 实际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阳性 类别 人数 人数 人数 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