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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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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

ICS 65.020.01 B 05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600—20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 Farmer cooperative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2 - 03 - 14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4 - 14 实施 发 布 DB34/T 1600—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合作经济指导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合作经济指导处、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安徽瑞福德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克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马燕、吕健魁、张虹、杨成。 I DB34/T 1600—20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服务功能、信息员资格与工作要求、 监督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农业部农经发[2011]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 farmer cooperative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及时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数据信息,以便对需求做出迅速的反应,其本质是增强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4 建设条件 4.1 固定场所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设立一处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场所应有统一标识,配备信息公告栏, 具备防火防盗安全防护措施。 4.2 信息设备 配备至少一台计算机,其性能应满足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场所有互联网接口,配置至少一 台电视机,一台机顶盒,一部电话,一台投影仪,一部数码相机、一台扫描仪和一台能存储较大容量的 外部存储器等信息设备。 4.3 信息员 1 DB34/T 1600—2012 合作社有一名参加过信息化知识和技术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的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日常维 护管理、信息发布和推广工作。应有至少二名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可由合作社内的理事长、监事长、 财务人员、种养殖大户、农民经纪人或农技推广人员兼职担任。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负 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培训及考核工作。 4.5 管理制度 应制定有安全保卫、服务登记、服务项目公示、定时开放、设备管理、用户管理、信息审查、技术 文档、信息员职责和考核指标管理制度。 5 建设内容 5.1 依托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网络服务平台 依托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建立的计算机硬件系统(服务器、个人计算机、其他设 备等)、计算机软件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平台、管理和应用平台)、网络基础设施和运用云计算技术,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5.2 网站建设 创建专业网站,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宣传、 推介农产品。 5.3 数据库平台 依托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网络服务平台,用宽带接入互联网,依据数据库软件,建立分区域、 分产业、分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信息数据库,分析数据,为合作社管理和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5.4 管理和应用平台 依托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合作社社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农产品质 量追溯系统、标准化生产监控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物联网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短信平台系统。在农 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设立信息档案,实行信息查询,质量追溯,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 水平。 6 服务功能 6.1 信息服务 6.1.1 公共服务 承担现代远程教育、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共享等服务。 6.1.2 2 宣传服务 DB34/T 1600—2012 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经验、标准化基地、产业优势、特色产品等。 6.2 咨询服务 提供农业技术、生产经营、市场信息等方面信息咨询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支持农产 品标准化生产和营销业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市场有效对接。 6.3 培训服务 为成员提供现代种养技术、生产经营、文化知识、阳光工程、信息技术方面培训。 6.4 服务要求 6.4.1 服务公开 应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予以公开,使服务对象了解和学会利用农民专业合 作社公共网络服务平台,提高使用效率。 6.4.2 服务运行 依据运行管理和技术操作制度,依靠技术保障和管理队伍,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建立信息更新制度, 每周不少于一次信息更新,共享有效、有用信息。 6.4.3 服务禁则 严守保密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把关,防止传播虚假信息,禁止利用信息平台开展违法 活动。 7 信息员规范 7.1 信息员要求 合作社信息员应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应 有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应用与操作基本技能和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应达到会操作、会收集、 会分析、会传播信息。 7.2 信息员职责 应履行岗位职责,联系合作社成员,了解市场需求动态,及时有效收集、传递信息。利用计算机、 通讯设备等各类信息终端开展各项信息服务,帮助和指导社员使用信息终端设备,及时维护数据的准确 性和数据交换的可靠性,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信息咨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合作社负 责人和主管部门。 8 8.1 监督与考核 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及 应用情况开展检查,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2 考核 3 DB34/T 1600—2012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农民专 业合作社辅导员对信息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信息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县及县以上农业行 政部门给予表彰,并给予奖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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