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望花民政社会救助信息.doc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2018 年 3 月) 一、低保人员救助方面 1、低保标准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望花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 557 元,塔峪镇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 512 元,城市低保边缘户标 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 50 元确定。 望花区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提高到 4039 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 20%确定。 2、保障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末,望花区有城市低保对象 10636 户、 18318 人,累计发放保障金 2275.2 万元;农村低保对象 1082 户、1632 人,累计发放保障金 80.7 万元。 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方面 1、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月 800 元,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年 7012 元,农村分散供养 标准提高到年 5060 元。自今年以来,对特困供养对象发放 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全自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 半自理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全护理为最低工资标准 百分之四十。 2、保障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末,望花区有特困供养供养对象 163 人,其中城市特困供养人员 75 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88 人, 累计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44.2 万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1、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边缘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每人 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 70 元;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 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 10000 元;低保对象、特困供 养人员特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 1000 元。低 保边缘对象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住 院医疗自负费用,按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的 60%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 救助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 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 病机会性感染 8 种疾病,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 10000 元。 低保边缘对象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 乳腺癌、宫颈癌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经住院基本医疗救助 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自负费用,再给予重特大疾病 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5000 元。 2、医疗救助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末, 累计发放城市医疗救助 1273 人次, 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救助金额 103.0 万元;发放新农合医疗救 助 1793 人次,累计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6.6 万元。 201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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