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环罚〔2021〕64 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明).doc
穗番环罚〔2021〕64 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明): 2021 年 6 月 24 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于 2020 年 1 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侧承包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 (友联广场) ,项目占地约 4580 平方米,目前处于基坑建设阶段, 主要设备有挖掘机 3 台、雾炮机 2 台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使 用 1 台挖掘机(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编号:3-KA011531) 进行施工,该挖掘机施工作业时向环境排放黑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向环 境排放黑烟挖掘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穗府规[2020]9 号)第二条 、第 三条的有关规定。 2021 年 8 月 11 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告知书(穗番环罚告〔2021〕10-1 号) ,你单位提交了书 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经核查,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区域内使用向环境排放黑烟挖掘机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 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故本局不再作出行为罚。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局 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广州市非 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如逾期不 缴,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 , 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 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 项的通告》 (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单位向广州 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 39 号 联系电话:84620488 邮政编码:51140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