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番)法罚〔2021〕15号 广州市雄仁喷粉有限公司.doc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番)法罚〔2021〕15号 当事人:广州市雄仁喷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9500215B 项目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羊栏工业二区 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于 2004 年 11 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羊栏工业二区 9 号建成一个五金制品加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一体化前处理生产线 1 条、静电喷粉生产线 1 条、燃气固化炉 1 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五 金件→金属表面处理→烘干→喷粉→固化→成品;主要原辅材料:金属表 面处理剂(除油剂、四合一磷化剂)、环氧树脂粉等。当事人生产过程中 喷粉工序产生粉尘,固化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除油工序产生生产废 水,产生的危险废物为表面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等,但未依法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有关规定。 2021 年 9 月 11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穗番环罚告〔2021〕17 号),当事人逾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 和申辩材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第(三)项及《广州市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 10.14 项之规定,本局现依法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收入项目编码: 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 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 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 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 的通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 39 号 邮政编码:511400 电话:84620488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1 月 11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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