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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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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 责令限期补办 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相关手续;逾期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 不补办的,责令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停止使用 扣押拖拉机、联 拒不停止使用的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条:未 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 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书、牌照擅自将拖拉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拒不停止使用,阻挠执法人员执法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 的 用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合收割机,罚款 200 元 扣押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罚款 400 元 扣押拖拉机、联 拒不停止使用,暴力抗法的 合收割机,罚款 1000 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造、变造的拖拉机、联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 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使用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证书、牌照的 扣押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罚款 2000 元 罚款 200 元 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 牌照的 罚款 400 元 牌照行为 使用涂改、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2 割机证书、牌照的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牌照的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牌照或者年检合格标志的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 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 为 罚款 1000 元 罚款 1500 元 罚款 2000 元 罚款 100 元 拒不改正的 罚款 200 元 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罚款 300 元 暴力抗法的 罚款 400 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的 罚款 500 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 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责令改正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 4 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检验不合格、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 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元 为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罚 款 100-30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罚款 400 元 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 罚款 500 元 的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吊销有关人员 益造成危害的 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 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5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责令改正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 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操作未经登记、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检验不合格、 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元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罚 款 100-30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罚款 400 元 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 罚款 500 元 的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7 日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三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吊销有关人员 益造成危害的 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责令改正 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 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 6 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 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 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检验不合格、 罚 款 100-300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元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罚款 400 元 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 罚款 500 元 的 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吊销有关人员 益造成危害的 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责令改正 7 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收割机行为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 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 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 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 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检验不合格、 罚 款 100-300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元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 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罚款 400 元 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 罚款 500 元 的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吊销有关人员 益造成危害的 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予以批评教育, 罚款 50 元 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 8 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 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扣押拖拉机、联 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三)伪造、变造或 拒不改正 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罚款 100 元 农业机械的;(五)违章载人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十日以下 农业机械驾驶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 证。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订,无号令)第三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 械行为的处罚 9 款 200 元 罚款 50 元 扣押拖拉机、联 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三)伪造、变造或 的操作证件、罚 予以批评教育,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 吊销有关人员 合收割机的证 拒不改正 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书、牌照,罚款 100 元 农业机械的;(五)违章载人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十日以下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吊销有关人员 农业机械驾驶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 造成危害的 的操作证件,罚 证。 款 200 元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参加驾驶 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 格仍驾驶农业机械行 10 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审验 给于警告,责令 改正 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二) 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三)不按规定 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五)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 逾期不改正的 未安装防火罩的。 罚款 50 元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 订)第三十四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械号牌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的;(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三) 11 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五)在易燃物场 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50 元以下 罚款 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 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 为 机械的;(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五)在易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操作农 业机械的 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可处以 50 元以 下罚款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10 月通过、2005 年 3 月修 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3 驾驶农业机械在易燃 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 防火罩的行为 机械的;(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有防火罩但未安装的 给于警告,责令 改正 (五)在易 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无防火罩的 罚款 50 元 收缴伪造、变 造、过期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书, 未得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使用伪造、变 14 造、过期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 修经营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 限期补办有关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 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 手续,没收违法 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 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所得,并处违法 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经营额 1 倍以 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上 2 倍以下罚 门依法处理。 款 处违法经营额 逾期不补办的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2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 责令改正,没收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 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 违法所得,并处 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 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 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 违法经营额 1 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 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 倍以上 2 倍以 装、改装农业机械整 上 2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条件的 下罚款 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 15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处违法经营额 达到报废条件农业机 拒不改正的 械行为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特别大,或者违法次数 多,屡教不改,或者对他人和社会 吊销维修技术 合格证 造成了严重中的人身财产损失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 年 9 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修项目的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承揽维修 16 维修经营者超越核定 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 范围承揽维修项目行 为 项目;(二)违反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农业机械;(三)利用维修配件或 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 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四)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 承揽维修项目的;违反国家标准或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农业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械的;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 处 2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罚 款 责令改正,并可 处以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 5 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等其 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警告、限期整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 5 月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 维修技术合格证》行为 17 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改,100 元以下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 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 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 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 技术合格证》的 表的。 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 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 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 计表行为 1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 5 月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 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 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警告、限期整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 改,100 元以下 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罚款 的。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 警告 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责令退还服务 对没有取得联合收割 19 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 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 务行为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多收费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 费,可并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 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还服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只收费不服 费,可并处 700 务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十三条申领《作 行为,纳入当地 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 20 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 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区收获作业证》行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三十条违反本 农机管理部门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 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 罚款 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 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统一管理,可并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可并处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纳入当地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十四条《作业 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 21 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 作业秩序行为 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农机管理部门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 处 50 元以上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三十条违反本 100 元以下的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 罚款 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 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统一管理,可并 可并处 100 元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以上 200 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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