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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纪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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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体 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 内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等 上级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切实围绕研究所“出新药”战略的实施和所长任期目标的实现,紧扣 保障药物创新研究院建设有序推进,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履责措施, 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 为落实“率先行动”计划,建设和谐、健康、持续发展的研究所提供 保障。 第三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 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 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治所,以德 兴所的理念,依靠群众积极地支持、参与和监督。营造良好的党风廉 政建设文化氛围。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与科技工作、管理工作和其他业 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法定代表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主 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 1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研究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集体责任主 要包括: (一)在组织领导方面: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 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工作、 部署工作任务,及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 责任追究,统筹推进全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研究所改革创新 发展。 (二)在选人用人方面:严格执行中央和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 事制度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进一步规范岗位聘 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 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 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在作风建设方面: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 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 党组 12 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 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在宣传教育方面:将党性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科研 道德和学风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老科学家学 术风范典型引导、健全完善科研活动的基本规范、加强科研道德组织 建设等结合起来,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 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所领导班子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在制度建设方面:结合药物创新研究院的相关制度规范和 流程建设、“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 革试点”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 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 2 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得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 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在强化监督方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 督各项制度,深化改革化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根据 中科院确定的反腐倡廉重点领域,结合本所实际,突出重点领域,加 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 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加强和 支持巡视工作。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 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在惩治腐败方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 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 期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 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 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七条 药物所所长(法定代表人)承担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 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 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 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 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 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内审 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领导并督促分管部 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 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 作 1 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 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 1 次。 3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 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 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监 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 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 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 ,强化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所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 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 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 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全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 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 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 织 1 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全所讲 1 次廉政党课。带 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保证其每年至少参 加 1 次。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 全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 12 项要 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 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纪 4 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 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 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 任追究。 第九条 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反 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 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 及部门负责人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 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 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 述职述廉。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和 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 1 次。 (三)业务监管:根据上级和本所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将 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 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 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 。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 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 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 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支持纪监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 为。 第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 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 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 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 5 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分管领导 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 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廉洁从业宣传教 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 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 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 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 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 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 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 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 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 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 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 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 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 要求,带头并督促所负责的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 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科研道 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三)业务监管。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 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 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 6 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 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 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执 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 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管好 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 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 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好“三公”经费和会议 审批核算等事项;完善并执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纪律要求;按制度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的计算、发放工作。严格执 行药物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各工程流转操作规程,熟悉风险环节并 做好风险防控。严守公务交往纪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廉洁从业自律教 育、宣传、监督工作。 (二)人力资源处:按照上级要求和研究所实际,不断完善并严 格执行干部选拔、任职(聘用) 、考核、辞职、交流、回避,人才引 进、人才项目申报、考核、激励,职工招聘录用、兼职管理,引进人 才资源配置,职工晋级、降级、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制度,并细化操作 流程。不断完善、严格规范职工离职尤其是关键岗位移交工作管理, 有效规避风险。依规做好薪酬福利工作。公平公正做好人事争议协调。 做好劳务费、培训费报销审核。廉洁自律覆盖全员具化措施,制度执 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三)党群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和研究所实际,完善和落实干部选 拔任用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纪律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和实施中层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执行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程 序和权限,做好党员违纪的查处和纪律处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 7 公正。 认真实施所务公开、党务公开,不断提高包括内容、形式、 程序、时限规范等在内的公开质量。完善和落实职工提案办法。按制 度和规定使用、管理好党群组织的活动经费。 (四)财务处:严格执行上级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财会制度,细化对业务活动的处理程序和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资 料真实、完整、合法。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小金库” ;执行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管理零余额账户;全过程监管科研项目开支 和决算,确保账账、账表一致,账实相符;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和结算制度管理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检查 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注 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严格履行;切实落实大额资金监管,防 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资金、资产真实安全完整。负责和督促审计整 改意见、建议的落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做好廉洁宣 传教育,严格执行落实制度。 (五)监察审计处:把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全所反腐倡廉教育 和制度建设以及丰富内容、活跃形式、取得成效作为落实本部门党风 廉政责任的抓手。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 况的督导、评估和报告;组织协调业务部门针对廉洁从业风险,完善 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新任职处级干 部上岗前廉政谈话制度,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廉政档案登记等制度。以身作则。按要求开展内 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上级和有关专项审计决定或意见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部门自律教育监督,严守公务交往纪律。 (六)科研与新药推进处:按照上级规定及项目来源单位要求, 落实科研项目经费及账号管理,科学合理地执行好由本处审核批准使 用的科研经费,提高重点环节的防控水平,防范风险隐患。严格项目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审核、审批流程,督促和保证合同执行,保证合 同资料完整、合法。按照科研道德与科研规范要求,做好出所科研论 文的审查,防治学术不端行为。严守公务交往纪律,结合重点部位从 业风险,加强流程设计强化相互制约,有的放矢开展自律和他律教育。 8 (七)科研条件处:健全科研装备和设施的政府采购机制,落实 采购纪律要求。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科研材料等资产采购管理效能, 针对风险环节加强监管,防范采购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完善和执行 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科学、有效。严守公务交往纪律, 结合重点部位从业风险,加强流程设计强化相互制约,有的放矢开展 自律和他律教育。 (八)成果转移转化处:按有关制度规定,公正、合理地做好候 选新药项目和新药研究团队管理、新药研发基金和资源配置。负责和 监督“四技”合同的洽谈、签约、执行和经费核算,强化对外合作管 理,加强合同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执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及规 范履行。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药物所参股公司的相关管理,努力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严重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改 善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或处理的建议。认真执行好成果转移转化的有 关规定,做到成果产权明晰、利益分配合理。规范横向经费管理与分 配,严格执行收入提成分配的制度规定,监督杜绝虚报、冒领行为。 根据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人员的教育、督导、监督。严守 公务交往纪律。 (九)研究生教育处: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做好研 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评议,程序规范、公正合理。遵守招生、学籍、学 位纪律,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及学位授予等项工作程序规范、公正透 明,确保质量。完善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研究生科研道德和学风 建设的教育和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自律、制度执行等的教育和 监督。严守公务交往纪律。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所纪委书记要围绕研究所的中心工作谋划、推进执纪 监督问责,领导和组织所纪委、监审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所党 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监审处等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 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程序,强化监审处内部管理监督。 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接受组织 9 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所纪委及监审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 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所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所党委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 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所领导班子提出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所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 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做 好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科研团 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 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 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 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 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查办案件。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 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 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 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干部教育 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主动 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措施 10 第十六条 共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 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 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所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 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完善责任分解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人 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七条 在全所实行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 任书制度,所长、党委书记与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 各自所分管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等签订责 任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责任人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所领导班子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 式向分院领导班子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所纪委向驻分院纪 检组、沪区纪委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 向驻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请示报告制度:信访举报统计情况按季度 报送,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提前 报告。 第十九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级责任人要对研究所、本部门 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 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 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所领导班子成 员分别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 述廉,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 重要内容。 11 第二十一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连任、 轮岗的领导干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党组) 书记、纪委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 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 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团队的科研骨干等,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 ,遵守 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所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约谈职 能部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等。对落实“两个责 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 件的部门、单元的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所领导班子要支持所纪委、监 审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 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研究所纪委书记的选任工作,在提名和考察环节 必须听取上级纪监审部门意见。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 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所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考 核领导小组,每年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 应及时向所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 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审处协助所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12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 ,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 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 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 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 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 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 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所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 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科 研团队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 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 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3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 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 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 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 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由监审处经请示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 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监审部门会同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 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 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科研 团队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 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 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4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业 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 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 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所纪委、监审处和各级责任主体应当分别加强对本 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 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 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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