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协和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doc
北京协和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 号)和教育部、 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实际情况, 研究生院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生 源 研究生毕业生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的或参加工作并未落户的毕业生,其 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除外落户为集体户 口的)的毕业生,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但毕业后申请户口档案转回原籍的,生 源地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二条 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毕业生,需将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 (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父母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交研究生院综合办,由研 究生院综合办负责上报北京市教委为其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第三条 属于北京知青子女、支边子女、父母调京的子女以及夫妻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非 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京人发[2000]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办理就业手续 凡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应在办理就业手续前,先在各所院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错误, 各所院应及时与研究生院综合办联系并作更改。 第五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在校期 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被撤销等原因,无法回原单位就业,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 作调动手续或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签就业协议 1、推荐表的使用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 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材料,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毕业生在投 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推荐表复印件,确立签约意向后方可使用推荐表原件。推荐后未能签 约的毕业生需退回原表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方可领取新的推荐表。 2、签约 毕业生持已经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接 收函,到各所院领取就业协议书。正式签约前,毕业生必须先核准户口和档案迁转地址,并 在所院主管老师处登记。签约时协议书上须填写单位名称,毕业生在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 后,再由所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签章。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但已出具书面接收函,所院和毕业生可凭借 单位接收证明履行签约手续,经学生签字、所院、研究生院综合办盖章确认的就业协议书即 刻生效。 毕业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 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协议需加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章或由人才服务机构来函同意接收 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用人单位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需为学生解决落户指标。 毕业生的签约单位应与接收其户口档案的单位相一致。跨省市就业学生需敦促用人单 位及时办理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关系审批手续。 毕业时学校将按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 理报到证、迁转户口档案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自己所在的所院领取报到证,并 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 第七条 升学 本条所称升学包括转博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到各所院登记备案,各所院填写《研究生升学统计 表》一份,并将其上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备案。 第八条 出国 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的截止时间是当年的 5 月 31 日。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先在就业网上下载填写《北京协和医学院自费出国 (境)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办理相关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毕业生可选择毕业后将户口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转回生源所在地; 赴港澳台学习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户口档案欲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毕 业生,持《申请表》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然后持《申请表》和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的调档函,到所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确认出国方案。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的毕业生直接持填好的《申请表》到所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确认出国方案。 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若在 6 月底前未落实,须在所院填写《毕业生选择去 向登记表》(一式三联)并由所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以此确定上报就业方案。 申请出国(境)期间毕业生如需借用户口卡办理护照,持经所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 核确认的《申请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京外生源的毕业生如已获得签证,户口可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户口迁入的证明方可办理迁往手续,否则需自行转回原籍。 申请出国工作、探亲的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应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政审阅档 用人单位办理招录手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出具相关介绍信,由各所院审核确 认并协助用人单位完成档案的阅档工作。 已确定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各所院不受理其他单位对该毕业生的政审阅档申请。 第三章 就业方案变更 第十条 违约 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 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2 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 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研究生院综合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 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违约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未落实 就业单位,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不得暂留学校。 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先 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所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批。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 就业单位。 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或“社区工作者”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 官”或“社区工作者”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研究生院综合办报市教委审批。 推荐转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就业方案。 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一经确定毕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 情况需要变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 解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批,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博士或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而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 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研究生院综 合办。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办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改派 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如因发生特殊 情势,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研究生 院综合办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第二 年 7 月 1 日后,毕业生调整单位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毕业后申请户档暂留的毕业生由学校 一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不办理新单位为在京单位的改派。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 地。 第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含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 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需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院提出申请,由所院将其申 请提交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再由研究生院向市教委报送就业调整方案,获准后,可按有关 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未就业毕业生 上报就业方案前确因专业就业困难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研究生毕业生, 其档案可保留在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为其办理签约手续。两年后,学校不 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毕业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 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研究生院综合办申请户档暂存学校,如符合规 定,所院可以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拟考研、拟出国的京外生源 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被批准户档暂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可为其办理就 业派遣手续。留京就业派遣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京外就业派遣截至两年后的 7 月 1 日。两 年后的 7 月 1 日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研究生院综合办将统一为其办理转回原籍的 就业报到证。 学校为户档在校暂留的毕业生只提供推荐、签约、派遣服务。 已落实去向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户口档案在校暂留。 办理户口档案在校暂留的基本程序为:本人向所院提出申请;所院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 批同意;签订存户、存档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为回省待就业的同学办理回省二分的报到证,毕业生应持报到证到原籍的 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和报到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 学校鼓励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对生源地为中、东部地区的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由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对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被录取为北京“村官”或国家汉办汉语 志愿者的毕业生,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按当年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结业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不能在京落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已落实就业单位 的结业学生可办理派遣手续,其报到证上会注明“结业生”字样,不得改派;上报就业方案 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结业学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再为其 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肄业的学生不具有派遣资格,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的硕博研究生,需提供所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办理就业派遣 手续。 在报送就业方案前未能获得毕业生资格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就业派遣。 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则协议书自行作废,待毕业生获得毕业资格后,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 续。 第二十二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指定医院认可,允许其暂缓就业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 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