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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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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滨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2 3 4 5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5 属地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信息报告与通报 — 1 — 6 7 8 9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 2 — 1 1.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 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 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 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 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杭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 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 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 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 控的原则。 — 3 —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区在内 的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 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区在内的 2 个以上设区市,造 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 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并 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 10 人(含)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区在内的 2 个以上县(市、 — 4 — 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或 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30 人(含)以上 99 人 (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是全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区食药安委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 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 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 5 — (4)审议批准区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 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 况。必要时,提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区政府指定 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在区食药 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区食药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食药安办主任、 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 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区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应 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 — 6 — 的具体问题; (5)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 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 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 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 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 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 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社发局等技术支 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 — 7 — 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 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 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 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社发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 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 全事故造成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司法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 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 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 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 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 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 — 8 — 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 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 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 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 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属地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街道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 的应急指挥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统 一指挥下开展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 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 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 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 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 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 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 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 9 —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 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 的发展趋势,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 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和有关方面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 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 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发布解除 预警的信息。 5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 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 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 10 — 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 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区社发局报告。区社发局认为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 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或举报。 5.区社发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 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 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 别重大、重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 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区域性 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街道及区级有关 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 1 小时内、力争 30 分钟内 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区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 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 2 小时 内、力争 1 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 11 —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 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 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 应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 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 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 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 为Ⅰ级、Ⅰ级、Ⅰ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6.2.1 I 级应急响应 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 食药安委应立即向市食药安委、省食药安委汇报。经省食药 安委综合评估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立即对特别重大食品 — 12 — 安全事故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 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 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 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6.2.2 Ⅰ级应急响应 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 安委应立即向市食药安委、省食药安委汇报,经市食药安委 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立即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 II 级 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及省市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 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 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 府和市委市政府。 6.2.3 Ⅰ级应急响应 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 安委应立即向市食药安委汇报,经市食药安委报市政府同意 后,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 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 市委、市政府。 6.2.4 Ⅰ级应急响应 — 13 — 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向区政 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 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 部署,统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 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区食药安办提请市食药安办援助,派出 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区食药安办及时将事故 处置情况报市食药安办。 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 30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及 时动态上报事故进展及处置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 措施。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 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 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 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 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 14 — 6.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 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 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 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 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 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 查报告。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 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 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 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进行事故信 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 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 — 15 — 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 会治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 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 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治安管 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 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 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 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 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 省食药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 区食药安委调整 IV 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 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 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 — 16 — 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 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 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市食 药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 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 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 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 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 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7.1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 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 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 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 — 17 — 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 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 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 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 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 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 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 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国家部委及牵头单位组 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 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 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 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国务院食安委、省政府和省食 药安委以及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 情况,组织对事发地街道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 — 18 —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 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 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 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 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 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 8.1 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队伍管理,加快应急 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 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 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 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 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 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 19 — 8.3 医疗保障 区社发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 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 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 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 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 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 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 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 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加大食品安全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 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 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 — 20 — 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 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9.1 附则 预案管理 区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 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 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 的衔接工作。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 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 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杭高新市监〔2020〕16 号)文件同时废止。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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