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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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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ICS 07.040 A 7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98—20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rural collective building land and house seuvey 2015 - 04 - 0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298—2015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4 基本要求 .......................................................................... 3 5 地籍调查 .......................................................................... 3 6 地籍测量 ......................................................................... 10 7 地籍图测绘 ....................................................................... 15 8 房屋调查 ......................................................................... 19 9 房屋测量 ......................................................................... 20 10 面积量算 ........................................................................ 21 11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 ................................................................ 22 12 检查验收及成果资料归档 .......................................................... 22 13 日常地籍及房屋调查与测量 ........................................................ 2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坐标系统选择方法 ............................................... 3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3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规则 ............................... 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宗地划分设立的基本方法 ......................................... 3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地籍编号规则 ................................................... 3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 ..................................................... 3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3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指界通知书 ..................................................... 37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 38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宗地草图样例 ................................................... 3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样例 ................................................. 40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 49 附录 M(资料性附录) 宗地图样例 ..................................................... 53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房屋产别分类表 ................................................. 54 附录 O(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 55 附录 P(规范性附录) 房屋用途分类表 ................................................. 56 附录 Q(资料性附录) 以地籍区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 ................................. 57 I DB22/T 2298—2015 附录 R(规范性附录) 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 63 附录 S(资料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 64 II DB22/T 229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臣、张平、史东凯、邹玉会、云凱峰、邢国庆。 III DB22/T 2298—20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调查 及测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第一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3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 1 DB22/T 2298—2015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4 土地权属调查 land attribution survey 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及权利所及的界线、位置、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实 地调查与核实。 3.5 地籍测量 cadastral survey 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在一定区域内,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 类等,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而进行的专业测绘活动。 3.6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7 界址点 boundary poin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8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9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0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1 宗地图 parcel 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3.12 宅基地 rural settlement area 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 3.13 宅基地使用权 land-use right for housi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 3.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rural collective building land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3.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rural collective land-use right for building 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3.16 丘 qiu 2 DB22/T 2298—2015 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 元时称组合丘。 3.17 幢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层次的)房屋。 3.18 指界人 the guidance reality 宗地法人代表、宗地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都是指界人.。 3.19 房屋 house 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4 基本要求 调查和测量应遵循下列要求: a) 测量坐标系统选择方法见附录 A; b) 地籍图比例尺采用 1:500。采用正方形分幅(50 cm×50 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 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c) 土地分类划分应符合 GB/T 21010,划分到二级地类; d)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数字到小数点后 2 位; e) 调查表格项目填写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下斜线,并在划改处由划改 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二处; f) 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 CH/T 1004 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本辖区技术设计书,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实施。 5 地籍调查 5.1 调查工作内容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准备工作; b) 土地权属调查; c) 界址调查。 5.2 准备工作 5.2.1 5.2.1.1 a) b) c) d) e) 5.2.1.2 收集资料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土地审批、转用、占用、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调解书。 收集整理有关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已知控制点等测绘资料。 3 DB22/T 2298—2015 5.2.1.3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5.2.1.4 收集整理区划、地理和社会经济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 准地名等资料。 5.2.1.5 收集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资料。 5.2.1.6 有关房屋方面的资料。 5.2.1.7 其他资料。 5.2.2 人员培训 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法律法规; b) 岗位职责; c) 调查规程; d) 工作要求。 5.2.3 试点 应选择一定比例、能反映当地用地特点的地籍子区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全面铺开。 5.2.4 工作底图的制作 参照下列要求制作工作底图: a) 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致; b) 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c) 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d) 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e) 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绘制所有宗地的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 f) 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5.3 土地权属调查 5.3.1 5.3.1.1 调查内容 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见附录B、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 5.3.1.2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 调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核实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5.3.1.3 土地位置 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5.3.1.4 4 土地用途 DB22/T 2298—2015 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 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5.3.2 调查步骤 调查步骤如下: a) 底图制作; b) 区域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c) 预编宗地号; d) 发送指界通知书; e) 实地调查(宗地划分、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及土地坐落的调查、界址调查); f) 绘制宗地草图; g) 填写地籍调查表; h) 收集权属来源文件资料; i) 整理归档。 5.3.3 调查区域划分与编码 5.3.3.1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规则见附录 C。 5.3.3.2 宗地划分设立的基本方法见附录 D。 5.3.3.3 地籍编号编制规则见附录 E。 5.3.3.4 预编宗地代码在地籍调查期间可以采取预先编制宗地代码、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编制的办法编 制宗地代码。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应在地籍子区范围内,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 后顺序编码“00001~99999” 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 5.3.4 宗地使用权调查 5.3.4.1 指界人及要件 指界人及要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按照附录 B,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 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地上 附着物产权证、土地证、协议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相关部门的裁决书等); b) 宅基地应由权利人出席指界,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证、土地证、户口簿和宅基地审批件、 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 c) 法人代表或权利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 界委托书,见附录 F; d) 共用宗可由权利人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e)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5.3.4.2 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性质 5.3.4.2.1 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宅基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应与其身份证名称一致; b) 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 称一致; 5 DB22/T 2298—2015 c) 单位性质分为行政、事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其他、 个人等; d) 集体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e) 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全称、单位性质、 行业代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并将相关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5.3.4.2.2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 a)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包括建设用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执照等; b) 土地权利证书; c) 相关权利部门提供的裁决书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d) 对于权属来源证明缺失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本着谁出证谁对真实性 负责的原则,四邻指界签章,由村委会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见附录 G,并公告 30 天无 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规划部门出具符合规划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e) 由调查人员现场收集、复印、拍照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 上。权利人要对复印或复制件进行签名确认。 5.3.4.3 土地用途调查 土地用途调查执行下列规定: a) 批准用途应调查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或原土地证书中记载的土地用途,没有 批准文件或土地证书的在地籍调查表中不填写; b) 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宗地土地利用现状,按国家 GB/T 21010 标准确定。一个宗地内有多 种用途的应填写主要用途,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记载其他用途; c) 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办的食杂店、饭店、旅店、浴池、药店、诊所、老年公寓等用地,应在地籍 调查表说明栏中说明情况。 5.3.4.4 他项权利调查 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他项权利,如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 查表说明栏中。 5.3.4.5 坐落调查 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宗地坐落的详细地址,包括乡镇、村屯(街区)名称、门牌号码,以及宗地 四至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果记录到地籍调查表上。 5.3.4.6 共用使用权情况调查 两个以上(含两个)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宗地,应调查每个使用者的独自使用部分、共同使用部分。 调查结果应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编写一个宗地代码。 5.3.4.7 5.3.4.7.1 调查表。 5.3.4.7.2 6 调查情况处理 宗地使用状况按现状调查。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 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DB22/T 2298—2015 a) 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不同历史阶段批准面积确定使用权面积。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批准面 积的,须在相关表格的“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确 定超出范围的,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出部分; b) 超出的土地,其地类按照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用地认定和管理。 5.3.4.7.3 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 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如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大于原证书面积的,按 原证书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小于原证书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5.3.4.7.4 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的,应按 规定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 5.3.4.7.5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 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5.3.4.7.6 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a) 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 b) 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存在错误的; c)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d)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e) 其它。 5.4 界址调查 5.4.1 指界 5.4.1.1 一般规定 指界调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新的地籍调查表,按照宗地统一代码编宗地号,可不再指界签章;调查人员在权属调查记事 栏中注明发证面积、原宗地号、土地证号、发证机关、日期等信息。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 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 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 说明; c)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 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5.4.1.2 通知指界 通知指界的要求和做法是: a)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按照附录 H 的要求填写指界通 知书,并留存回执; 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或因出国劳务、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送达指界通知书的,可在电视、广播、 报纸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4.1.3 现场指界 现场指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7 DB22/T 2298—2015 a) 指界人: 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3) 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指界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 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4) 因买卖房屋、分户、赠与等行为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指界人应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合 法取得者,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按照附录 B 要求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 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按照附录 F 要求填写的指界委托书; 6) 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 委托书。 b)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c)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或土地权属 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d)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工作底图 上; e) 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f)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可单方指界; g) 违约缺席指界: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 定; 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按照附录 I 要求填写的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 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 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则上述 1)、2)两条确定的界线 自动生效。 h) 指界结果处理: 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 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5.4.2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界址点设置: 1)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围墙、行树、篱笆、铁丝网、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 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5) 本宗地的相邻两个界址点间距小于 10cm 的,可设置一个界址点。 b) 界标设置: 8 DB22/T 2298—2015 1) 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 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 围墙、墙壁有垜子的,应以垜子外侧为界; 3) 临路、街、巷的凉台、雨棚没有落地建筑物一般以墙基角确定界址线,有落地建筑物的以 建筑物基角确定界址线; 4)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 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5.4.3 界址边长丈量 界址边长丈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 每个界址点应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 30 m 或 50 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 2 个尺段以内。超过 2 个尺段 的,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e) 丈量边长所使用的钢尺应有检验记录。 5.5 宗地草图绘制 5.5.1 一般规定 绘制宗地草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b) 宗地草图中须标识宗地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信息; c)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式样见附录 J; d)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e)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 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5.5.2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边长、楼层数、结构、 建成年份、以及争议情况等基本情况; c)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 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 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5.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绘制宗地草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9 DB22/T 2298—2015 a)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 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 结果; c)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d) 宗地草图可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e) 本宗地界址线须用粗实线表示,相邻宗地界址线须用细实线表示。 5.6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时应填写地籍调查表,调查表格式见附录K,填写要求见TD/T 1001—2012。 5.7 权属争议原由书 对争议宗地应填写权属争议原由书,原由书格式见附录L,填写要求见TD/T 1001—2012。 6 地籍测量 6.1 地籍控制测量 6.1.1 一般规定 地籍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等级地籍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 四等网或 E 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 1/45000; 2) 四等网或 E 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 cm。 c) 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 制点通视; d)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 CJJ/T 8 执行。 6.1.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6.1.2.1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精度选择 对于首次建立首级平面控制网的区域,应根据区域的大小和已有高等级控制点的情况,依据有关技 术规定,科学选择首级控制网的等级。 6.1.2.2 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利用 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级GPS点以及省级、市级或县级CORS单基站可直 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点)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含 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 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10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等级 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 二等、C 级,≤ 1/120 000 DB22/T 2298—2015 表 1(续) 等级 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 三等、D 级,≤ 1/80 000 四等、E 级,≤ 1/45 000 一级,≤ 1/14 000 二级,≤ 1/10 000 6.1.2.3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首 级平面控制网点。也可以采用基于CORS的网络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采用静态全球 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 73、CJJ/T 8、CH/T 2009-2010有关规 定执行。 6.1.2.4 RTK 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RTK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规定: a) 采用 RTK 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的基准站,可以是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 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单基站 CORS,或级别不低于四等或 E 级的控制点。主要 技术要求见表 2; 表2 RTK 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RTK 平面控制点 等 级 一级 二级 相邻点间平均边长/m ≥ 500 300 点位中误差/cm ≤ ±5 ±5 边长相对中误差 ≤ 1/20000 1/10000 与基准站的距离/km≤ 5 5 观测次数 ≥ 4 3 起算点等级 四等及以上 一级及以上 b)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c) 当进行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加密时,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 20 个,采样间隔 2 s~5 s, 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3 cm; d) 当加密一级地籍平面控制点时,须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次数不少于 2 次。 e) 用 RTK 技术施测的控制点成果应进行 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 10%的外业检测,平面 控制点外业检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静态相对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等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 区。检测结果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11 DB22/T 2298—2015 表3 RTK 平面控制点检核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RTK 平面控制点 一级 二级 测距中误差/mm ≤±15 ≤±15 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1/14000 ≤1/7000 边长校核 测角中误差 /( ″) ≤±5 ≤±8 角度较差限差 /( ″) 14 20 坐标较差中误差 /cm ≤±5 ≤±5 角度校核 坐标校核 6.1.2.5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 图根控制网点; b)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 CJJ/T 8 规定的二级 GPS 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c) 采用 RTK 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d) 基准站可以是 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 CORS,或级别不低于二级的控制点; e)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f) 为保证 RTK 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有如下检核方法: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 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 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 cm,在限差内 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这种检验方法适合于县级行政辖区内所有采用 RTK 方法测量的地籍图根控制点; g) 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可以是二级以上的 GPS 点(含 RTK 点)或导线点; h)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 技术参数见表 4。 1)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 准; 2) 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 1/3; 3) 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表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等级 技术指标 一级 二级 附合导线长度/km 1.2 0.7 平均边长/m 120 70 测回数 12 DJ2 1 DJ6 2 1 DB22/T 2298—2015 表 4 (续) 等级 技术指标 一级 测回差 ″ 二级 18 方位角闭合差/″ ±24 ±40 坐标闭合差/m 0.22 0.22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1/5 000 1/3 000 i) 图根导线按照 CJJ/T 8 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j) 对于长度变形值大于 2.5 cm/km 的部分区域,当采用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时,如 果观测数据无误,但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超限,则仅采用闭合导线或支导线的布设形式测设地 籍图根控制点; k) 布设的图根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 2 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 2 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 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l) 图根高程控制网点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 其技术要求按照 CJJ/T 8 执行。 6.1.3 地籍高程测量 地籍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首级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 准点的高程; b) 在首级高程控制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大于±2 cm; c) 首级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 CJJ/T 8 执行。 6.2 界址点测量 6.2.1 界址点测量方法 界址点测量采用解析法。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 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6.2.2 界址点的精度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5。 表5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解析界址点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 间距误差 /cm 一 二 中误差 ±5.0 ±7.5 允许误差 ±10.0 ±15.0 土地使用权明显界 址点精度不低于一 级,隐蔽界址点精 度不低于二级 13 DB22/T 2298—2015 6.2.3 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 6.2.3.1 一般规定 解析界址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利用全站仪、GPS 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 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 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1) 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 的界址点; 2) 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 5 cm; 3)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 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b) 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 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 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c) 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 表 5 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表 5 规定的允许误差, 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地籍调查表中的地籍测量记事中说明; d)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了满足表 5 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点几何条件或解析坐标等参数, 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e) 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 低于 J6 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 CJJ/T 8 执行。GPS 接收机的架设、 观测和计算按照 CH/T 2009—2010 执行; f) 采用极坐标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施测界址点,其起算点应是图根 以上级别的控制点。采用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等施测界址 点,其起算点可以是图根级别以上的控制点,也可以是已知的界址点或辅助点(为测定界址点 而测设的); g) 界址点坐标取位至 0.001 m。 6.2.3.2 解析法的具体做法 解析法的具体做法如下: a) 极坐标法。凡在规定距离内全站仪能观测到的界址点,均可使用极坐标法。具体如下: 1) 测站仪器对中误差为±3 mm,归零差不应大于 1′。如果角度采用半测回,则每天至少检测 一次 2 C 差和指标差,并把检测结果置入仪器内用于改正观测结果。每个测站都必须做测 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已测设的界址点,检查结果应记录到专用的 自检记录表中; 2) 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 (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3) 不宜采用无棱镜反射技术测量界址点。 b) 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 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 30°~150°的范围内; c) 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 制在 30°~150°的范围内。此种方法一般用于施测城镇村庄内部的界址点; 14 DB22/T 2298—2015 d) 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但界址点到控 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 1/2。此种方法一般用于施测城镇村庄内部 的界址点; e) 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但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 的水平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水平距离。此种方法一般用于施测城镇村庄内部的界址 点; f)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能满足表 5 精度要求的 GPS 定位方法主要有 GPS 实时动态定位 方法(RTK)、网络 GPS(RTK 和 CORS)定位方法。观测时,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 GPS 接 收机的观测条件。 6.2.4 界址点误差检验 界址点误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界址点误差包括界址点点位误差、界址间距误差。示例 1 中△s 为界址点点位误差,示例 2 中 的△S1 表示界址点坐标反算出的边长与地籍调查表中实量的边长之差,△S2 表示检测边长与地 籍调查表中实量的边长之差。△S1 和△S2 为界址点间距误差; 示例1: 表 X 测量坐标 界址点坐标误差表 检测坐标 比较结果 界址点号 X/m Y/m X/m △x/m Y/m △y/m △s 示例2: 表X 界址边号 勘丈边长 m 反算边长 m 界址间距误差表 检测边长 m △S1 cm △S2 cm 备注 b) 采用同精度观测检验界址点误差时的中误差计算公式为: m± [ΔΔ] = ± 2n ∑Δ j −1 2n 2 j ................................. (1) 式中: m ——中误差; Δ ——检测值与原测值的差值; n ——检测数。 c) 采用高精度观测检验界址点误差时的中误差计算公式为: 15 DB22/T 2298—2015 n m=± [ΔΔ] = ± n ∑Δ j −1 n 2 j ................................ (2) 式中: m ——中误差; Δ ——检测值与原测值的差值; n ——检测数。 7 地籍图测绘 7.1 一般规定 7.1.1 测图方法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测图的具体技术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测图方法,按照 CJJ/T 73、 CJJ/T 8、CH/T 2009-2010 执行。 7.1.2 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 7.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7.2.1 行政区划要素 行政区划要素内容表达及要求如下: a) 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区划界线和行政区划名称; b) 不同等级的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 界线在转折处不得间断,应在转折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 界线、县级界线和乡级界线; c) 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 名称; d) 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代码和邮政编码。 7.2.2 地籍要素 地籍要素内容表达及要求如下: a) 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图斑界线、地籍区号、 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编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 落地址等; b) 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行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 c)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 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地籍区和地 籍子区间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标注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 d) 地籍图上,对于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及其地类编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 地号,分母注地类编码。宗地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表明。宗地的坐 落地址可选择性注记; e) 地籍图上应注记单位名称和住宅小区名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般不需注记; f) 可根据需要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级别界线,注记土地级别。 16 DB22/T 2298—2015 7.2.3 房产要素 房产要素主要内容如下: a) 房角点; b)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c) 其他相关地物。 7.2.4 地形要素 地形要素内容表达及要求如下: a) 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b) 地籍图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 GB/T 20257.1 相关规定执行; c) 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 7.2.5 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7.2.6 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 制图员、检查员等。 7.3 地籍图的全野外测绘方法 地籍图的全野外测绘方法应符合下规定: a) 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测量工具主要包括全站仪、钢尺和 GPS 接收机等。这些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 有效期内方能用于作业; b) 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见 6.2.3; c) 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 RTK(含 CORS)系统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 RTK(含 CORS) 定位方法; d) 其他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和截距 法施测; e) 在工作底图上详细标注测量点的编号、属性和点与点之间的连接方式; f) 根据工作底图、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现场观测草图,在计算机上采用数字测量软件系统导入外 业测量数据,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的数据内容、数据 质量、数据分层、要素代码等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g) 测量技术应符合 CJJ/T 8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7.4 测绘内容 地籍图主要测绘内容如下: a) 地籍要素。包括行政村界线、行政村名称、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 址点、地类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 编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等; b) 房产要素。房角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 c) 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地理注记等; 17 DB22/T 2298—2015 d) 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1)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2)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 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7.5 编制方法 7.5.1 编制的基本要求按照 TD/T 1001—2012 的附录 L 执行。 7.5.2 图幅整饰规定: a) 图名用 6.0 mm 的等线体标注在图幅正上方,一般在图幅范围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地名、 山峰名、水库等作为该图幅的图名; b) 图号用 5.0 mm 长等线体,取图幅左下角的坐标作为本幅图的图号,小数点前面的坐标取位数 按照县内没有重复的图号为原则,小数点的取位保留 2 位小数; c) 图幅结合表,用 2.5 mm 细等线体,可以用图名或图号; d) 密级按规定级别进行标注,采用 3.0 mm×4.0 mm 扁等线体; e) 版权单位、说明、比例尺、附注等有关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图面整饰。 7.5.3 地籍要素的编绘: a) 行政界线。乡(镇)级行政界线和行政村级界线按照规定的符号用黑色表示。不同等级的行政 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转角处不 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 和乡级界线。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 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 称; b) 地籍区。地籍区界线用 1.0 mm 的线表示,RGB239 191 255。地籍区界线应连续不间断表示。 地籍区号用宋体(5.5)表示,RGB000; c) 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用 0.6 mm 的线表示,RGB239 191 255。地籍子区界线应连续不间断 表示。地籍子区号用中等线体(4.5)表示,RGB000; d)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与行政界线、行政村界线重合时,其界线应叠置于行政界线、行政村和 土地权属界线之下。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应在内外图廓 线之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 e) 界址点。界址点用直径 1.2 mm 圆圈表示,圆心直径 0.1 mm,圆圈线 0.15 mm,RGB000; f) 界址线。界址线用线宽为 0.3 mm 的线表示,RGB 25500; g) 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 行政区界线在转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h) 宗地号和地类编码。在宗地范围内用分式标注,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编码。注记用 中等线体(3.0)表示,RGB000。地类编码标注至二级类。宗地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 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宗地的坐落地址可选择性注记; i) 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详细表示,房屋应标注房屋结构和层数。附属建筑物按实际用 途标注,以区别于主体建筑物; j) 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 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部分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k) 应注记单位名称和住宅小区名称; l) 自然村庄的范围线,用黑色单线表示。 7.5.4 地形要素的编绘: 18 DB22/T 2298—2015 a) b) c) d) e) 除下面的要求外,地形要素的图上编绘与表示方法按照 GB/T 20257.1 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建筑物。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临时性的建筑物可以舍去; 道路。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线。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涵洞等要在地籍图上表示; 水系。河流、湖泊、坑塘等水域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用 RGB0 120 200 线型表示,用 RGB150 240 255 填充; f) 地貌。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 g) 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名、地物名称; h) 其他。 7.6 宗地图的编制 7.6.1 a) b) c) d) e) f) g) h) 7.6.2 a) b) c) 7.7 宗地图的具体内容如下: 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宗地权利人名称、面积及地类号;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 宗地内的图斑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相邻宗地权利人、道路、街巷名称;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宗地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 编制方法如下: 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库编绘宗地图; 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选择成图比例尺; 要素编绘的方法及要求与地籍图相同,表达内容参照附录 M 执行。 房产图绘制 各类房产图绘制按照GB/T 17986.2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7.8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地籍索引图的内容表达及要求如下: a) 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 以及大比例尺测图区域的分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 b) 图面设计采用挂图的设计形式,幅面可采用 A1、或 A0、或 B0; c) 图幅上方表示图名,图名为:“××县(市、区)地籍索引图”; d) 幅面边线采用花边,县界外用色带与县内进行区分,界外注记对应的行政单位名称,图廓四角 标注经纬度,右下角注版权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以及编制时间,右上角注“内部用图”。图内 空白处插城镇区域放大图; e) 行政界线、行政村界线、居委会界线、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编号及其名 称的注记参照 7.5 条款执行; f) 城区面积较小而地籍子区密集时,在主图面上可以只标注地籍区号,在放大图上详细表示各地 籍子区号和名称,其方法参照 7.5 条款执行; g) 图上面积大于等于 6mm2 的农村居民点,用单晕线表示,有名称的应同时标注名称。图上居民 点密度过大时可按照从大到小、重要、一般的顺序进行取舍; 19 DB22/T 2298—2015 h) 选择表示本辖区的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公路、大型河流、湖泊、水库等具有方位意义的地物。 8 房屋调查 8.1 房屋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内容包括: a) 审批手续; b) 房屋所有权人; c) 权属来源; d) 房屋产别; e)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f) 建筑结构; g) 建成年份; h) 房屋用途; i) 房屋墙体归宿; j) 建筑面积。 8.2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种类的调查内容如下: a)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登记的姓名或名称。产权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或名 称。所有权人死亡的,应注明继承人的姓名; b)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c)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 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人姓名或名称。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 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拨借单位名称。 8.3 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方式包括:自建、翻建、购置、继承、受赠、分析、交换、征用、调拨、拨用等,并 出具相应的资质证明。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调查结果记录在附录K地籍调查表的“权 属调查记事”栏内。 8.4 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按两级分类调记,房屋产别分类见附录N。调查形成的结果记录在附录K地籍调查表的“权 属调查记事”栏内。 8.5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数及表示要求如下: a)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 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2.20 m 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b)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c)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 数; 20 DB22/T 2298—2015 d)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用数字标注在 宗地草图中相应的房屋内。 8.6 房屋建筑结构 8.6.1 8.6.2 8.7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见附录 O。 调查记录标注在宗地草图上相应的房屋内。 房屋建成年份 8.7.1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 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8.7.2 建成年份标注在宗地草图上相应的房屋内。 8.8 房屋用途 8.8.1 8.8.2 8.9 房屋用途分类标准见附录 P。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房屋用途标注在宗地草图上相应的房屋内。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具相邻关系的房屋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房屋墙 体归宿标注在宗地草图上相应的房屋内。 9 房屋测量 9.1 测量方法 采用野外解析法测量。 9.2 技术要求 房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野外解析法测量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土 O.05 m; b)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按照 TD/T 1001—2012 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c)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 d) 须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宗地草图上。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 界址点或房角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 e)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按照 GB/T 17986.1 开展房屋测量。 9.3 房产要素测量及要求 房产要素测量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 脚以上(100±20)cm 处墙角为测点,房角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正交法测量。对正规的矩 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b)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要求如下: 21 DB22/T 2298—2015 1)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 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 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共有部位测量前,须对共有部位认定,认定时可 参照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的共有部位,经实地调查后予以确认。测绘房屋以外 墙水平投影为准; 2)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 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 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 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c)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不属于房屋,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独立地物以及工矿专用或公用的 贮水池、油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测量要求如下: 1) 独立地物的测量,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囱、罐 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中心为准; 2) 构筑物按需要测量。 d) 其他相关地物测量要求如下: 1) 消火栓、碑不测其外围轮廓,以符号中心定位; 2) 天桥、阶梯路均依比例绘出,取其水平投影位置; 3) 站台、游泳池均依边线测绘,内加简注; 4) 地下铁道、过街地道等不测出其地下物的位置,只表示出入口位置。 e) 其他房产要素的表达及测量要求按照 GB/T 17986.1 有关规定执行 。 10 面积量算 10.1 一般规定 面积量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本标准规定的面积量算是指水平投影面积量算; b) 宗地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 c) 房屋各类面积计算按照 GB/T 17986.1 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记录在地 籍调查表内。 10.2 坐标法计算宗地面积 坐标法计算面积的公式见式(3)和(4)。 P= 1 n ∑ X i (Yi +1 − Yi−1 ) ................................. (3) 2 1 或P = 1 n ∑ Yi ( X i−1 − X i+1 ) ................................ (4) 2 1 式中: P ——面积,m2; i ——宗地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X i , Yi ——宗地边界第i个界址点坐标; 22 DB22/T 2298—2015 n ——宗地界址点个数; 注:当i-1=0时,X0=Xn,当i+1=n+1时,Xn+1=X1。 11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 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系统应符合TD/T 1015、TD/T 1016—2003、TD/T 1016—2007的规定。 12 检查验收及成果资料归档 12.1 检查验收 12.1.1 组织实施 实行县级自查、市(州)级检查、省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采取完成一个调查区,验收一个调查 区的阶段性验收方式。 12.1.2 工作要求 12.1.2.1 县级自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县级自查应 100%覆盖所有成果,要有检查记录,并编制自查报告。自查实行“三检”制度, 即:作业员自检、作业队(组)互查、作业单位专检; b) 自检:自检是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阶段结束时对作业质量的检查。自检比例为 100%; c) 互检:互检是下一工序的作业队(组)对上一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的全面检查。互检的检查比例, 内业为 100%,外业可根据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但实际操作的检查 比例不得低于 30%,巡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 70%; d) 专检:专检是由作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成果质量进行的检查。专检的检查比例,内业 为 100%,外业实际操作的检查比例不低于 20%,巡视检查比例不低于 40%。专检除按照规 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全检记录;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工作 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e) 自查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省市检查验收。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12.1.2.2 市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市级检查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单位; b) 检查外业抽查率不小于 5%的行政村,内业抽查率 5-10%的行政村,并形成检查报告; c) 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市级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经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申请省级验收。 12.1.2.3 省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省级验收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单位。每个县级单位外业抽查率不小 于 3%的行政村,内业抽查率不小于 4%的行政村。并重点核实检查预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b) 省级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并做好接受国家级抽查的准备。 12.1.2.4 检查验收后处理应符合下规定: a) 自查、检查、验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 GB/T 24356 等技术标准或政策要求成果时,应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作业单位进行整改。预检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则所有成果视为 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b)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验收申请、 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23 DB22/T 2298—2015 12.1.2.5 终止验收应符合下规定: a) 检查验收中,如发现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土地调查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验收组终止验收: 1)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未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完成率小于 90%);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权属争议底数(权属争议地面积和宗地数) 不清; 3) 无技术设计书或作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技术设计书要求; 4) 作业中有伪造成果行为的; 5) 实地界址点设定不正确比例超过 5%的; 6) 控制网点布局严重不合理,或起算数据有错误,或控制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7) 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或间距中误差超限或误差大于 2 倍中误差的个数超过 5%的; 8) 面积量算错误的宗地数超过 5%的; 9) 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12.1.3 成果资料 12.1.3.1 地籍调查资料 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控制测量成果、地籍图、界址点测量成果、面积 分类统计汇总成果等。 12.1.3.2 房屋调查与测量资料 包括权利人、产权来源证明、测量成果等资料。 12.1.3.3 信息化成果 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测量数据库、 数字化档案等。 12.1.3.4 文件资料 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检查验收相关文件、 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 政策规范文件等。 12.1.4 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12.1.4.1 方法与内容 方法与内容如下: a)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外业巡查、外业抽样检测、内业查看的方法开展,重点检查成果的完整 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b)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测量成果、房屋调查和测量成果、 文件资料、数据库成果等。 24 DB22/T 2298—2015 12.1.4.2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统计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有应完成地籍调查的面积/宗地数、已完成地籍调查的 面积/宗地数、争议地的面积/宗地数、地籍调查完成率(面积/宗地数)等。 12.1.4.3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通过内业资料和外业实地查看的方法检查权属调查成果。检查的内容如下: a)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是否正确; b) 宗地代码编制是否正确,做到不重不漏; c) 权源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d) 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e) 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 f) 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界址点的设置、界址线描述与实地是否一致,界标设 置是否规范; g) 界址点和界线描述与宗地草图标绘是否一致; h) 宗地草图与实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正确,注记是否清晰合 理; i) 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与地籍图上注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错漏; j)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是否清楚,争议范围是否准确; k) 地籍图与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描述是否一致。 12.1.4.4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采用外业检测、实地查看和内业资料查阅的方法检查地籍测量成果,检查的内容如下: a) 地籍控制测量: 1) 坐标系统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2) 控制网点布设是否合理,埋石是否符合要求; 3) 起算数据是否正确、可靠; 4) 施测方法是否正确,各项误差有无超限; 5) 各种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6) 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7) 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b)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 1) 地籍、地形要素有无错漏;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籍要素与地籍调查结果是否一致; 2) 观测记录及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3) 界址点成果表有无错漏; 4) 界址点、界址边和地物点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5) 地籍图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6)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 7) 宗地号编列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漏; 8) 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各种符号、注记是否正确,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 9) 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地籍索引图的绘制是否正确;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 分类面积汇总是否正确等。 12.1.4.5 房屋调查和测量成果检查 25 DB22/T 2298—2015 通过内业资料查看和外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房屋调查和测量成果,检查的内容如下: a) 房屋权利人的确认是否正确; b) 房屋权利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c) 房房屋产权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d) 屋产别确定是否正确; e) 房屋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f) 房屋墙体认定是否正确; g) 房屋要素测量方法和精度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2.1.4.6 文件资料检查 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文件资料。检查的内容如下: a)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b) 项目经费是否足额并及时到位; c) 各种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d) 技术设计书是否经过审定; e) 技术方法、技术手段、作业程序、质量控制是否与技术文件具有一致性; f) 填写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论是否真实; g) 检查比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h) 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是否体现本地技 术特点,数据分析是否全面,是否反映本地土地利用的特色。 12.1.4.7 成果信息化检查 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检查的内容如下: a) 权属调查数据是否入库; b) 地籍测量数据是否入库; c) 房屋调查和测量数据是否入库; d) 地籍档案是否数字化; e) 是否具有数据浏览功能; f) 是否具有数据输入与输出功能; g) 是否具有数据编辑功能; h) 是否具有数据查询功能; i) 是否具有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j) 检查库体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 k) 检查图形分层的正确性,层间和层内图形拓扑关系的正确性; l) 检查属性内容的正确性、图形和属性的逻辑一致性; m) 检查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描述的正确性等。 12.2 成果整理归档 12.2.1 一般规定 成果整理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地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档案资料 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的职能职责; 26 DB22/T 2298—2015 b)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测量工作结 束后,应该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2.2.2 成果资料分类 成果资料分类如下: a) 按照介质分成果资料包括纸质等实物资料和电子数据; b) 按照类型分成果资料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等。 12.2.3 成果整理归档 成果整理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测量工作成果 资料整理应查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 修正; b) 成果资料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等。 13 日常地籍及房屋调查与测量 13.1 准备工作 13.1.1 资料准备 日常地籍及房屋调查应准备如下资料: a) 根据日常地籍和房屋调查任务,做好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b) 根据有关规定,制作发送按照本标准附录 R 填写的资料协助查询单,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档 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 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档案查阅的类型如下: 1) 土地登记、抵押、查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2) 集体土地征收、转用和审批情况; 3) 土地供应情况; 4) 相邻土地权利人的情况; 5) 相关控制点、界址点坐标; 6) 房屋相关情况; 7)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3.1.2 技术准备 日常地籍及房屋调查应做如下技术准备工作: a) 档案资料、数据的分析与整理; b) 发放指界通知书; c) 计算测量放样数据; d) 表格、仪器准备等; e) 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13.2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27 DB22/T 2298—2015 13.2.1 一般规定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核实指界人的身份; b) 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c) 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d)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按本标准 5.3 条款执行; e) 县级行政区界线变化引起宗地代码变化的,在确定新移交宗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后,重编宗 地代码,并在原地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宗地代码位置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地籍调查变更 记事栏注明新的宗地代码; f) 审核完税情况。须提交完税凭证或减免证明。 13.2.2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表,查询分析相关档案资料和数据,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b) 如不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的,在复印后的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 写新的地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c) 经实地调查: 1) 发现土地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 b)办理; 2) 发现丈量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印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数据,重新绘制 宗地草图,并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 d) 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编制规则按照本标准有关要求执 行。 13.2.3 新设界址和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13.2.3.1 新设界址和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规定 根据登记申请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按本标准条款5.3、5.4、5.5、附录J、附录K执行。 13.2.3.2 宗地代码和界址点号的变更 宗地代码和界址点号的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附录 E 执行; b) 新增界址点点号,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 13.2.3.3 宗地草图变更 宗地草图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设宗地,按本标准 5.5 条款执行; b)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 5.4 条款的规定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原宗地草图复 印件一并归档;也可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成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c) 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宗地草图的方法如下: 1) 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标 记; 2) 新增的界址点用界址点符号表示,新增的界址线用单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丈量距离; 3) 变化和新增部分使用红色标记。 28 DB22/T 2298—2015 13.3 日常地籍测量 13.3.1 一般规定 日常地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日常地籍测量应在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进行,并以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为依据。进 行日常地籍测量前,应对日常土地权属调查资料进行实地核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地籍测量; b) 日常地籍测量应沿用原有数学基础,按照本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对地籍要素、地物要素进行 全面测量,其精度不得低于原精度; c) 应以原有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图根控制点为起算点进行日常地籍测量,当地籍平面控制点、 地籍图根控制点破坏较大时,应首先补测控制点,并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 d) 日常地籍测量后,根据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日常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应对相应的数据库,以及 地籍图(包括宗地图)、宗地面积及汇总统计数据等原始地籍测量成果进行相应更新。 13.3.2 界址检查 界址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在表 5 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不修改原来数 据,并做检查说明;如检查值与原值的误差超过表 5 规定的允许误差,经分析确系原有技术原 因造成的,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按本标准 6.2 的规定,重新进行界址点测量,并说明 原因; b) 如界标丢失、损坏或位移,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界址点坐标精度满足表 5 规定 要求的,应按照原界址点精度的要求进行界址放样,并重新设置界标。 13.3.3 界址放样与界标测量 界址放样与界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设界址点按本标准 5.4.2 条款执行; b) 界址发生变化的,经现场指界后,按照 6.2 条款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c) 宗地分割或界址调整的,可根据给定的分割或调整几何参数,计算界址点放样元素,实地放样 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标;也可在权利人的同意下,预先设置界标,然后测量界标的坐 标。 13.3.4 地形要素变更测量 对地貌、地物的变化部分按本标准7.2.4条款执行。 13.3.5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坐标法计算宗地面积; b)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 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c) 变更前后的宗地面积,如原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满足精度要求,则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 d) 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的,将差值按分 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13.3.6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 29 DB22/T 2298—2015 日常地籍测量应编制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编制内容和格式按照本标准附录S执行。 13.4 日常房产调查和测量 按照GB/T 17986.1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13.5 成果资料的检查、整理与归档 成果资料的检查、整理与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单位应按照检查验收的规定对纸质或电子的日常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并 给出检查意见; b) 如果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单位检查认定成果资料正确,则更新数据库,同时按照成果整理与归档 的要求整理调查资料,上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用于土地登记等相关工作;否则,责成任务 承担单位检查修正成果资料,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0 DB22/T 2298—2015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坐标系统选择方法 A.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A.2 投影与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3°分带。(吉林省横跨四个标准投影带,分别为第 41、42、4 3、44 带,对应的中央子午线分别为 123°、126°、129°、132°)。 A.3 对于各投影带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 cm/km的区域,投影方法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 3° 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A.4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 cm/km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次选择: a)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 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b) 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c)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A.5 应建立“1980 西安坐标系”与“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联系。 31 DB22/T 2298—2015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女士/先生,在我单位任 □负责人),特此证明。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附: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32 月 日 DB22/T 2298—2015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规则 C.1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为: a)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以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区代码宜采 用街道办事处、乡(镇)、国有农场的 3 位数行政代码,也可按 3 位自然顺序号,从 001 开始, 按照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 对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存在 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可以乡(镇)、街道界线 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 2 个以上的地籍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区宜采用街道办事处、乡 (镇)的 3 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 对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如果没有独立的行 政代码,既可采用 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 b)的方法处理; d) 乡(镇)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为准。如果发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界线有误的, 则以实际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 e) 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区编码不得重复; f) 地籍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C.2 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为: a)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 代码宜采用居委会、行政村的 3 位行政代码,也可按照自然顺序号,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 序进行编码; b) 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在地籍区范围内,可结合明显线性地 物划分 2 个以上地籍子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子区宜采用居委会、行政村的 3 位数行政代码,其 余地籍子区采用 3 位数字顺序编码; c) 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地籍区范围内,如果原来已经划分了街坊,并编制了 代码,则沿用原街坊界线,并把街坊代码直接转换成地籍子区代码; d) 在地籍区范围内,对没有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既可采用 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 b)的方法处理; e) 在地籍区内未划分地籍子区时,其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补齐; f) 行政村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为准。如果发现行政村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行政村界 线为准; g) 在地籍区内,地籍子区编码不得重复; h) 跨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的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部队和连续的铁 路、公路、河流等,应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 33 DB22/T 2298—2015 i) 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 整。 34 DB22/T 2298—2015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宗地划分设立的基本方法 D.1 基本方法 基本方法为 a)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划分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b)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c)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d) 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空闲地等可分别单独设立宗 地; e) 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线性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区范围内,宜分别设立宗地。 D.2 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可设立若干宗地 对于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在实地划清界线的,可设立若干宗 地: a) b) c) d) e) D.3 权属来源不同的; 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或终止时间、或使用年期不同的; 存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 能够明显区分不同用途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宗地分割基本规定 下列情形应按照线状地物边界、地籍子区界线和地类线等分割划分宗地: a) 一个权利人的地块被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分割的; b) 一个地块跨越县(市、区)行政界线的; c) 公用广场、停车场、街巷、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可单独设宗的; d)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35 DB22/T 2298—2015 EE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地籍编号规则 E.1 宗地代码编制 E.1.1 编码程序 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程序见图E.1所示。对于已建立地籍数据库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可以 图E.1为基础,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新旧代码的自动批量转换,转换结果要逐一复核,确保转换 成果正确。 资料收集、分析、整理 制作工作底图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确定转换规则 转换宗地代码 生成宗地新旧代码对照表 启用宗地统一代码 完成代码并轨 图E.1 E.1.2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程序框图 代码结构与编码的基本原理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 类型、宗地顺序号。具体如下: 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见 GB/T 2260; 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d)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 2 位; e) 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 G、J、Z 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 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f) 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 B、C、W、Y 表示,“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C”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 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36 DB22/T 2298—2015 g)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 5 位,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 码。 E.2 已有宗地编码对应表的编制 在已划好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 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 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时,须采用新的宗地号。 E.3 界址点号编制 界址点号编制应: a)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b)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 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c) 解析界址点编号可用 J1、J2、… 表示; d)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37 DB22/T 2298—2015 FF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 指界委托书 经(□研究/□推选),兹委托 (□女士/□先生) (□居民身份证号 码/□护照号码 ) 全权 办 理 我(□ 本 人/ □单 位/ □ 农民 集 体 )坐落 在 (□区/□县/□旗/□盟) (□街道/□乡□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现场指界事宜。 委托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有效期: 38 (天)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DB22/T 2298—201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9 DB22/T 2298—2015 GG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指界通知书 指界通知书 编号: 指界通知书(存根) 土地坐落: 指界时间: 集合地点: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午 时 经办人: 指 界 通 知 书 : 兹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对坐落在 区(县) 的宗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需你(□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农民集体推举的指界人)或代理人到现场指界。请指界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现场共同确认权 属界线。未按时参加出席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规定处理。 集合地点: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指 界 通 知 书 回 执 签 收 人 姓 名 单位(个人)签章 年 40 月 日 DB22/T 2298—2015 HH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现寄地籍调查表一份(复印件),内有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通知收到后十五日内提交划界 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41 DB22/T 2298—2015 I I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宗地草图样例 宗地草图样例。 地籍调查表编号:220182101205JB00089 42 DB22/T 2298—2015 JJ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样例 编号: 地 籍 调 查 表 宗 地代 码: 土地权利人: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局印制 43 DB22/T 2298—2015 基 本 表 单位性质 证件类型 土地权利人 证件编号 通讯地址 土地权属性质 使用权类型 土地坐落 法定代表人或负 证件类型 责人姓名 证件编号 电话 证件类型 代理人姓名 电话 证件编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代码 预编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 比例尺 所在图幅号 图幅号 北: 宗地四至 东: 南: 西: 仓储用地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建筑占地面积 批准面积(㎡)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使用期限 共有∕共用权利 人情况 说 44 明 DB22/T 2298—2015 界 址 标 界 标 种 类 界址 点号 钢 水 喷 灰 泥 钉 柱 石 涂 桩 示 表 界址线 界址线类别 说 位置 界址间 距(m) 道 沟 围 围 田 墙 空 路 渠 墙 栏 埂 壁 地 内 中 明 ( 预 编 外 界 址 点 号) 45 DB22/T 2298—2015 界 界 标 种 类 界址 点号 钢 喷 泥 钉 46 水 柱 涂 标 间距 灰 (m) 示 表 界址线 界址线类别 界址 石 桩 址 说 明 位置 道 沟 围 围 田 墙 空 路 渠 墙 栏 埂 壁 地 内 中 (预编 外 界址点 号) DB22/T 2298—2015 界 址 签 章 表 界址线 起点号 中间点号 邻宗地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本宗地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日期 47 DB22/T 2298—2015 宗 地 草 图 地籍调查表编号:220182101205JB00089 48 DB22/T 2298—2015 界 址 说 明 表 界址点位说明 主要权属界线 走向说明 49 DB22/T 2298—2015 调查审核表 权属调查 记事 地籍测量 记事 1、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2、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 提出处理意见。 3、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4、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5、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 离的原因。 6、宗地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情况记载。 调查员签名: 日期: 1、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2、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3、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4、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测量员签名: 日期: 地籍调查 结果审核 意见 50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DB22/T 2298—2015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土地坐落 权利人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宗地代码 宗地面积 (㎡) 共有/共用 权利人名称 所有权∕使用权 面积(㎡) 独有∕独用 面积(㎡) 分摊面积(㎡) 共 有 / 共 用 面 积 情 况 51 DB22/T 2298—2015 KK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争议单位名称: 与 年 52 月 日 DB22/T 2298—2015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与 的土地权属界线于 年 月 日经双方指界人实地踏勘,确认存在争议。经双方商定:暂划定临时界线作为工作界线, 此界线仅供面积量算,不作确定权属界线的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界线所涉及图幅号: 。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界线双方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指界人(签章): 调查人员(签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指界人(签章): 年 月 日 53 DB22/T 2298—2015 土地权属争议界线示意图 54 DB22/T 2298—2015 工作界线的 实地位置和走向 说明 (本权属单位盖章) (相邻权属单位盖章) 本权属单位 认可的权属界线 实地位置、走向 说明及理由 (本权属单位盖章) 相邻权属单 位认可的权属界 线实地位置、走 向说明及理由 (相邻权属单位盖章) 其它说明 55 DB22/T 2298—2015 LL 附 录 M (资料性附录) 宗地图样例 样例。 56 DB22/T 2298—2015 MM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房屋产别分类表 房屋产别分类表见表N.1。 表 N.1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10 国有房产 20 集体所有房产 30 私有房产 40 联营企业房产 50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 投资房产 60 70 涉外房产 80 其他房产 房屋产别分类表 二级分类 编号 含义 名称 11 直管产 12 自管产 13 军产 31 部分产权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 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 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 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 单位使用。 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 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 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 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私人所有地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 伙企业和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 部分产权。 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经济实 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 陆创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 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 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 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 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用房等。 57 DB22/T 2298—2015 NN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见表O.1。 表 O.1 分类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内容 编号 名称 1 钢结构 2 钢、钢筋 混凝土结构 3 钢筋混凝土结构 4 混合结构 5 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 其他结构 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58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 凝土构架建造。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 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 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DB22/T 2298—2015 OO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房屋用途分类表 房屋用途分类表见表P.1。 表 P.1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10 住 宅 工业 20 交通 仓储 商业 30 金融 信息 教育 医疗 40 编号 二级分类 名称 文化 50 娱乐 体育 含义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 的房屋。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 住宅的一部分。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 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11 成套住宅 12 非成套住宅 13 集体宿舍 21 工业 22 公用设施 23 24 25 26 铁路 民航 航运 公交运输 27 仓储 31 商业服务 32 33 经营 旅游 34 金融保险 35 电讯信息 41 教育 42 医疗卫生 43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1 文化 52 新闻 53 娱乐 54 园林绿化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 版所用的房屋。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 所用的房屋。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党校等 所用的房屋。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卫生 科研 房屋用途分类表 60 办公 55 61 体育 办公 70 军事 71 军事 80 其他 81 82 83 涉外 宗教 监狱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 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甩用 的房屋。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 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 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59 DB22/T 2298—2015 PP 附 录 Q (资料性附录) 以地籍区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 Q.1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表Q.1 Q.2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表Q.2 Q.3 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见表Q.3 Q.4 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表见表Q.4 60 DB22/T 2298—2015 表 Q.1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商服用地 批 行 单 发 年 政 位 类 总 小 零 代 代 名 别 计 计 售 码 称 用 地 住 宿 餐 饮 用 地 商 务 金 融 用 地 工矿仓储用 住宅用地 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机 新 城 农 其 关 闻 镇 村 他 工 仓 商 小 业 储 小 住 住 小 团 出 服 计 用 用 计 宅 宅 计 体 版 地 地 用 用 用 用 用 地 地 地 地 地 科 教 用 地 医 卫 慈 善 用 地 文 体 娱 乐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公 园 与 绿 地 05 051 052 053 054 06 061 063 07 071 072 08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填表者: 特殊用地 风 景 监 军 使 教 宗 事 名 领 胜 小 设 场 教 馆 设 计 施 所 用 用 用 施 用 地 地 用 地 地 地 088 09 091 092 093 094 交通运输用地 铁 公 殡 葬 小 路 路 用 计 用 用 地 地 地 街 巷 用 地 机 场 用 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 港 口 码 头 用 地 其他土地 管 设 水 道 河 内 空 施 运 小 流 陆 沟 工 小 闲 农 输 计 水 滩 渠 建 计 地 用 筑 面 涂 用 地 地 095 10 101 102 103 105 106 107 11 111 116 117 118 12 121 122 填表时间: 61 DB22/T 2298—2015 表 Q.2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耕 地 其中 园 地 其中 林 地 其中 草 地 其中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行 单 天然 人工 批发 住宿 商务 其他 城镇 农村 年 政 位 总 小 工业 采矿 仓储 小 小 小 水浇 小 其它 小 有林 灌木 其他 小 其他 小 住宅 住宅 水田 旱地 果园 茶园 牧草 牧草 零售 餐饮 金融 商服 代 代 名 计 计 地 计 园地 计 地 林地 林地 计 草地 计 计 用地 用地 用地 计 计 地 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码 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机 关 团 体 用 地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科 教 用 地 医 卫 慈 善 用 地 文 体 娱 乐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公 园 与 绿 地 风 景 名 胜 设 施 用 地 01 011 012 013 02 021 022 023 03 031 032 033 04 041 042 043 05 051 052 053 054 06 061 062 063 07 071 072 08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088 填表者: 62 填表时间: DB22/T 2298—2015 表 Q.2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续)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特殊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 其他土地 设施 冰川及 港口 管道 军事 使领 监教 盐碱 沼泽 空闲 水工 河流 湖泊 水库 坑塘 沿海 内陆 铁路 公路 街巷 农村 机场 宗教 殡葬 农用 田坎 永久积 小计 码头 运输 小计 沙地 裸地 沟渠 小计 小计 设施 馆用 场所 地 地 地 建筑 水面 水面 水面 水面 滩涂 滩涂 用地 用地 用地 道路 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雪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用地 09 091 092 填表者: 093 094 095 1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1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00 12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填表时间: 63 DB22/T 2298—2015 表 Q.3 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年代 行 城 政 镇 代 名 码 称 填表者: 64 国 集 合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商服用地(05)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工矿仓储用地 (06) 住宅用地(07)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08)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集 国 集 小 家 体 小 国家 体 计 所 所 计 所有 所 有 有 有 特殊用地(09)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 (10) (11)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填表时间: 其他土地(12) 国 集 小 家 体 计 所 所 有 有 DB22/T 2298—2015 表 Q.4 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表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年代 填表者: 行政代码 城市名称 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建筑总面积 建筑占地总面积 公顷 公顷 公顷 Q 城镇综合容积率 城镇建筑密度 填表时间: 65 DB22/T 2298—2015 附 录 R (规范性附录) 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查询单位名称): 根据 等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按照以下信息协助查询土 地及房屋权属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 1.查询范围,详见《查询地块范围示意图》 2.查询内容: 申请查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籍调查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协助查询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查询结果反馈调查承办单位,一份由协助查询机构留存。 注2:协助查询单位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经审定并加盖协助查询单位用章后反馈调查承担单位。 66 DB22/T 2298—2015 RQ 附 录 S (资料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编号: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宗 地 代 码: 宗 地 位 置: 测量单位(盖章): 测绘人(签章): 初检人(签章): 复检人(签章): 审定人(签章): 年 月 日 67 DB22/T 2298—2015 目 录 一、宗地概况 二、测量技术依据 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高程系统 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 五、外业测量 1.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 2.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 六、附表 七、宗地图 八、现场照片 68 DB22/T 2298—2015 一、宗地概况 1.申请人: 2.业务收文号: 3.测量内容: 4.宗地位置: 二、测量技术依据 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系统 1.控制点坐标来源: 2.坐标系统: 3.高程系统: 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 五、外业测量 仪器型号和编号: 已知控制点号: 1.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 2.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 69 DB22/T 2298—2015 六、附表 表 S.1 界址点和控制点坐标检测成果表 已知点 点号 检测点 X/m Y/m 表 S.2 点号-点号 号 已知边长 已知边长 差值 m m m X/m 备注 备注 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成果表 Y/m 七、宗地图 八、现场照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0 m Y/m 界址点和控制点间距检测成果表 表 S.3 点 X/m 差值 标志类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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