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pdf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 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深 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 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 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 1 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 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 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 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 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 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 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 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 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 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 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 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2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 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 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 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 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 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 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 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 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充分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 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 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 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 3 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 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 准条件》 (附后)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 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 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 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 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 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 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 员扎根基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 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 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 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 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 4 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 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 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 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 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 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 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 准备案。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 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 5 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 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 接。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 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 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 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 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 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 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 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 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 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 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 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 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 展技能。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 6 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 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会计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 强党委和政府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 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要抓紧清理与会 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 协调统一。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 自行试点评审的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 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搞好政策解读,引导会 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 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 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7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 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军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 法。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 年 1 月 11 日 8 附件: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 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 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 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 9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 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 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 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 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 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 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 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 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 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0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 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 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 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 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 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 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 1 至第 4 项标准条件,满足第 5 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 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 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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