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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党费收缴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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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党费收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 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我院的党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党费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机关单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 性补贴、生活性补贴、工改保留之和,减去养老金、职业年金、个人 所得税。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基数,每月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其他津补贴可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聘用制书记员、法警党员交纳标准:每月 10 元。 (四)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办案津贴、法警值勤岗位津贴 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 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不列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 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 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 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 费。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 以前,仍要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七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 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批准处分决定为 止。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 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因 工资审核延迟交纳的,须及时补交,补交数额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当 月算起。 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 (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党费基 数。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 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 供该党员的筒要情况,由机关党委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转交 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 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 其他党员代为交纳,也可以提前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 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组织委员 或党小组长交纳党费,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交纳机关党委。不得安 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 第十三条 机关各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 在收缴党费时, 应当做到:(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2)收 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3) 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严格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 存档,以备查询;(4)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 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 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 各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党总支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党支部党费收 缴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全院通报检 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党内法规 制度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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