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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15]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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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15]36号).doc

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5〕36 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属企业 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 资委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0 月 19 日 1 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 会、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 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案》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合理规范 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与标准,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 酬改革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 出发,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 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 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市属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 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 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市属企 业负责人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正确对待、积 极支持薪酬制度改革。 2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属企业 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 合,强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市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 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 组织任命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属企业市场化选聘 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按照顾全大局、追求效率、体现公平的 要求,形成市属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 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属企业薪酬监 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三)本方案适用于市属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 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总经 理(总裁)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方案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 和由党委、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 。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3 (四)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指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市属 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 1.5 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 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 薪的 0.6 至 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 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 0.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 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 高不超过 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 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社会责任负担重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应高于社会责任负担轻的企业;项目融资建设任务重的企业绩效 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项目融资建设任务轻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 效年薪的比例。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 4 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 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 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 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10%以内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因投资经 营失误、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 3 年新增亏 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 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 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 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统一,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 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 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 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 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 严格考核管理。 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贡献合 5 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市属企业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业绩考核的公平 公正。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外,降低企业当年考核等级,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十)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 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建立薪酬发放事前审批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兑付前必须报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 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按 6:2:2 的比例逐年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 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十一)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 或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 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 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 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 6 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 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 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 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 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 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 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 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 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 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 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 15 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十五)市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 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 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7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十六)市属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十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 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负 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属企业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 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十八)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 考核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 负责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 核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汇总报告市政府。 (十九)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 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 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属企 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十)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企业中的市属企 8 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中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 门定期将其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 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 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超 标准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 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 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十二)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属 企业负责人和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薪酬制度时违反 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三)市政府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 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协助配合。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 部门按职责和分工组织推进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四)各县(市、区) ,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 9 移工业园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由各县(市、 区)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 会负责制订,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市属集体类企业、市属高校(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方案精神, 积极稳妥推进。 (二十五)市属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或市属 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 表、董事派出机构或市属企业参照本方案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十六)市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 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 立退出机制。 (二十七)深化市属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 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 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 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 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市属企业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含)以下企业负 责人存在不合理的偏高、过高薪酬的,市属企业应结合实际自行 调控,并报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0 (二十八)本方案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方案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现行市属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 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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