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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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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年 月 日发布 年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月 日实施 裁量情节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 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监控化学品类别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非法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 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整顿。” 1 非法生产监 控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非法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 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 非法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1-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整顿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 停产整顿 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 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提 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 违法使用监 控化学品的 违法经营第 二类监控化 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其第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二类监控化学品未达到或未超过《禁止化 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 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 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 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其第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 二类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超过《禁止化学武 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 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 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 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根据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 违法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2- 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含初次违法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 违法所得(含初次违法的金额)在 10 万 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 违法所得(含初次违法的金额)在 20 万 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 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的罚款 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的罚款 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的罚款 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 违反监控化 学品资料、数 据管理妨碍 监督检查的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 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 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虚报、漏 万元以下罚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 5 万元以 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第五 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 瞒报、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 的 -3-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 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监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责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拆除相关设施,根据监控化学品类别 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未经生产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 别许可,新建、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 扩建或改建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 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用于生产监 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 控化学品设 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 施的 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违反监控化 学品生产特 别许可证书 管理的 处 1 万元以上 1 万 5 千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 5 千元以上 2 万 5 千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第四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 式转让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的 -4-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证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监控化学品类别,予以相应罚 款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未妥善保存、移送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 生产记录的 移送相关记 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 录的 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 未妥善保存、移送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 有关生产记录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妥善保存、 移送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关记录的 违法销售购 买监控化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根据违法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5- 品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 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 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 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 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其 处 1 万 5 千元以下罚款 监控化学品未达到或未超过《禁止化学武 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 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 处 1 万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其 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 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根据违法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9 拒绝履行接 受国际视察 义务,不配合 国家视察,或 者阻扰国际 视察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 施细则》(2018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 号) 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 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不 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 配合国际视察的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阻 挠国际视察进行的 -6-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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