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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公开征求意见定稿)关于扶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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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 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效统一,聚 焦聚力文化产业与数字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内容创新、技 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全力打造数字文化产业新高地,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化文化创意中心,结合市委市政府 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杭州动漫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 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 以新时代创新创业文化建设为引领 打造全民精神富有全域文 化优享高地的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1、本意见重点扶持高新区(滨江)的数字内容、现代传 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高度融合的文化 类特色行业、新兴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扶持政 策中关于“引导特色园区提升发展”条款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 (楼宇)运营机构,“激励精品佳作获奖”条款适用于全区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引育优质企业集聚 1、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设立或引进三年内文化企业, 且经营情况良好或已获得重大荣誉、重要资质的,给予自设立 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 1 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对入驻市级及以上 文化特色园区(楼宇)且满足上述条件文化企业,或经区文创 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或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重 点引进文化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 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 2、政策补助。鼓励创新投入,支持开拓市场,对经认定 的文化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以下政策补助: (1)支持原创精品研发。支持元宇宙、区块链、人工智 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动漫、游戏、电竞等数字文化领域的集 成创新应用,鼓励研发彰显中华文化、浙江特色、滨江韵味的 原创精品佳作,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 资助;对开展数字文化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的重点文化企 业,经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可视情提高资助比例。 (2)支持新媒体发展。对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 出品方(备案立项主体)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 文学、视听等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 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主流网络新媒体 (含手机端)平台上线播出,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给予最高 10%的补助,实 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收 入给予最高 15%的补助,每部作品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积极传播正能量、扩大城市影响力的短视频作品,年度 平台分成收入高于 50 万元的,按该部(系列)短视频年度实 际收入最高 15%给予原创作品创作单位补助,每部(系列) 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3)支持动画影视制作。鼓励文化企业参与高新区(滨 江)动画及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含配音),参与制作作品已首 轮播出且制作公司承接单部作品费用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 按实际发生制作费用最高 10%,给予服务高新区(滨江)文 化企业的制作方单部作品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4)支持数字内容转化。对文化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 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总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 予 5 万元补助;原创文学作品 IP 首次被改编成影视、动漫、 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按授权改编类型给予 作品版权所有方每部作品 10 万元补助。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创作的文化作品(产品),与高新区 (滨江)的其他文化企业开展 IP 转化合作且作品(产品)在滨 江区立项(发行)的,按照实际交易额 1%,给予版权交易双方 各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5)支持文化产品销售。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游戏产品,获得中宣部批 准并正式上线运营,年销售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部分按最高 1.5%给予补助,超过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 2.5%给予补助。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 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情况,总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 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5%的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设计产品,单项产品年销 售总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5% 3 的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5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文化企业小升规。对文化企业首次列入规模以上文 化及相关产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 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化企 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 1000 万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 于 2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同比增长 不低于 1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当年 正增长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为年度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企 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50%的补贴,单个企业 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并按照政策补助条款内 容给予进一步扶持。 5、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化 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重点骨干文 化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 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并按照 政策补助条款内容给予进一步扶持。 6、支持文化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 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浙江省、杭州 市重点文化类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重点项目配套支持。鼓励文化企业及平台项目积极争 取上级项目扶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 持项目、文化类重点资助项目,按要求给予相应区级配套扶持。 (三)优化文化产业平台 4 8、构建优质项目孵化平台。建立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库, 通过企业自主申报、街道平台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 等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 引领作用,具有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性项目,并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 9、引导特色园区提升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 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楼宇) 运营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园区 引进培育文化企业绩效较好的,可再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 10、做强电竞全产业链生态。 (1)支持电竞人才经纪业务的开拓,经纪公司开展电竞 选手、解说员、主播的经纪业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 100 万元的扶持。 (2)电竞赛事承办支持。对在滨江区承办国际级、全国 顶级、全国次级等电竞职业赛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扶持。 (3)电竞场馆建设及运营扶持。积极推进国际国内领先 水平的电竞赛事基础设施建设,对参与高新区(滨江)重大公 共电竞场馆建设和提升改造的投资主体,经区主任区长办公会 议研究确定,视项目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支 持。对高新区(滨江)每年使用 100 场次(含)以上的公共电 竞场馆,经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按实际租用场馆费 用给予场馆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50%的扶持,最高扶持金额 不超过 200 万元。 (4)电竞俱乐部参赛奖励。对高新区(滨江)的电竞俱 乐部,参加国际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含)1000 万元), 5 经认定,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总奖金额超过 (含)300 万元), 经认定,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5)支持电竞平台建设发展。对服务电竞产业的直播平 台、运营平台、赛事综合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实际经营达到 一定规模的,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 500 万元的扶持。 (四)加强文化金融支持 11、设立区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 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或与文化产业领域知名投资机构(头 部文化企业)成立合作基金,投资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文化企 业,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12、搭建文化产业融资对接平台。发挥“数字文创产业联 盟”作用,依托“IP 直通车”等产业对接平台,联合相关部 门、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融资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积极引导社 会资本投资优质文化企业,助力企业加速发展。 (五)强化人才引育扶持 13、支持网络作家开展作品转化。对中国网络作家村入驻 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与高新区(滨江)的文化企业开展 IP 转化合作,且版权交易双方、项目立项(发行)方均在滨江区 的,按照实际交易额 2%,给予版权交易双方各最高 100 万元 的补助。 14、强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育。推荐优质文化人才申报评 定杭州市人才、杭州市杰出人才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人才选 拔。对经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 6 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扶 持。 15、推进文化“产学研用”合作。健全政府、企业、高校共 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对经区文创企 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或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产学 研用”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组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家智库。 (六)推进文化品牌打造 16、鼓励精品佳作播映。 (1)电影: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的 原创电影作品,首轮票房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及以 上的,分别奖励出品方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2)电视剧: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 的原创电视剧、纪录片,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 视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集 6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标准奖 励出品方,单部电视剧每集 40 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 40 集为 限。同一部作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动画片: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 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首次播 出的,分别给予每分钟 3000 元、1500 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同一部作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 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当年度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17、激励精品佳作获奖。 (1)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公 7 开播映的作品,获得国际级(国际公认的 15 个 A 类综合性电 影节和奥斯卡、金球奖、安妮奖、艾美奖)专业性电影节、电 视节奖项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公 开播映的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家、浙江省知名权威奖项 的,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获得国家、浙江省、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关于扶持推动文 化事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3)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作 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获得国际知名漫画大赛奖项 或国家级专业漫画奖项的,根据奖项等次,给予最高 2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设计作品(产品),获得国际、 国家、浙江省相关设计类权威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 等级,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5)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上线运营的网络 游戏、网络文学、音乐、广播剧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国家、 浙江省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6)对影视、动画、广播剧等领域获得国际、国家级奖 项作品的核心制作方(排首位),按获奖作品出品或发行方奖 励额度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作品(产品),以上“激励精品佳作获奖”条款内 8 容与“鼓励精品佳作播映”条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 18、支持文化品牌活动。对由文化企业主办或承办,且举 办地设在滨江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产业特色 活动、展会、品牌赛事等,开展年度品牌活动遴选,以活动主 题、内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情况等内容开展评审,择优按 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 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重大的,可视情加大奖励力度。 (七)支持文化品牌出海 19、激励文化出海头部企业。对文化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 别给予项目所在企业 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参与国际性会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 会,经认定,按实际展位费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补 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1、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出海。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 案立项方)且彰显中华文化、浙江特色、滨江韵味的原创动漫、 影视、游戏等作品,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费用给予最高 50% 补助,单个作品最高补助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元。鼓励反映我区特色的动漫影视等作品在海外举办发布活 动,对在海外举办的影视首映礼,按活动投入 50%给予补助,单 个活动年度最高补助 50 万元。 三、创新机制 22、健全协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 会议、重点文化企业“一对一”服务、区领导联系领军文化企业 9 等工作机制,重塑核心业务数字化全流程、数字文化(包括文 化贸易)统计分析等创新举措。 23、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 游戏版号申报预审、出海作品翻译、税务合规咨询、知识产权 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4、强化内容管理服务。加强动漫、游戏、影视等内容导 向管理,组建专家团队,对选题策划、意识形态等内容方面给 予审核指导,严格加强内容出版、发行后的监管,落实游戏防 沉迷举措,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发展生态。 25、优化企业动态管理。文化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 报区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对经认定的文化 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化产业、经营异常、 严重失信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认定要求企业,取消文化企业 认定资格。 四、附则 1、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在区级财政获得多项补助(奖 励)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2、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 项目、重点企业等,可视情加大扶持力度。 3、本意见自 2023 年 月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 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20〕16 号 文件同时废止,在原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等可 以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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