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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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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7001-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 2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项目编号:57001; 子项名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 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 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90 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 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3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11 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支付机构限于分 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支付机构、审核 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限于分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4 (一)新办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需求的企业(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支付机构应具有支付业务合法资质,并符合《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2019〕13 号)的相关要求。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应符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 〔2020〕11 号)的相关要求。 (二)变更条件。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 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 30 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 备;变更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合作银行、业务流程、风控方案、 单笔交易金额限额、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及公司外汇业务负 责人,应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变更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业务流程、 风控方案、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应向注册地分支局提出登 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三)注销条件。支付机构 1.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业务; 2.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 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主 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 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 5 汇局注销其登记。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 定。 九、申请材料 (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 复印件 份 数 1 《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 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电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 件 1 纸质/ 电子 原则上为营业执 照副本 要求 备注 电子 (二)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登记新办申请材 料清单 纸质/ 复印件 份 数 1 《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 录登记申请 表》 原件 1 纸质 2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 件 1 纸质 序 号 提交材料名 称 3 书面申请 原件/ 原件 要求 电子 1 纸质 6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基本情况(如治 理结构、机构设置 等)、合作银行情 备注 况、申请外汇业务 范围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与主要客 户的合作意向协 议、业务流程、数 据采集及真实性 审核方案、抽查机 制、风控制度模型 及系统情况等。 4 行业主管部 门颁发的开 展支付业务 资质证明文 件 5 承诺函 6 与银行的合 作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双 方责任与义 务,汇率报价 规则,服务费 收取方式,利 息计算方式 与归属,纠纷 处理流程,合 作银行对支 付机构外汇 业务合规审 核能力、风险 管理能力以 原件及加盖 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1 纸质 银行提供结售汇 业务资格证明文 件。 包括但不限于承 诺申请材料真实 可信、按时履行报 告义务、积极配合 外汇局监督管理 等。 银行办理名录时, 可不提供合作协 议。 原件 1 纸质 7 及相关技术 条件的评估 认可情况等) 7 外汇业务人 员履历及其 外汇业务能 力核实情况 原件及加盖 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 1 纸质 (三)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登记变更材料清 单 序 号 1 原件/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 相应变更文件 或证明 原件及加盖 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 纸质/ 份 数 要求 备注 电子 1 纸质 “相应变更文件 或证明”应可证 明业务范围或 业务子项、合作 银行、业务流程、 风控模型、单笔 交易金额限额 (特定交易限 额变更理由及 相应风险控制 措施)、交易数 据采集及验证 方案、公司外汇 业务负责人等 发生变更。 (四)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注销申请材料清 单 8 序 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1 注销登 记申请 原件及加 盖企业公 章的复印 件 2 终止外 汇业务 方案 原件及加 盖企业公 章的复印 件 份 数 纸质/ 要求 备 注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应包含注销理由及终止外汇业 务方案;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 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行业 主管部门终止支付业务。 支付 机构 被行 业主 管部 门终 止支 付业 务, 支付 机构 名录 登记 相应 失效 电子 1 纸质 1 纸质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申请。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 9 知书; (四)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 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 (六)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 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中: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相关业务需要现 场办理,不支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线上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三、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外汇局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或现场告知申请企业,并通过现 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通过正式书面文件告知获准登 记的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九、办公场所、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 1. 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管理科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1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太 原中心支行办公楼 2208 室) 2. 电话:0351-4922865;0351-4922821;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外,上午:8:30-12: 00 下午:14:30-17:30。 4. 信件邮寄地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管理科, 11 邮政编码 030001。 5. 网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官方互联网站(网址 可通过 www.safe.gov.cn 进行链接查找)。 12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 请,并提交材 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接件并于 5 个工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作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决定 依法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 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报批 予以许可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13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本企业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 号)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资料,请予以登记。本企业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营业执照副本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统一社会用 企业名称 代码 行业类型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 及名称 是否注册在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 是否海关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报 关注册企业 及名称 是,注明区域名称 否 是否对外贸易 是 否 是 经营权企业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护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4 否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是否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 是 否 是否商品现货交易所 是否市场采 购贸易企业 是 否 是否跨境 电商平台 是 否 是 是否海外仓出口企业 是 否 否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手机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贸易外 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 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15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下列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 果自行承担: 1.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 写(可参照营业执照填写); 2.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 写; 3.是否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 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填写是或否,并注明具 体名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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