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水利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文件.pdf
九江市柴桑区水利局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制度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物 资 、服 务 采 购 程 序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运 行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发 实 施 条 例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 库〔 2020〕10 号 )、 《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1〕22 号 ),结 合 每年政府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区 水 利 局 内 部 各 股 室(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买 货 物及服务。 二、工作职责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由 各 股 室( 单 位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和 预 算 ,审 核 采 购 资 金 和 督 促 不 少 于 三 十 日 项 目 意 向 公 开 等 事 项 ,确 定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 审 订 采 购 合 同 ,组 织 履 约 验 收 等 工 作 ,并 接 受 财 政 和 政 府 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负 责 采 购 的 股 室(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负 责 编 制 股 室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和 实 施 计 划 ,提 供 采 购 事 项相关技术资料及要求,协助做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 资金支付、资产入出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局 纪 委 负 责 监 督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全过程监督。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 定 ,可 能 给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导 致 采 购 无 效 的 ,应 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应 当 接 受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以 及 社 会 的 监 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采购方式及要求 1.采 购 程 序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程 序 包 括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做 好 不 少 于 三 十 日 的 项目意向公开、确定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 施 行 采 购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验 收 、采 购 资 金 支 付 和 文 档 管 理 等 工 作 过 程 ,实 行 各 环 节 审 批 、分 级 负 责 、 全过程监督的管理体制。 2、 采 购 标 准 : 除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项 目 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外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自 行 或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达 到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项 目 ,应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为 100 万 元 ,市 县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货 物 、 服 务 项 目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为 50 万 元 ;工 程 项 目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为 60 万 元 。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 元 以 上 (含 200 万 元 )的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采 购 方 式 :凡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范 围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项 目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 预 算 内 、预 算 外 、自 筹 资 金 )进 行 采 购 的 ,都 必 须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采 购 活 动 要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可 自 行 组 织 采 购 ,也 可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以 上 货 物 采 购 、服 务 采 购 。限 额 以 上 货 物 采 购 、服 务 采 购 要 严 格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实施。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零 星 采 购 ,按 照 江 西 省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卖 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都 通 过 电 子 卖 场 进 行 采 购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流 程 ,本 单 位 所 有 限 额 以 下( 目 录 外 50w 以 下 货 物 和 服 务 , 60w 以 下 工 程 , 区 协 议 供 货 200w 以 下 , 省 协 议 供 货 按 各 文 件 标 准 )的 采 购 项 目 ,都 按 照 电 子 卖 场 应买尽买的原则采购,无故不得采用自行挂网采购。 4.采 购 需 求 :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 应 当 充 分 调 研 规 划 , 制 定 项 目 需 求 ,经 过 会 研 究 、合 法 性 审 查 、需 求 论 证 后 报 分管局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等 标 准 规 范 。必 要 时 ,应 当 就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征 求 相 关 供 应 商 、专 家 的 意 见 。 采 购 需 求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对 象 需 实 现 的 功 能 或 者 目 标 ,满 足 项 目 需 要 的 所 有 技 术 、 服 务 、 安 全 等 要 求 ,采 购 对 象 的 数 量 、 交 付 或 实 施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采 购 对 象 的 验 收 标 准 等 内 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能 够 通 过 客 观 指 标 量 化 的 应 当 量 化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差 别 的 项 目 信 息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等 要 求 不 得 指 向 特 定 供 应 商 。不 得 规 定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特 定 条 件 ,不 得 设 定 与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 术、商务条件。 5.采 购 合 同 :采 购 合 同 的 具 体 条 款 应 当 包 括 项 目 的 货 物 、服 务 内 容 和 质 量 要 求 、合 同 价 格 、验 收 标 准 、与 履 约 验 收 挂 钩 的 资 金 支 付 条 件 及 时 间 、争 议 处 理 规 定 、采 购 人 及 供 应 商 各 自 权 利 义 务 等 内 容 。采 购 需 求 、项 目 验 收 标 准 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6.文 件 审 查 :由 提 出 采 购 需 求 的 股 室( 单 位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采 购 需 求 论 证 、采 购 文 件 编 制 等 文 本 审 查 ,应 从 局 内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3— 5 名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 并 推 选 出组长。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规,公平、公正、 开 展 审 查 工 作 。整 个 审 查 活 动 在 局 纪 委 和 其 他 相 关 监 督 部 门的监督下进行。 7.履 约 验 收 :由 各 股 室(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出 具 履 约 验 收 意 见 书 或 考 核 结 果 通 报 文 件 ,办 公 室 对 履 约 验 收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后 进 行 资 产 登 记 。列 入 专 项 预 算 的 采 购 履 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8.结 算 支 付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支 付 条 件 ,经 办 人 填 写 支 付 申 请 ,支 付 申 请 包 括 发 票 、合 同 、清 单 附 件 、验 收 意 见 或 考 核 文 件 等 ,股 室(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采 购 行 为 和 结 果 签 字 确 认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列 入 专 项 预 算 的 经 分 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审核支付要素 ( 摘 要 、金 额 、签 字 )后 按 政 府 采 购 支 付 流 程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9.信 息 公 示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意 向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2020〕10 号 )要 求 应 公 开 尽 公 开( 涉 密 信 息 除 外 ),采 购 意 向 公 开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晚 于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前 30 日 。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从 采 购 意 向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活 动 、采 购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 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环节要全过程公开,各股室(单位)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资 料 ,协 助 办 公 室 办 理 需 求 公 示 、合 同 公示和验收公示。办公室按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统计信 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四、监督管理 局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 程 ,负 责 监 督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的 遵 守 情 况 和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程 序 ,负 责 审 查 采 购 评 审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等 。局 机 关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对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告,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五、资料管理 实 施 采 购 活 动 的 各 项 资 料 由 财 务 负 责 归 集 、整 理 和 保 管 ,并 将 一 份 采 购 合 同 或 采 购 协 议 ,作 为 支 付 依 据 ,随 同 会 计 凭 证 存 档 保 管 。采 购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邀 请 函 、招 标 书、标书、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