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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 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53 号 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 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 得,在每人每年 12000 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 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 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 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 -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年不超过 12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4〕178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