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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办发[2015]81号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十条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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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办发〔2015〕81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十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宿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十条规定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到及时报告、准确报告、 联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预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突发事件信息,各类 敏感类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敏感,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时 间、敏感地区,下同),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或敏感类突发事件 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上报。 第二条 凡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地区(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 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下同)及该起突发事件的市直主管部 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责 任主体要建立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具体执行机构和责任 人。 第三条 凡是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区、市 直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报至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应 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按信息办理流程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同一事件涉及多个部门协助处理的,事发地区、市直主管部门应 当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 第四条 凡是市直主管部门按系统内规定需要向省对口部 门报告的,或者接到省对口部门通知要求上报的较大及以上、敏 —2— 感类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应与市应 急办会商统稿后,分别向省对口部门、省政府报告。 第五条 凡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及 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类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区、市直主管部 门必须在事发后 1 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24 小时内续报发 展情况。因情况特殊或应急处置需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 告的,可先电话报告,之后书面报告。 第六条 凡是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表述准 确完整,原则上要包含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经过、 后果和影响、处置措施、发展趋势及有关建议等八大要素,其中 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后果和影响为必备要素。 第七条 凡是不宜公开的敏感类事件信息,必须按照相关保 密规定报告,严防事件信息泄密。 第八条 凡是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 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是发生的各类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敏感类 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建立信息档案, 强化管理,以备查阅。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对各地、各部门执行信息报告 制度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 —3—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 2015 年 6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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