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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 2015 年 1 月 20 日 目 第 1 号(总号:200) 录 〔市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 通知 〔人事任免〕 昆政任〔2014〕10 号 〔大事记〕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大事记 1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7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 2014 年 12 月 22 日昆明市人 民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37 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11〕82 号) 代替。 2.昆明市人行天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84 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涵盖。 3.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2 号 说明:管理体制和模式已发生变化,且内容已被 2009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涵盖。 4.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说明:已被 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代替。 5.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78 号 说明:已被 201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代替。 6.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 说明:已被 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代替。 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2 号 2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昆明市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1 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 2010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 2013 年 1 月 1 日施 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涵盖。 9.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2 号 说明:已被 201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替。 10.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3 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 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 2013 年 3 月 1 日施 行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涵盖。 11.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6 号 说明:已被 2012 年 7 月 10 日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代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8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 2014 年 12 月 22 日昆明市人 民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93 号)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 “申领准驾证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核发地的残联提 出申请,当地残联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 日内完成审查,并送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申请人的 身体条件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并对伪造、变造的 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予以收缴。”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依 法处理。”内容删除。 二、《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11 号)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 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公告第 24 号)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力量强行拆除”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 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第(九)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民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市政府公告第 43 号)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人员配备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关于确认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昆政发〔2014〕5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第十二批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评审工作,通过面向昆明地区公开选拔和对第八批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 期满综合考核,经十三届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确认王在杭等 14 人为第十二 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王克岭等 10 人升格为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马嘉等 35 人为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希望第十二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继续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学术和技术研究工作, 在昆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努力发挥创新创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 推广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 15 日 第十二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 后备人选人员名单 (共 59 人) 一、昆明市第十二批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4 人) (一)面向社会选拔产生第十二批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4 人) 1.王在杭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王树东 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3.冯小禄 云南师范大学 4.任兴平 云南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5.刘 铸 昆明纳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李昕成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7.杨 雷 昆明市儿童医院 8.吴红芝 云南农业大学 9.张建红 云南无线电有限公司 10.张 涛 昆明市大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1.陈 刚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5 12.赵晓荣 云南民族博物馆 13.康传媛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4.程永现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二)第八批后备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优秀直升为第十二批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0 人) 1.王克岭 云南大学 2.邓 崧 云南大学 3.祁文瑾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4.李 浩 云南大学 5.杨祚璋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6.张俊华 云南大学 7.陈小勇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8.陈云波 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9.罗会龙 昆明理工大学 10.魏丹霞 昆明市中医医院 二、昆明市第十二批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35 人) 1.马 嘉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王华方 昆明市东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 3.王春晖 昆明市延安医院 4.尹丽云 云南省气象台 5.史 静 云南农业大学 6.冯 涛 云南财经大学 7.尧珍玉 云南瑞升烟草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8.朱 珠 昆明市五华区明德幼儿园 9.伍 力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10.刘玉环 昆明学院 11.刘艳芳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12.刘 毅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13.苏品璨 云南昆明血液中心 14.李青青 昆明翔昊科技有限公司 15.李 晖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16.杨卉娟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17.何俊俊 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18.沈 慧 云南省电子工业研究所 19.张汉尧 西南林业大学 20.张 勇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1.张 强 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22.张 璇 云南大学 23.陈玉保 云南师范大学 24.岳 健 云南山里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5.周家荣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26.赵 雷 昆明市测绘管理中心 27.段 瑜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钱 雯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9.高映红 昆明云岭广大种禽饲料有限公司 30.高雪梅 云南民族大学 6 31.郭 昉 32.彭 琳 33.喻 强 34.潘 楠 35.魏传钰 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昆明理工大学 昆明市延安医院 7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4〕5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5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 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 号)、《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加强养老助 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通〔2014〕7 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全市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 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结合 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兴办、市场 运作、社会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 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 需、增加就业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二)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破除影响和阻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发展新兴业态,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坚持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相结合 强化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优化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 给予补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的积极性。 (四)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行为,逐步推行行业自治,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 30 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 60%以上; 到 2020 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 40 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床位数的 70%以上。生 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 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社会服务人口老龄化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 老的风尚进一步树立,使昆明市成为较高知名度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健康养老目的地。 四、政策措施 本意见所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 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 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 8 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一)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规划布局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 地面积不少于 0.2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不 包括列入政府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 面积 0.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 要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昆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 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 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 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二)明确供地方式,保障用地需求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据新建养老床 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年度用地指标,纳入储备并合 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 ——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 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 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社会资本兴办的非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 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租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 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利用现有空闲厂房、 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使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 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地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 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 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加大财政扶持,实施专项补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持续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要根据国家和省相 关政策要求,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部门福利 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 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建设补助。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 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 年至 2017 年,对用自建产 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 5 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 30%以 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0 元、5000 元。 ——运营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 6 个月以上并经 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 50 元的运营补助。 ——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 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100 元、50 元的护理补助。 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 9 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即第一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5︰5 比例承担;第二 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6︰4 的比例承担;第三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8︰ 2 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50%的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50%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 算安排。 (四)落实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发展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 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 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 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 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 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 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市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 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 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 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五)推行医养结合,增强服务支撑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 点发展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100 张床位以下的养 老机构原则上应设置卫生室或护理站,100 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作或引进医务室,500 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设置或合作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养 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执行。建立健全医 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增 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 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推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积 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资源不足 的,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优先进入,在养老服务中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鼓 励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域,建设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复合型养老服务机构。 (六)完善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 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 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利用金融保险 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 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相关投融资平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服 务机构,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养老机构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 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可行的保险服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养老 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 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 等待遇。通过培训,到 2020 年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护理员(助老员)上岗率达到 70%以上。 10 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 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县(区)符合条件的养 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 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 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 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 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 600 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 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资金按《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 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 号)执行。 (八)培育社会组织,创新管理体制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接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协 会和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 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各种养老服务项目,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 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 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 医等服务。鼓励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扶持发展各类 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养老志愿服务。鼓励和动员社会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多种方式, 积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更好的为老年人做好服务。鼓励社会服务窗口 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各项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 强督促指导工作。 (二)细化工作职责,优化配套政策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登记、审核、 监督和管理。市民政、老龄、国土、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围绕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 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实行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 行“绿色通道” ,精简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 立项报件、土地征用、环境评价、工程验收、财务管理、产权变更、税收和费用减免等方面的办 理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健全管理体制,提高监管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建设、运营、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建立 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 务性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 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要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各县区、开发(度假) 园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11 附件: 1.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土地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2.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3.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 1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土地政策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土地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 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17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及其举办人应当遵守国家规划、土地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2003)、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CJ122-99)、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2-2012) 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50 张床位,改造改建的养老 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10 张床位,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0 平方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 (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 0 2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要通 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可将闲 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县区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 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小区和老城区改造项目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 范畴。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列入政府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 0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 不低于 150 平方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同时应符合国家关于 老年人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 部门统一调配使用。民政(老龄)部门要全程参与项目联审、验收和移交。 第六条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同一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共同运 营。医疗机构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的,可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服务。符合规划要求的民办养老 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置换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兴办养老机构。 第七条 明确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 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 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规定》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 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 12 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 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 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 50 年确定。以 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九条 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 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 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 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 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 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 置要求竟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 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 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 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 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 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 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 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 时,要优先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同等面积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 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 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 排。 第十二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 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 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 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 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可探 索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 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在办理相关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时,土地 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 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 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3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 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 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 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 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 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 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 筑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 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附件 2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的条件和程序,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 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 64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4〕5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 2014 年起,市级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不低于 200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养老 服务设施和运营补助。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支 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从该项经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根据需 要相应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预算,并不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 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 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 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14 (JCJ122-99)、《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要求。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获得卫生防疫许可。 (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四)通过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补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 重大服务纠纷。 (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 90%以上。 (七)能够按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补助项目 凡属补助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补助项 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床位运营补助。 (三)人员补助。 (四)其他补助。 第六条 补助金额、条件和资金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 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 年至 2017 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 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 5 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 30%以上的,新增床 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0 元、5000 元。 (二)床位运营补助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各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 6 个月以上的,每张床位 给予每月 50 元的运营补助。 (三)人员补助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100 元、50 元的护理补助。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 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即第一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5︰5 比例承担;第二 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6︰4 的比例承担;第三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 8︰ 2 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50%的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50%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 算安排。 (四)其他补助 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 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县(区)符合条件 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 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 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 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 600 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 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资金按《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 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 号)执行。 第七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 15 写《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养 老机构用房协议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 3 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昆明 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 2 份),一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市 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财政下拨上一年 度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 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住养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 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老年人服务用品和其他为入住老年人服务的项目。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 写《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 老年人花名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 3 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 老年人情况,审查上一次补助金使用情况和本次补助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昆明市补 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县区同类申请汇总后,填写《昆明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 补助汇总表》,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市民政局(一式 2 份)。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复审合格 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拨付上一年度床位运营补助资金。县 区财政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 机构。 第九条 人员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人员补助对象是指: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 养老护理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在岗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可享受补助。 (一)申请。养老机构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养 老机构护理员资格认定表》(一式 3 份)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3 份; 2、从业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3 份; 3、从业人员与民办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3 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 的情况,审查合格后,在《昆明市养老机构护理员资格认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 2 份),一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财政下拨上一年 度人员补助资金。县区财政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 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十条 其它补助 涉及申领和拨付培训补助、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等资 金,按照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民办养 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补助的申请应及时受 理,对初审补助的养老机构名单,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要按时发放,不 得无故截留或挪作他用。 16 (二)养老机构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时,要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恶劣的直至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受补助的 养老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均应填写《昆明市养老机构补助金领取表》,以备检查。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拨付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 范性。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附件 3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 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 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 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 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老 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筹建审核备案和服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税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 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布局布点及设置规模, 编制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七条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个人的,应 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标准的服务场 所; (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原则上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 14 平方米,三人 间不小于 18 平方米; (五)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 50 张床位,改造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 应不低于 10 张床位; 17 (六)配置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 疗设施; (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的举办者可在筹备成立时,向项目所在地老龄部门申请筹建审核备案, 由老龄部门出具筹建审核备案证明。 第十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老年人设施专项规划的新办养老项目,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立项。外资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鼓励 境外资本在境内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对境内养老机构现有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 外投资者。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审核备案,需向所在地县区老龄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所需土地,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土地优惠政策的,未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取得的土 地用途。 第十三条 县区老龄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建备案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 具《筹建审核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筹建审核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民办养老机构在筹建期内未完成筹建的,应当按照筹建备 案程序,重新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四条 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名称和章程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的相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租期需在 3 年以上);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属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 (二)属于营利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自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老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 立许可手续,并向老龄工作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 18 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老龄工作部门备案。 民办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新住所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 原实施许可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 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60 日前,向原实施许可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 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并遵 第十九条 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 等级,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 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 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 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的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康复活动和心理健康护理;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六)实行 24 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七)实行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 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 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 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县区民政 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在入住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 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收住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 对入住后发现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卫生、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 19 监护人转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护理等级、管理水平、服务质量 等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民政、老龄、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应当使用相应票据, 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所住养老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养老 机构在制定各项管理规定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便于管理,又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 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新录 用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八条 民政、老龄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土 储、税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 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县区民政、老龄等部门应当为本辖区内的民 办养老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检查、考评、投诉、表彰等情况,应当及时记入信 用档案。 第三十条 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老龄部门制定。 民办养老机构的考评工作应当与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等级评定相结合,根据服务规模、质量 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考评,并按考评结果兑现政策性补助。 民办养老机构考评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老龄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民办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 第三十一条 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 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 (二)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 证属实达到 3 次(含)以上的; (三)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 49 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养老机 构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 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20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1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政发〔2014〕5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 发给你们,请按此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 28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 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市长 李文荣 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监察、机构编制等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委编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何 刚 负责财政、税收、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自身建设及政 府信息公开、投融资等工作,统筹协调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 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昆明泛亚金融产业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国资公司。 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委编办。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金融保险证券行业。 市委常委、副市长 谢新松 负责发展和改革(能源、物价)、统计、双拥、民政、防震减灾、粮食、商贸、对外开放及其 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推进工作、东川区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及其招商引 资工作。 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昆明市博 览事务局(对新加坡工作办公室、滇池泛亚合作办公室),市创建办,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国家粮储公司。 22 联系市政协,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市文明办,团市 委,市妇联,驻昆部队、武警部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关清华 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外事、侨务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外侨办。 联系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市台办,市台联,市侨联。 副市长 王道兴 负责环境保护、滇池水环境综合治理、主城区供水、防洪和滇中调水相关工作及其招商引资 工作。 分管市环境保护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 工程建设管理局,市节水办,昆明自来水集团,市滇投公司,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云南机场集团公司,民航企业驻昆明机构。 副市长 何 波 负责交通方面工作,城市地铁、铁路等轨道交通建设,中缅油气管道与炼化基地项目等重点 工程建设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公交集团,昆明市铁路和轨道建设办公室,昆明轨道公司,市交投 公司,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昆明铁路局,市邮政局。 副市长 阮凤斌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城乡一体化、扶贫、农业园区、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综合保税区 申报管理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移民局,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市扶贫办,市烤烟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市城乡一体化办,市供销社,昆明农投公司。 联系市气象局,市烟草公司。 副市长 赵立功 负责公安、司法、民族、宗教事务、信访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宗教局,市信访局。 联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安局。 副市长 杨 皕 负责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旅游发展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防治艾滋病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 市旅发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副市长 王春燕 负责工业、信息化建设、全市招商引资、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工作,协调滇中产业新 区有关工作。 负责呈贡新区管委会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 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明产投公司,昆明新都公司,昆明云内动力公司。 23 联系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昆明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通信行业驻昆明各公司。 副市长 杨勇明 负责国土资源、土地收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园林绿化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 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土地收储办公室,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市测绘管理中心,市土投公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 公司,昆明建管公司(昆明建设管理中心) ,昆明煤气集团,市城投公司,昆明市城市资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市政府党组成员 龚晓坤 完成市长交办的工作。 协助何刚常务副市长负责投融资工作、统筹协调金融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金融办、昆明泛亚金融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市长助理 李河流 完成市长交办的工作。 协助何波副市长负责地铁、铁路、公路建设及其招商引资工作。 秘书长 胡炜彤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参事室) ,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市政府新闻 办,市长热线办,市政府驻外联络机构,市志办,市政府目督办,市应急办。 联系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协作配合,副市长分工协作关系如下: 何刚——王道兴、龚晓坤, 谢新松——王春燕, 关清华——杨皕, 何波——杨勇明、李河流, 阮凤斌——赵立功。 请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按此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2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4〕13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成了一批优质高效的重大骨干工程,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市项目储备不足、新开工项目偏少的 问题比较突出,既难以保证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又影响持续发展后劲。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 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项目储备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不仅 有利于当前促进经济回稳回升,而且有利于今后增强发展后劲。因此,必须加大项目建设力度, 尽快建成一批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创造新的经济增长 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项目储备是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启动“十三五”规划的需要 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到 2015 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保持跨越式增长,经济实力和城市竞争力显著增强,力争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处于中上水平。要实 现这个目标,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投资增长比例,为此,加快重大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新开工项目 数量,显得既紧迫又必要。目前, 《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工作 已经启动,储备一批对昆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具有 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项目储备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需要 实现转型发展、优化发展,必须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作为支撑。要以重大项目为依托,以加大 薄弱环节投入、加快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提升人居环境为突破口,有效带动 投资扩张、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不仅要抓当前项目建设,更要培育和储备一批重大建 设项目,形成良性储备机制,以保持经济发展的后续力。 (四)加强项目储备是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支持的需要 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项目投资的前瞻性和计划性,而且有利于争取国家和省 对我市项目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也有利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必须抓紧储备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成熟程度高的重大项目。 二、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原则 各地、各部门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筛选储备一批在区域经济中起带 动作用的项目,通过深化前期工作,力争每年能储备一批项目,开工一批项目,逐步走上规范化、 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坚持重点突出原则。重点储备对全市或区域经济、行业的长期发展有较大影响、有明 显带动和促进作用的骨干项目。 (二)坚持适度超前原则。项目储备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要求,又要为 中长期规划超前谋划。 (三)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项目储备要具有建设的现实可行性,把握好建设的标准、规模、 25 时机和次序,做到眼前与长远有机结合。 (四)坚持促进结构调整原则。重大项目储备必须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为切 入点,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条主线展开,通过项目运作,能为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高新技 术产业的培育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重大项目储备要注意区分公益性和竞争性,竞 争性项目要以经济效益为主,公益性项目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这些项目的运作也要按市场 经济规律办事,尽可能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逐步走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范围 根据重大项目储备工作的原则,我市重大项目储备的重点范围为: (一)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新建、续建一批农业、林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 目,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二)综合交通体系项目。加快实施铁路项目,构建“八出省、四出境”大通道。加快高速 路网建设,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域县县通高速公路,全面形成跨区域、连通国内外的通道。实现市 域相邻县区之间高等级公路便捷连通,主要旅游景区高等级公路快速直达。 (三)市政设施项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全面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尽快形成“十”字 型骨干线网。全面推进城市路网建设,提高城市各片区内部路网密度。提高城镇供水能力,完善 垃圾周边处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进程。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供电电网布局,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生态环保设施项目。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任务,在滇池综合治理、循环经济 发展、生态屏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提出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当全省生 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五)社会事业项目。加强旅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 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六)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继续实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和 “百亿元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园区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端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提升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 (七)产业项目。围绕“4210”工程,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按照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 整的要求,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以昆明 推进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大旅游、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力度。 四、认真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一)加快建立项目储备库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市场前景、前期工作程序等,分别建立 市级、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市“十二五” 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提出本地、本部门的重大建设储备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充实完善各自项 目库,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所报送的项目进 行分类整理,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筛选后,建立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 理,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做到常年筛选、滚动储备,不断丰富完善项目储 备库。 (二)拓宽建设项目来源渠道 在重大项目的培育中,要注意与国家产业政策、省市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特别要强化有关城 市、水利、环保和社会事业等相对滞后的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的联合,积极与高 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提高项目技术含量,拓宽高新技术项目的来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利 用外资的方式,积极争取与大公司、大财团的合作,高度重视高技术及要素集聚对结构调整和产 业升级的推动作用,不断加大网上招商力度,重点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的项 目。 (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6 要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规范和完善现有程序,体现政府引导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政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从 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抓起,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力度,加快规 划项目前期论证进度。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后,要尽快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部门,跨行业、跨 地区的项目要落实牵头部门。 五、加强对项目储备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牵涉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市级各 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把重大项目储备作为 政府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将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和有关部门领导 为成员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是,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工作,监督、检查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 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相关考核制度。 (二)强化职能部门管理职能 各级各部门应不断强化项目意识,主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对列入 我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项目综合管理中的牵头作用,协调组织项目单 位开展前期工作,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项目审 批、规划选址、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做好勘探、论证、建设条件落实等工作。 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三)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加大前期工作的投入,是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保证。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重大项 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库建设和经市政府认定的但业主尚未确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县 区和行业部门工作经费,由各地区和行业负责;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或以项目 业主为主筹措。对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采用拨款、借款等方式解决。项目前期 工作的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移作它用。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 的前期工作经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各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 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2 月 22 日 27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办公厅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政办〔2014〕13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 公厅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2 月 29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办公厅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秘书长 胡炜彤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参事室) ,市政府研究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档案局,市政 府新闻办公室,市长热线办公室,市政府驻外联络机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目 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夏俊松 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公厅日常工作。 联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 ,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昆明发展 投资集团,昆明泛亚金融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国资公司。 协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金融保险证券行业。 分管办公厅机关党委、厅办公室、秘书五处、人事处。 副秘书长 和丽川 负责市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 联系市环境保护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 工程建设管理局,市节水办,昆明自来水集团,市滇投公司,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协调滇池保护治理,主城区供水、防洪,云南机场集团公司,民航企业驻昆明机构,清水海 28 引水工作,以及联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六处。 副秘书长 林远辉 联系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信访局。 协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协调民族事务等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昆明站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综合执法队。 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副秘书长 李绍俊 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昆明市博 览事务局(对新加坡工作办公室、滇池泛亚合作办公室),市创建办,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国家粮储公司。联系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推进有关工作。 协调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 联,驻昆部队、武警部队,以及联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七处。 副秘书长 尹旭东 负责市规划局工作。 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 副秘书长 李英杰 联系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防治艾滋病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 市旅发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市外 侨办。 协调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社科院) ,市台办,市台联,市侨联,以及 联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 副秘书长 陈树发 联系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移民局,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市扶贫办,市烤烟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市城乡一体化办,市供销社,昆明农投公司。 协调市气象局,市烟草公司,以及联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九处。 副秘书长 李先祥 负责市政务服务局、市内培外引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 联系呈贡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投资促 进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明产投公司,昆明新都公司,昆明云内动力公司。 协调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昆明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红云 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行业驻昆明各公司,以及联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 副秘书长 孙 杰 联系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铁路和轨道建设办 公室,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市 29 域铁路有限公司。 协调昆明铁路局,中缅油气管道与炼化基地项目等重点工程相关工作,以及联系部门的招商 引资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九处。 副秘书长 沃 磊 联系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市 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土地收储办公室,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测绘管 理中心,市土投公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昆 明建管公司(昆明建设管理中心) ,昆明煤气集团,市城投公司,昆明市城市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分管办公厅秘书八处。 办公厅副主任 周学庆 分管办公厅老干部、工青妇工作。 协助夏俊松主任分管机关党委。 分管办公厅保密委。 办公厅副主任 厉鸿华 负责做好市政府办公厅重要文稿起草和调研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审核把关、 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化建设工作。 分管办公厅办文处、信息技术处。 协助胡炜彤秘书长分管市长热线办公室。 办公厅副主任 罗 峻 负责市长的文稿起草和审定工作,协调活动安排。 分管办公厅秘书一处。 30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夏俊松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昆政任〔2014〕10 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 夏俊松同志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办公厅主任,免去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 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赵文同志任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毕强同志任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免去昆明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副主任职务; 沃磊同志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县级) ,免去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市滇保办)副局长 (副主任)职务; 高中建同志任昆明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 免去肖樱同志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周燕同志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王忠同志昆明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尹加生同志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 免去吴丽仙同志昆明市博览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琍琍同志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职务; 免去李晓铭同志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职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 13 日 31 昆明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2014 年 12 月) 5 日,金鼎昆明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彩云之南、创意之滇”广告周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标志着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昆明广告产业园正式开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甘霖,副省 长高峰,市委书记高劲松,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张荣明,市委常委、 市委秘书长柳文炜,老挝、柬埔寨、孟加拉国、缅甸、越南等国驻昆总领事馆负责人出席启动仪 式,副市长王春燕主持启动仪式。 8 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城市更新改造政策研究会议,就即将出台的城市更新改造系列 政策进行专题研究。市委书记高劲松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市 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柳文炜,副市长王春燕、杨勇明,市政府秘书长 胡炜彤参加会议。同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 议。会议研究了 6 项议题: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快速 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和《昆明市工业转型升级 重点项目库》等有关文件, 《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 《昆明市村级农 技推广员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 《关 于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土地网上交易的实施意见》,禄大公路项目融资有关问题。通报了 3 项议 题: 《呈贡区失地农民安置房三年建设实施方案》,滇池星城配套学校建设情况, 《关于印发领导干 部落实信访维稳一岗双责妥善处置到各级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市政 府领导牵头包案化解 20 件重点突出问题分解任务的通知》 。 9 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专题组织开展县区委书记、开发(度假) 区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市委书记高劲松主持会议。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到会指导, 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政协主 席田云翔,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 11 日,市委、市政府与昆明铁路局举行座谈,就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进行深入沟通,并就加 快推进昆明铁路建设的具体事项和需要协调解决问题进行了交流。市委书记高劲松主持座谈会。 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昆明铁路局局长刘柏盛,昆明铁路局党委书记杨安徽,市委常委、市 委秘书长柳文炜,副市长何波、杨勇明,市政府秘书长胡炜彤参加座谈。 12 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到市长热线办现场接听群众来电。 13 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专题调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动小广告整治工作并召 开调研座谈会。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副市长赵立功参加调研和座谈会。 15 日,第十届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市长论坛在广州开幕。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率领昆 明市代表团、经贸代表团全程参加论坛相关活动。 16—17 日,市委书记高劲松率队到富民县、禄劝县调研。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市委副 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柳文炜参加调研。 18 日,市委、市政府在禄劝县召开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工作现场推进会。市委书记高 劲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总结 2014 年扶贫开发工作并安排部署 2015 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 政协主席田云翔,市委常委、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敏正,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柳文炜,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郭子贞,市政协副主席傅汝林,市政府秘书长胡炜彤等市领导出席会议。 19 日,市委召开 2014 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动员会, 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市委书记高劲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 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动员会,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政协 32 主席田云翔等市领导出席会议。同日下午,市委书记、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高劲松主持 召开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传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第五次、 第六次会议精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政协主席田云翔 等市领导出席会议。 22 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 6 项议题:《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昆明市地方规范管理办法(草案)》,《昆明市人民 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规定》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的有关问题,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范围内云南东瓯公司土 地收回补偿有关问题。书面通报了 3 项议题:关于对昆明市第四届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和拟获提名 奖企业进行审定和表彰的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 2014 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表彰奖励 2014 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 群体的有关情况。 24 日,举行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 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列席会议并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今年以来全市经济运行 情况的报告》,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列席会议并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五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 。同日上午,市委书记高劲松主持召开市委外事工作领 导小组全体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永生,市委常委、市委秘 书长柳文炜,市委常委、副市长关清华,副市长赵立功,市政府秘书长胡炜彤出席会议。同日下 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到市政协,就 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政府工作, 听取协商意见和建议。市政协主席田云翔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市委常委、副市 长关清华,副市长阮凤斌,市政府秘书长胡炜彤等到会听取意见。 28 日—29 日上午,召开中共昆明市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其中,28 日上午举行中 共昆明市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开幕式,全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市委书记高劲松代表市 委常委会在会上作工作报告。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应永生,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政协主席田云翔等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28 日下午,大会进行分 组讨论,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参加讨论,对西山区、宜良县科学谋划区域发展布局,坚持稳 中求进,推进转型升级提出了期望和要求。29 日上午,举行中共昆明市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 会议闭幕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表决通过了《中共昆明市委第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公报(草案)》。 市委书记高劲松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出席会议并总结讲话,市委副书记、市纪委 书记应永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远翔,市政协主席田云翔等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闭幕大 会。 30 日晚, 2014 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第二检查考核组在度假区召开 动员会。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出席会议并重要讲话。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