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版,节选).doc.docx
滨 州 市 卫 生 局 关于领取 2014 年度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理论笔试准考证的通知 附件 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014 版,节选)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 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 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 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 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 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 (六)考试开始 30 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 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 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 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 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 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 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 2 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 2 年 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 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 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 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 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 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 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 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 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 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4 附件 2: 委 托 函 兹请______(代领人)领取______(考生)的毕业证原件以及 准考证,并现场缴费。 委托人签字: 20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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