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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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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xls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 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 名称 实施对象 收费(征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依据 前置条件 及标准 承诺时限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9个工作日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6项) 1 2 特殊工时审批 职工工伤认定 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社会公开 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 社会公开 社会保障局 无 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 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 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 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无 无 60日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 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项工 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无 无 20日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其 他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5 6 失业证核发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审批 企业 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 社会公开 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 社会公开 社会保障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社会公开 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30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1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2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处罚(79项)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 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 3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4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 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 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伪造、涂改、转让职 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5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6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 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处罚 7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8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9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 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 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 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 付劳动者的处罚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0 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 用期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1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12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 13 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的处罚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14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1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6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处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 17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18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的处罚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 19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处罚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 20 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处 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 21 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 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 2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书面证明的处罚 23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 24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 25 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 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 26 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 记材料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27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 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 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 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 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 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 业执照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 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 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 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 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 业执照的。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 28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29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30 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 工作时间的处罚 3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32 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 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 夜班劳动的处罚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33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处罚 34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的处罚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 35 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 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 36 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 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 据的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37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 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 38 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 正指令书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 39 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 查询问书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0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 员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1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 息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2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 的人员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 43 聘费用的处罚 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 44 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处罚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 45 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 46 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 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7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 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8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 息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9 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 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 50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 的职业的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 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 51 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 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 52 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 介绍活动的处罚 53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 、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 54 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 罚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 55 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 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 56 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公民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 57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 罚 58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59 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 注销登记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 60 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 61 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 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62 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 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 64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志社会 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 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 65 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 保险费的处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 66 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 纳情况的处罚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 67 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 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 68 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 罚 企业 企业 企业、公民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 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机关、事业单位、企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69 业 社会保障局 开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处罚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 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 70 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处罚 71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 定的处罚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 72 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 服务活动的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擅 自扩大业务许可范围、不 73 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 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 74 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 业务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 管理规定》,以民族、性 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 75 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 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 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 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 企业、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7.1)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2011.7.1)第17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 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 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 条的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执法人员追责办法(55条--62条)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 76 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 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的处罚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 77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企业、职工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 78 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核实的处罚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 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 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 79 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公民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三)行政强制(2项) 1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 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 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且未提供担保的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四)行政征收(3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 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 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 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记录的;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 养老保险费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2 失业保险费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3 工伤保险费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 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五)行政给付(4项) 1 基本养老金发放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2 失业保险金发放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3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4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政裁决(1项) 1 劳动争议仲裁 企业、职工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60个工作日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无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行政确认(1项) 1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企业,事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八)行政监督(10项)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无 无 2 3 4 5 6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 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 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 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8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9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 核监察机构遵守国家有关 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考核监察的规 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 10 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九)行政检查(11项)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 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1 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 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2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 费情况的检查 3 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程 从业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4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 机关、事业单位、企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业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项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 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 规定核定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 财物的”。 无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 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 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 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 监督管理 6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 监督检查 7 8 9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 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 督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企业,事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 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无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 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 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 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10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11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 企业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无 无 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无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 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 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 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 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 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 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 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 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十)其他行政权力(3项)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公民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核准( 包括公开招聘人员、国家 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人 2 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 员、涉密岗位人员、引进 的优秀人才、事业单位正 式在职人员流动等)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3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 保险登记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5.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5 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 向社会公 社会保障局 开 无 无 无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 规定》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 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 聘公开、公正进行的;”第三十二条:“对违反 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 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 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工伤保 险条例》5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 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82项 附件1 (一)行政许可 前置条件 申报不定时工作制条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 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 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 1 特殊工时审批 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 、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 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 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 动者。 2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 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 劳务派遣经 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 营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 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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