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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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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创新成果转移转 化,促进全省专利数量增长,质量提升,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利制 度在青海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6〕52 号) ,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以科技专项“后 补助”方式补助。 第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 择优补助”的原则,用于补助省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发明 人专利授权的部分费用。 第二章 专利补助的申请条件及补助方式 第四条 申请专利补助的专利权人须是在本省内注册登记的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对于共同专 利权人,其中须有一名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授权专利,须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 权纠纷。 第六条 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 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1 第七条 已获得过政府部门其他类似政策补助或奖励的专利, 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八条 专利补助每年一次,须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 专利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1 万元 补助;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 500 元 补助。 第十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5 万元 补助,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 20 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 予奖励性补助 2 万元,并按等增级数,即每增加 20 件,增加补助 2 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补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补 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补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 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10 万元 和 5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授予的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3 万元和 1 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2 第十四条 专利补助申报要求: (一)青海省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国外专利证 书须提供中文译本; (三)中国专利金奖证书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 退回)与复印件; (四)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证书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证书原 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交送法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 证原件 (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六)专利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 3 月底以前,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专利补助的受理流程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补助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 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补助资金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 核定。 (四)对拟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 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3 第十六条 专利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 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 户行、账号)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以转账形式拨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 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以转账形式拨付。 (三)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出示原件)并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人在审批后半年内办理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放 弃。 第十八条 专利补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补助对象的原则,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补助单位和个人发放。被核准补助单 位的专利补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补助的个人凭本人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核准补助的向外国 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补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九条 专利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 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补助资金实行专门核 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专利补 4 助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并对年度专利补助资金 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利补助资金使 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公开、 公正的原则受理和审批事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专利补助资金的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利补助资金。凡提供虚 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补助 资金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青海省专 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行字〔2006〕212 号)及《青海 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发办字〔2013〕166 号)同 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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