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住建〔2022〕182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渝中住建〔2022〕182 号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 管事业单位,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委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释放当 前城市更新的投资改造需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城市有机 更新,保障原建筑改造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 15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下列项目: 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改造; 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 用建筑改造; 3.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 4.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建筑的改造。 本规程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 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 二、审查原则 1.优化不恶化,有效保证结构安全,增强消防功能。对于老 旧建筑的利用,应先进行房屋结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开展加 固设计,确保更新建筑的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规 - 2 - 范标准开展设计,对于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充分尊 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 增强技术措施和增强设施设备及使用管理等进行整体性能补偿, 保证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设计标准;对于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 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消防设计的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文化建筑的改造利用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消防整体提升方案,经 专家评审后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原建筑原有结构安全和 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 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三、审查流程及基本要求 1.更新项目涉及结构改动的,必须开展结构鉴定并提出结构 加固措施。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后,完善相关手 续,开展施工。 2.建设项目如有适用规范的问题,需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明确 相应的适用规范的范围,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 《实施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评审。 3.《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原建筑建成时的设计技术标准和现状的结构、消防安全 性能; - 3 - (2)改造所涉及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新标准 的难度; (3)原建筑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火灾场景疏散救援; (4)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和建筑安 全性; (5)采用的人防技防措施和对后期使用阶段保证消防安全的 管理要求。 4.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结 构安全和消防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施 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以及使用过程中人防、技防的依据。 5.原建筑改造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营管理单位等 应严格落实评审中提出的有关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要求,以书面 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6.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登记属性变更的,应按 规定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和建设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过程中不涉及房屋登记属性变更的,对于 同时不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可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完善相关 手续;对于同时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需取得区政府同意使用功 能变更的意见后,按变更后的使用功能开展设计,实施过程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过程指导,出具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 - 4 - 7.公共建筑内的以下使用功能调整或互换不影响建筑主体功 能: 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 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 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养老服务设施、医疗机构、 教学用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 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 8.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 8 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 超过 6 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 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使用 功能变更完善相关程序。 9.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文化建筑更新项目的监督指导,在项目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改造完 成后,各职能部门可出具监督指导意见,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参 考依据。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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