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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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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文 号:民航规〔2019〕42 号 编 号:AC - 67 - FS - 003 下发日期:2019 年 8 月 12 日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 医学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 民用航空 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CCAR - 67FS) ,制定本咨询通告。 1.2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2 一般条件 2.1 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 合格。 2.2 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 为不合格。 2.3 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 不合格。 2.5 肿瘤 2.5.1 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肿瘤无复发或转移,可鉴定为合格。 2.5.2 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6 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 1 — 3 精神疾病的鉴定 3.1 有 下 列 精 神 障 碍 的 明 确 病 史 或 临 床 诊 断 应 鉴 定 为 不 合 格: a) 器质性( 包括症状性) 精神障碍; b) 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c) 酒精滥用或依赖; d)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 心境( 情感性) 障碍; f)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 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 精神发育迟缓; j) 心理发育障碍; k) 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 急性感染、中毒性等疾病引起的症状性精神障碍,如原发 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3.3 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可鉴定为合格。 4 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 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 2 — 4.2 病理性 晕 厥 或 原 因 不 明 的 意 识 障 碍 应 鉴 定 为 不 合 格;原 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 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 脱 髓 鞘 性 疾 病 或 神 经 系 统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临 床 治 愈 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 格。 4.5 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临床治愈后、观察至 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 无症状 性 腔 隙 性 脑 梗 塞 或 脑 动 脉 硬 化,无 后 遗 症 及 并 发 症,可鉴定为合格。 4.7 帕 金 森 病, 无 需 药 物 控 制、 肢 体 功 能 和 心 理 认 知 功 能 正 常,可鉴定为合格。 4.8 颅脑损伤的鉴定 4.8.1 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8.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 少 24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4.8.3 轻度颅脑损伤 治 愈 后,观 察 至 少 6 个 月,无 并 发 症 及 后 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9 Ⅲa 级体检 合 格 证 申 请 人 有 颅 内 肿 瘤 或 其 病 史 应 鉴 定 为 — 3 — 不合格。 4.9.1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垂体瘤,神经系 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垂体瘤术后观察至少 12 个月, 无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神经系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 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 脊髓良性肿瘤治愈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无后遗症,神经 系统检查无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 颅内蛛网膜囊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 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其病史; b) 动态脑电图检查异常; c) 多发; d) 囊肿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 囊肿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4.12 无症状的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神经系统、视野和内分泌 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3 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 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 b) 颅内动脉瘤术后; c) 有神经系统症状; d) 动态脑电图异常; e) 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 4 — f) 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或新发动脉瘤; g) 瘤体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4.14 颅内动 - 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5 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1 高血压病,收缩压( SBP) 持续 > 155mmHg 或舒张压( DBP) 持续> 95mmHg,应 鉴 定 为 不 合 格。 如 使 用 药 物 控 制,同 时 满 足 下 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 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 换酶抑制剂、血 管 紧 张 素 Ⅱ 受 体 拮 抗 剂、钙 通 道 阻 滞 剂 或 β 受 体 阻滞剂; b) 首次或更换使用( 含调整剂量) 上述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 少 2 周、SBP 持续控制在≤155mmHg、DBP 持续控制在≤95mmHg, 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 无影 响 安 全 行 使 执 照 权 利 的 心、 脑 或 肾 等 重 要 器 官 并 发 症。 5.2 SBP< 90mmHg 或( 和) DBP < 60mmHg,无自觉症状,可鉴定 为合格。 5.3 冠状动脉疾病的鉴定 5.3.1 不伴有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粥 样 硬 化 可 鉴 定 为合格。 5.3.2 冠心病或伴有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应鉴定为不合格。 经治疗后,症状消失、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 — 5 — 像( 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 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 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如为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还应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a) 观察至少 6 个月; b) 诊 室 血 压 < 140 / 90mmHg; 或 动 态 血 压 白 天 平 均 值 < 135 / 85mmHg,24 小时平均血压< 130 / 80mmHg; c) 空腹血糖在 3.9 ~ 7.5mmol / L 范围,餐后 2 小时血糖在 4.4 ~ 10 mmol / L 范围,HbA1c< 7.5% ( 参考值:4 ~ 6% ) ; d) 总胆固醇( TC) < 4.5mmol / L,甘油三酯( TG) < 2.3mmol / L; e) 左心室射血分数> 50% ; f) 戒烟。 5.4 接受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 定为不合格。 5.5 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6 Ⅲa 级体检 合 格 证 申 请 人 接 受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术 应 鉴 定 为 不合格;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 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 为合格。 5.7 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 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8 心律失常的鉴定 — 6 — 5.8.1 严重的心律失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5.8.2 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 合 征 应 鉴 定 为 不合格。 5.8.3 无临床意义的心脏早搏、左前 分 支 传 导 阻 滞、左 后 分 支 传导阻滞、左束支传导阻滞、右束支传导阻滞、并行心律、窦房传导 阻滞、一度房室传导阻滞、二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可鉴定为合格。 5.8.4 阵发性室上速、房颤或早搏接 受 射 频 消 融 术 治 疗、停 服 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 遗症、近 3 个月内每月一次动态心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 合格。 5.8.5 房颤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6 个月、心功能无明显 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9 心肌病,病 情 稳 定、无 血 流 动 力 学 异 常、无 严 重 的 心 律 失 常、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10 心 肌 炎 临 床 治 愈 后,观 察 至 少 3 个 月、心 功 能 无 明 显 异 常、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11 伴有相关症状或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应 鉴定为不合格。 6 呼吸系统疾病的鉴定 6.1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疾 病, 无 明 显 症 状、 肺 功 能 正 常 或 轻 度 异 常,可鉴定为合格。 6.2 支气管哮喘应鉴定为不合格。 如为无需应用药物治疗或 — 7 — 仅使用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或 ( 和) 白三烯调节剂、或 ( 和) 色甘酸 钠类药物的支气管哮喘,处于临床缓解期、达到控制分级水平、无 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6.3 肺血栓栓塞症临床治愈后,停用抗凝药物、观察至少 6 个 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4 自发性气胸 6.4.1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应 鉴定为不合格。 6.4.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满足以下 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 临床症状消失、胸腔内气体完全吸收、肺组织扩张良好; b) 双肺 CT 平扫无导致气胸复发的肺大泡; c) 保守治疗、闭式引流术后观察至少 45 天;胸腔镜或开胸手 术后观察至少 3 个月; d) 无复发、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 6.4.3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临床症状 消失、肺组织扩张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6.5 胸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 合格。 7 消化系统体检鉴定 7.1 肝硬化的鉴定 7.1.1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肝硬化应鉴定为不合格; — 8 — 7.1.2 Ⅲ b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申 请 人 患 有 肝 硬 化,无 明 显 症 状、病 情稳定、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2 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 格。 7.3 胃食管反流病、慢性胃炎,无明显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7.4 胰腺炎 治 疗 后,病 情 稳 定、无 并 发 症 及 后 遗 症,可 鉴 定 为 合格。 7.5 炎症性 肠 病 治 疗 后,症 状 缓 解,无 并 发 症 及 后 遗 症,可 鉴 定为合格。 7.6 腹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 30 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可鉴定为合格。 7.7 胆道系统结石的鉴定 7.7.1 无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7.2 胆囊结石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30 日、无结石残 留、无 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8 无明显症状的慢性胆囊炎或胆囊息肉可鉴定为合格。 8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疾病的鉴定 8.1 糖尿病的鉴定 8.1.1 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8.1.2 糖尿病,空腹血糖在 3.9 ~ 7.5mmol / L 范围、餐后 2 小时血 糖在 4.4 ~ 10.0 mmol / L 范围、HbA1c< 7.5% ( 参考值:4 ~ 6% ) 、无并 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如需用口服降糖药物,满足下列条件,可鉴 — 9 — 定为合格: a) 所 服 药 物 应 为:① 双 胍 类,如 二 甲 双 胍; ② α - 糖 苷 酶 抑 制 剂,如阿卡波糖;③噻唑烷二酮类,如罗格列酮;④二肽基肽酶 4 抑 制剂,如西格列汀。 b) 首次或更换使用( 含调整剂量) 上述降血糖药物,观察至少 2 个月、病 情 得 到 控 制、无 所 服 用 药 物 的 不 良 反 应、近 2 个 月 内 2 次间隔 1 月以上的空腹血糖、餐后 2 小时血糖及 HbA1c 符合上述 标准。 8.2 巨人症、肢 端 肥 大 症、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皮 质 醇增多症、胰 岛 内 分 泌 肿 瘤 或 嗜 铬 细 胞 瘤 治 疗 后 病 情 稳 定、无 复 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内分泌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8.3 痛风治疗后症状缓解,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可鉴定为 合格。 8.4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的鉴定 8.4.1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8.4.2 需 用 药 物 控 制 的 甲 状 腺 机 能 亢 进 症, 如 血 清 甲 状 腺 素 ( T4) 、游离 甲 状 腺 素 ( FT4) 、三 碘 甲 腺 原 氨 酸 ( T3) 和 游 离 三 碘 甲 腺原氨酸( FT3) 连 续 2 个 月 在 正 常 范 围、无 所 服 用 药 物 的 不 良 反 应,可鉴定为合格。 8.5 甲 状 腺 机 能 减 退 症, 无 并 发 症、 无 所 服 用 药 物 的 不 良 反 应、血清促甲状腺素( TSH) 和 FT4 水平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8.6 系统性 红 斑 狼 疮 治 疗 后,病 情 稳 定、无 并 发 症 及 后 遗 症, — 10 — 可鉴定为合格。 9 淋巴、血液系统疾病的鉴定 9.1 血友病,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2 非病理性轻度或中度脾脏肿大可鉴定合格。 9.3 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 小板增多症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6 个 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4 轻度地中海贫血,无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鉴定 10.1 慢性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 定为合格。 10.2 急性肾炎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3 肾病综合征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 鉴定为合格。 10.4 无症状性血尿或( 和) 蛋白尿可鉴定为合格。 10.5 IgA 肾 病,病 情 稳 定、无 临 床 症 状 和 并 发 症,可 鉴 定 为 合 格。 10.6 急性泌尿系感染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7 慢性肾盂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 可鉴定为合格。 10.8 慢性肾病 3 期及以上应鉴定为不合格。 10.9 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 11 — 10.10 肾囊肿,无症状,肾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1 传染病的鉴定 11.1 病毒性肝炎的鉴定 11.1.1 急性病毒性肝炎临床治愈后,肝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 定为合格。 11.1.2 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症状,无并发症, 近三个月内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结果无明显异常,肝炎病毒 RNA 或 DNA 定量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可鉴定为合格。 11.2 梅毒应鉴定为不合格。 11.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 学检查结果为阳性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 结核病的鉴定 11.4.1 活动性结核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2 肺结核 临 床 治 愈 后,无 并 发 症、肺 功 能 正 常,可 鉴 定 为 合格。 11.4.3 淋巴系统结核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 为合格。 12 运动系统疾病的鉴定 12.1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或强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疾病,如 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脊柱四肢运动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2.2 不伴有脊髓损伤的脊柱骨折,治愈后观察至少 30 日、无 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 12 — 12.3 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2.4 单纯性骨折临床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12.5 半月板损伤或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可鉴定为合格。 13 妊娠 34 周以内,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可鉴定为合格。 14 影响安全履 行 职 责 的 皮 肤 及 其 附 属 器 疾 病 应 鉴 定 为 不 合 格。 15 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鉴定 15.1 伴有明显症状或体征的耳廓软骨膜炎、耳前瘘管或鳃裂 瘘管感染、外耳道湿疹、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应 鉴定为不合格。 15.2 中耳疾病的鉴定 15.2.1 分泌性中耳炎、急 性 化 脓 性 中 耳 炎 等 中 耳 疾 病 临 床 治 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5.2.2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无眩晕等症 状,前庭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5.2.3 鼓膜干性穿孔,不伴有中耳其他病理改变,可鉴定为合 格。 15.3 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应鉴定为不合 格。 15.4 明显影响呼吸、鼻窦窦口通气引流、咽鼓管功能的鼻腔、 鼻窦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 13 — 鼻腔鼻窦疾病经功能性鼻内镜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 30 日, 若鼻腔鼻窦通气良好、术腔粘膜上皮化良好且无并发症,可鉴定为 合格。 15.5 明显影响呼吸、吞咽或发声功能的咽喉部疾病应鉴定为 不合格。 15.6 影响言语功能的口腔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7 Ⅲa 级体检合格证 申 请 人 任 一 耳 500、1000 或 2000Hz 任 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 35dB 或 3000Hz 听力损失超过 50dB 时,背离 试验和听力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背离试验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5.8 导致前庭功能障碍的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或前庭神经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 3 个月、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5.9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 低通气综合征或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合并重度低氧 血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16 眼及附属器疾病的鉴定 16.1 影响视 功 能 的 上 睑 下 垂、睑 内 外 翻、泪 器 畸 形 阻 塞 或 炎 症、眼眶炎症或外伤等眼附属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6.2 影响视功能的显斜视、隐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 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眼外肌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或经双眼视觉训练, — 14 — 恢复良好、双眼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6.3 角巩膜炎症或溃疡、圆锥角膜、影响视功能的角膜营养不 良或角膜混浊等角巩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6.4 活动性葡萄膜炎或遗有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应鉴定为不 合格。 16.5 影响视功能的瞳孔畸形或运动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 16.6 影响视功能的晶状体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晶状体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恢复良好、视功能 正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6.7 青光眼的鉴定 16.7.1 青光眼应鉴定为不合格。 抗青光眼手 术 治 疗 后 和 / 或 局 部 药 物 治 疗 ( 缩 瞳 剂 除 外) 后, 观察至少 3 个月、眼压控制良好、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鉴 定为合格。 16.7.2 高眼压 症、可 疑 青 光 眼 或 青 睫 综 合 征,无 明 显 症 状、视 野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6.8 影响视功能的玻璃体疾病或眼底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玻璃体疾病或眼底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恢 复良好、状态稳 定、视 功 能 正 常、无 并 发 症 及 后 遗 症,可 鉴 定 为 合 格。 16.9 周边视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 15 度或在其他 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 25 度,中心视野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生理 — 15 — 盲点扩大、非生理性暗点或缺损,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0 色觉的鉴定 16.10.1 色盲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0.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如能迅速识别其 工作环境中的各种颜色的信号灯、标志物、障碍物或雷达图等,实 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6.10.3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可鉴定为合格。 16.11 暗适应异常或视觉电生理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2 视力的鉴定 16.12.1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 低于 0.7、双眼远视力低于 1.0,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中间视力低于 0.25、近视力低于 0.5,应鉴定为不合格。 任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应对其眼及附属器进行全面检 查。 16.12.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视 力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 履行职责时,必须配戴矫正镜; b) 应使用一副可同时满足远视力、近视力和中间视力要求的 矫正镜; c) 备有 一 副 随 时 可 取 用 的、 与 所 戴 矫 正 镜 度 数 相 同 的 矫 正 镜。 16.12.3 为满足视力标准,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可以使用 — 16 — 接触镜,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接触镜镜片为单焦点、无色的; b) 镜片配戴舒适; c) 在履行 职 责 期 间,应 备 有 一 副 随 时 可 取 用 的、与 所 戴 矫 正 镜度数相同的眼镜。 d) 使用接 触 镜 后,能 够 同 时 满 足 远 视 力、近 视 力 和 中 间 视 力 标准。 16.12.4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度屈光不正,矫正视 力时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16.12.5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远 视力、中间视力和近视力标准时,应注明下列相应的限制和矫正眼 别: a) 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 为:戴远视力矫正镜; b) 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 为:携带近视力矫正镜; c) 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和中间视力标准时, 所注的限制为:携带近视力和中间视力矫正镜; d) 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中间视力和( 或) 近 视力的标准时,所注限制为:戴矫正镜。 16.12.6 Ⅲ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 低于 0.5 应鉴定为不合格。 — 17 — 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该标准,在履行职责时应配 戴矫正镜,并注明限制:戴矫正镜和矫正眼别。 16.12.7 使用改变眼屈光状态的角膜接触镜,应停戴接触镜至 角膜表面形态恢复后再进行视力鉴定。 16.13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或眼内屈光手术,术后观察至少 3 个 月、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屈光度稳定、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 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 18 — 附件 1 《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序号 检查项目 1 Ⅲa 脑电图 首次申请 2 - 静息心电图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3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 40 周岁( 含) 以上每 24 个月一次 4 X 线胸片 50 周岁( 含) 以上每 12 个月一次 Ⅲb 级 -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空腹血糖( 血浆)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 梅毒血清学实验( RPR)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尿常规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尿液毒品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腹部超声( 肝、胆、胰、脾、肾)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妇科超声( 子宫附件) 女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4 超声心动图 首次申请 15 纯音测听 40 周岁以下每 48 个月一次 -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细胞计数, 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 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 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 、 肾功能( 血尿素氮、血肌酐、血尿酸) 40 周岁( 含) 以上每 24 个月一次 - 注:1) 辅助检查项目结果异常,可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度。 2) 女性申请人处于妊娠期,经本人书面申请,主检医师同意,可免除“ X 线胸片” 检查项目。 3) “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 需使用活动平板式标准 BRUCE 方案,实施检查前应要求受检 者签署“ 知情同意书” 。 推荐样式见附件 2。 — 19 — 附件 2 空中交通管制员次极量运动负荷 心电图试验知情同意书 一、试验简介 根据相关要求,本次体检鉴定需行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试 验,该试验可协助诊断冠心病,评价心肌缺血的程度,判断预后,协 助制定运动处方,指导康复运动。 该试验是一种简便、实用、可靠 的诊断检查方法,是心电图负荷试验中最常用的一种,严格掌握试 验的禁忌症,是安全的。 二、我已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次极量运动 负 荷 心 电 图 试 验 可 能 存 在 风 险,如 快 速 和 缓 慢 性心律失常、猝死、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休克、血压显著升高、血压 降低、呼吸困难以及体力不支、肌肉骨骼损伤,一些不常见的风险 可能没有列出,具体的情况会根据不同受检者的情况有所不同。 2.发生上述风险,医生会立即终止试验,必要时给予相应治疗。 3.有关本次检查的具体情况和疑问,医生已向我做出解释。 我理解根据我个人的病情,可能出现以上特殊并发症或风险, 一旦发生上述风险或其他情况,我同意医生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我同意进行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试验。 申请人签名: — 20 — 医师签名: 附件 3 空中交通管制员循环系统疾病的检查 1. Ⅲ a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申 请 人 如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需 做 冠 脉 CTA 或冠脉造影: ( 1) 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可疑阳性; ( 2) 症状限制不能完成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 ( 3) 运动负荷试验心率不能够达到次极量目标心率; ( 4) 运动负荷试验运动时间不能达到 BRUCE 方案 3 级; ( 5) 持续存在上述的 ( 1) 、( 2) 、( 3) 、( 4) 任一情况,且最近一 次冠脉 CTA 或冠脉造影检查满 4 年; ( 6) 运动负荷试验结果与既往比较,提示有病情加重; ( 7) 冠脉造 影 结 果 如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且 最 近 一 次 冠 脉 CTA 或冠脉造影检查满 4 年: a) LAD 近段或 LM 狭窄≥30% ; b) 任何两主支狭窄≥30% ; c) 任何一主支狭窄≥30% 伴弥漫性动脉粥样硬化; d) 任 何 一 主 支 狭 窄 ≥ 30% 伴 有 主 支 的 大 分 支 近 段 狭 窄 ≥ 30% 。 2.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状动脉 CTA 结果如有下列任一 情况,应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 — 21 — ( 1) 冠状动脉左主干( LM) 或前降支( LAD) 狭窄≥25% ; ( 2) 回旋支( LCX) 或右冠脉( RCA) 狭窄≥50% ; ( 3) LCX 或 RCA 主支局限性狭窄 25 ~ 50% ,同 时 合 并 有 弥 漫 性粥样硬化; ( 4) 存 在 二 支 及 以 上 冠 状 动 脉 主 支 或 其 大 分 支 近 段 狭 窄 ≥ 25% 。 3. Ⅲa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脉造影结果如有第 1( 7) 条 中 a) 、b) 、c) 、d) 任一情况、冠脉 CTA 或冠脉造影提示冠脉心肌桥狭 窄≥50% ,需加做超声心动图和( 静息 + 负荷) 核素心肌显像( 或心 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替代) 进行有无心肌缺血的判定。 4. 血压:测量申请人坐位时右上臂的收缩压 ( SBP) 和舒张压 ( DBP) 。 首次发 现 诊 室 血 压 ≥140 / 90 毫 米 汞 柱 ( mmHg) ,可 在 非 同日内复测,如有连续 3 次诊室血压≥140 / 90mmHg,可做 24 小时 动态血压。 5. 高血压的 诊 断 可 依 据 诊 室 血 压 或 24 小 时 动 态 血 压 结 果。 动态血压诊断高血压的标准:白天平均血压 ≥135 / 85mmHg,或 24 小时平均血压 ≥130 / 80mmHg。 3 级高血压或 30 岁以下 首 次 诊 断 高血压者应进行临床专科排查继发性因素。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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