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附件 3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建设监理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 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员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按照 协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发 挥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积极应对监理 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配合推动监理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监 理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落实监理工作职责,提升监 理工作水平,推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机构和选聘程序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 1 名、主任 1 名、常务副 主任 2 名、副主任 4 名、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主任和副主 1 任由专家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下设 3 个专家组, 即:教育与考试专家组、理论研究与技术进步专家组、行业自 律与法律咨询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 强; (二)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四)熟悉监理的政策法规,有较深的监理理论造诣; (五)热爱监理事业,愿意为监理行业发展服务; (六)能够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高校、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的 专家组成。人选经地方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由协会秘书处选 聘。 第三章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监理行业发展动态,参与制订 监理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 息和工作建议; 2 (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监理人员教育培训 方案和培训大纲;完成相关教育培训课件编制及教材的编写工 作;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评估指导活动;开展监理人员教育方 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开展监理行业教育培训的调查研究、技 术讲座、专题研究、信息交流及业务培训、教育咨询等服务工 作; (三)完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和阅卷;完 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评价和试题库建设等工作;编 写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等; (四)研究监理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总结先进技术、经 验,完成有关监理课题研究,为修改有关监理活动的法律、法 规,政策提出理论依据和建议;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建议; (五)研究建立健全与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 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修订行业公 约、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诚信评定标准,宣传诚信服务先 进典型,推广诚信服务品牌,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指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收集监理行业涉 及法律及处罚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加强法律意识。为监理企 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七)利用国家技术方面的政策,引导企业技术进步。引 领行业技术创新、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3 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建 议; (八)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 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监理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凡两次及以上无 故不参加活动的,不得连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相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提 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的建议; (四)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必要时根据工作需 要可适当调整。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 及时报告。专家委员会委员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 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时须冠以“中国建设监理 协会专家委员会”全称。 4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 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和 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召开专题 会议。 第十四条 各专家组每年底要向专家委员上报年度工作总 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细则; (二)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确定专家人选; (三)根据工作的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 展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 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专家委员会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应报协会秘书 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5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 (一)协会拨付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开展课题研究自筹的工作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 (一)协会财务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经费收支的统一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并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专家委员会承担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 其是起草监理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应严格执行保密、知识产权 等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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