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

Later on70 页 328.851 KB下载文档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
当前文档共70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pdf

编号: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 (CNCA-C10-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目 录 0. 通用要求 ............................................................................................. 1 0.1 前言 .............................................................................................. 1 0.2 术语定义 ........................................................................................ 1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 3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 3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 4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 4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 ......................................................................... 6 2.1 基本认证模式 ................................................................................ 6 2.2 具体认证模式 ................................................................................. 6 2.3 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6 2.4 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 ....................................................................... 7 3. 认证单元划分....................................................................................... 7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 8 3.2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 8 4. 认证流程及时限 ................................................................................... 8 4.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 8 4.2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 ................................................................... 9 4.3 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 ................................................................. 10 4.4 型式试验 ..................................................................................... 10 4.5 设计鉴定...................................................................................... 11 4.6 工厂检查...................................................................................... 11 4.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2 4.8 技术争议与申诉 ........................................................................... 12 2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4.9 其他 ............................................................................................ 12 5. 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 .............................. 13 5.1 送样要求 ..................................................................................... 13 5.2 检测项目要求 ............................................................................... 13 5.3 试验样品要求 ............................................................................... 15 6.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 16 6.1 适用范围 ..................................................................................... 16 6.2 实施方式 ...................................................................................... 17 6.3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 17 6.4 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 .......................................................... 18 7. 设计鉴定的实施 .................................................................................. 20 7.1 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 ................................................. 20 7.2 设计鉴定申请资料 ......................................................................... 20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 21 8.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 ...................................................... 21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 .................................. 21 8.2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 22 8.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23 8.4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 23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 23 8.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24 8.7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 ........................................................ 25 8.8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 25 9. 认证证书的变更 .................................................................................. 26 9.1 证书变更的范围 ............................................................................ 26 9.2 证书变更的流程............................................................................. 26 3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9.3 ODM 变更的特殊要求 ...................................................................... 26 9.4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 27 9.5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 27 10.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 27 10.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 27 10.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 ......................................................... 28 10.3 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 .................................. 28 11. 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 29 11.1 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 ................... 29 11.2 CQC 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 ...................................................... 30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 30 12.1 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 31 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 32 附件 2: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 33 附件 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 36 附件 4: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 44 附件 5: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52 附件 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 56 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0. 通用要求 0.1 前言 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 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细则》是紧密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C10-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其中 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 、 《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 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 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 术语定义 0.2.1 设计鉴定 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 分型式试验项目。 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0.2.2 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 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 (1)重量大于 100kg; (2)长、宽均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1.0m; (3)直径超过 1.8m 且高度大于 2.0m; (4)直径超过 1.0m 且高度超过 4.0m。 0.2.3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认证委 托人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给实验室,实验室对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CQC 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 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注:设计鉴定替代的部分试验项目加上企业送样进行的部分试验项目应覆盖 对应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条款。 0.2.4 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 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实施方 式详见《细则》第 6 条。 0.2.5 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 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实施方式详 见《细则》第 6 条。 0.2.6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生产厂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 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 生产厂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 OEM 生产厂的 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0.2.7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厂 2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及同一产 品设计生产相同产品的组织。 0.2.8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初次获得 ODM 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9 ODM 模式 0.2.9.1 初始认证证书的 ODM 模式: 首先,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生产厂)为同一企业,通 过自有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生产相关产品,且生产 的产品未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次,申请人直接使用上述未获证 产品进行认证申请的模式。 0.2.9.2 利用已获证结果获取证书的 ODM 模式: 利用现有证书(证书状态为正常、生产企业(生产厂)不能是 D 类企业)作为基础证书,以仅变更基础证书认证委托人(或型号命名) 的方式获取新证书的认证申请模式(新证书不得再作为基础证书使 用) 。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 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 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 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 管理,同时,CQC 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态调 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 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3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 CQC 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得 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 CQC 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 导消费者。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质量信息包括认证实施获得的质 量信息、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以及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等。对相 关质量信息的收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 产厂)应予以配合。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CQC 依 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生产企业 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 或跨级下降。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 A 类: 该级别由 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 2 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未出现工 厂检查不通过和现场验证通过的; (b)近 2 年内的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等 各类强制性认证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合格” ; 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 得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17025 标准认可的资质; (d)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② B 类: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 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③ C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C 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b)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 (c)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④ D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D 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可直接暂 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 认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f)严重违反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g)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认为需调整为 D 类的。 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 2.1 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有: 模式 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2: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大型灯 具) 2.2 具体认证模式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 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 1.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1.2: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 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模式 2.1: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2.2: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2.3 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2.3.1 采用模式 1 的申请 2.3.1.1 对于生产企业未获得本细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初次认证申请: 6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A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1.2 实施认证。 2.3.1.2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但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不同,且不 能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 类、B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1.2 实施认证。 2.3.1.3 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 CCC 证书而进 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且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相同,或者 可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 类、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均可采用模式 1.1 实施认证。 2.3.2 采用模式 2 的申请 2.3.2.1 D 类企业只能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不允许采用模式 2。 2.3.2.2 生产者(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对 生产者(制造商)的要求及提供资料的要求见《细则》第 7 条“设计 鉴定的实施”) 。符合相关要求时,A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2.1 实施 认证,B 类、C 类生产企业采用模式 2.2 实施认证。 2.4 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 认证单元划分 7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 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 3)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 原则见附件 2。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厂)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原则上,CQC 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认证委托人的申请,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适 度放宽单元划分。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相同产品, 当生产企业为 A 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其 他 A 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产品一致性符合声明、产品描述等 资料由实验室进行核查;B、C、D 类生产企业的产品则每个单元均需 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 4. 认证流程及时限 4.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申请。 新申请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 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产品描述、协议书 8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等;变更申请时,需根据变更项目提供相应资料(如证书原件、上级 主管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产品变更资料等),证书变更范围见《细 则》第 9 条“认证证书的变更”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 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 1)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 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OEM 协 议书、授权书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4.2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该申请 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CQC 在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 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4.3 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 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件 1) 。 CQC 和/或实验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 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 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 的义务。 4.4 型式试验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 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 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按样机核查有关规定对样品 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 CQC,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依据 审查结果下达测试通知或作出相应处理。 实验室在收到测试通知后安排样品测试,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下达测试任务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的时间),有环境试验项目时型式试验时间 可适当延长至 40 个工作日。 10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当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 CQC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 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规定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并按样机核查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5 设计鉴定 对于采用设计鉴定进行认证的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 产者(制造商)完成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向 实验室下达设计鉴定审核通知。 实验室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 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包括审核的结果、需要进一步 测试的建议等)并上报 CQC。 CQC 在收到审核报告和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议后,2 个工作日内 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其他流程及时限要求同“4.4 型式试验” 。 4.6 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一般包括:初始工厂检查(首次工厂检查、扩类工厂检 查(扩大工厂界定编码的工厂检查)、OEM 工厂检查等) ,生产企业搬 迁的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如全要素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工厂 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前进行。工厂检查时,工厂 应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 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具体检查 人日按 CQC 相关规定收取。 1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工厂检查应按《细则》第 8.1、8.2、8.3 条的要求执行。 对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申请,CQC 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或合 格的认证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委派检查员/检查 组。 原则上,检查员/检查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工厂现场检查, 形成工厂检查报告,并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完成整 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设 计鉴定审核报告(如有)、工厂检查报告等)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其 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评价合格的,批准颁发证书;评价不合格的, 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8 技术争议与申诉 按照 CQC 产品认证体系文件《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 (CQC/12 管理 01-2008)要求处理。 4.9 其他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文 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活动予以积 极配合。 12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5. 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 5.1 送样要求 5.1.1 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实验室的要求选送代表 性样品用于检测。 5.1.2 样品应由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制造,不得借用、租用、 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 5.1.3 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5.1.4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CQC 做 出相应处理决定。 5.1.5 以 ODM 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时的送样要求: 5.1.5.1 以初始认证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时,送样要求同 5.1 条; 5.1.5.2 以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时,认证工程师 需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 ODM 协议、授权书、型号对照表 等)进行核查,如不能确定本次申请型号与原获证型号是否一致,可 下达送样通知,由认证委托人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核查。 5.2 检测项目要求 5.2.1 新申请检测项目 5.2.1.1 型式试验 当采用型式试验认证模式时,检测项目应为该产品现行有效标准 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13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5.2.1.2 设计鉴定与部分项目试验 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由实验 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CQC 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 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5.2.2 以 ODM 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时的检测项目: 5.2.2.1 以初始认证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时,检测项目同新申请; 5.2.2.2 以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时,如需进行样 品确认,由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样品对比和确认。 5.2.3 变更申请检测项目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 CQC/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的 ODM 证书变更要求见《细则》第 9 条“认 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 5.2.4 监督时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 除必检项目外,CQC 根据不同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生产现场/ 市场抽样检测项目,CQC 分中心或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有疑义时,可 以增加检测项目。 5.2.4.1 灯具 必检项目:标记、防触电保护、耐热耐火试验、外部线路。 5.2.4.2 荧光灯电子镇流器 必检项目:标记、关联部件的保护措施(奇数年)、异常状态、 电源端子电子骚扰电压(偶数年)。 5.2.4.3 荧光灯(电感)镇流器 必检项目:标记、镇流器的发热极限、耐热耐火。 5.2.4.4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 必检项目:标记、镇流器的发热极限、耐热耐火。 1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5.2.4.5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 必检项目:标记、关联部件的保护措施(奇数年) 、触发电压。 独立式控制装置按照 GB7000.1 加做介电强度、防触电保护、IP 等级(大于等于 IP65 时适用)(奇数年) 。 5.2.4.6 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必检项目:标记、异常状态、耐热耐火、 (SELV 控制装置)附录 I(适用时) 。 独立式控制装置按照 GB7000.1 加做介电强度、防触电保护、IP 等级(大于等于 IP65)时适用(奇数年) 。 5.3 试验样品要求 5.3.1 新申请样品要求 5.3.1.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详见表 5-1。 表 5-1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产品 类别 灯具 固定式通用灯具 主检样品 数量 2台 嵌入式灯具 可移式通用灯具 2台 2台 水族箱灯具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2台 2台 地面嵌入式灯具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2台 2台 产品名称 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 件,数量按相关标准要求; 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 外壳及支撑其带电体的绝 缘材料样品各 3 件。 1. 提供一个未浸漆的半成 品; 2. 加做高压脉冲时增加 6 9只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 ( 带 过 热 保 只样品,另加提供配套触 镇流器 护 器 的 镇 流 发器 6 只; 器 的 主 检 样 3. 对于带过热保护器的镇 荧光灯用镇流器 镇流器 备注 9只 1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品 数 量 以 备 流器,需提供其中 80%抽头 注为准) 1 个,7 个带热保护器,7 个不带热保护器,散件一 个。 4. 非补偿类电容器 8 只 (必要时)。 荧光灯电子镇流器 6只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 6只 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 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 6只 子控制装置 另提供一块印刷线路板。 另提供一块印刷线路板。 另提供一块印刷线路板。 注 1:以初始认证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的,送样数量同新申请;以利用已获 证结果取得证书的 ODM 模式申请的,灯具类产品送样数量为 1 台,镇流器类产 品为 1 只。 注 2:电子控制装置初次认证时,如产品灌胶的,还需另外提交 2 个非灌胶 产品。 5.3.1.2 设计鉴定与部分项目试验 参照《细则》第 7 条中要求执行。 5.3.2 变更申请样品要求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 CQC/实验室提出试验样品的要求。 6.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6.1 适用范围 在生产企业或制造商拥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资源和人力 资源的前提下,在获证后的监督抽样检测时可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测的 16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有关活动(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 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6.2 实施方式 6.2.1 TMP 方式 由 CQC 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 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指定实验室审 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6.2.2 WMT 方式 由 CQC 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 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 提交 CQC 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 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 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6.3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6.3.1 只有生产企业分类结果为 A 类的,且生产企业的检测资源为申 请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 100%自有资源,获得相关认可并与工 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的,才可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 6.3.2 只有经 CQC(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6.3.2.1 TMP 方式 (a)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 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生产企业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 与 CCC 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17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生产企业实验室满足 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 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认可范围应包括拟进行试验的检测标准(详 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 第 3 条“认证依据标准”) 。 (d)生产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 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 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 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 6.3.2.2 WMT 方式 (a)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 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生产企业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 与 CCC 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生产企业实验室满足 GB/T27025(ISO/IEC17025)第 5 章技术 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认可范围应包括拟进行试验的检测标准(详 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 第 3 条“认证依据标准”) 。 (d)生产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 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 (符合 GB/T27025(ISO/IEC17025)的技术 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生产企业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 一定的检测经验; (f)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 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6.4 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 18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6.4.1 生产企业实验室应向 CQC 提出能力评审申请,同时提交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对该工厂实验室的有效认可证书及含相关标准 页的复印件、工厂实验室、工厂或制造商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书,以 及生产企业按照上述 6.3 条进行自查的结果。 6.4.2 CQC 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做出受理决定, 并向认证委托人反馈生产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否则,CQC 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6.4.3 受理申请后,CQC 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工厂的现场进行质量体系 运行、检测场地、设备能力及施检人员能力的评审。并对现场评审组 提交的现场评审结论和其它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合格后将生产企 业实验室评审结论告知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实验室评审结论的有效 期为一年。CQC 将在对生产企业监督的同时,执行对生产企业实验室 的监督。 6.4.4 原则上,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的试验(简称现场试验)应 在生产企业实验室评审结论为合格后进行。 对于 TMP 方式,应有至少一名生产企业试验人员配合指定检测机 构工程师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后,指定检测机构出具原始检测记 录,生产企业实验室签章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并在 报告中注明该试验是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的。 对于 WMT 方式,现场试验后,由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出具原始检测 记录,指定检测机构工程师签字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并在报告中注明该试验是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的。 原则上,指定检测机构工程师所进行的或目击的现场试验应是按 标准要求进行的全部试验及过程,包括从试样的预处理到测试数据的 整理和试验报告的出具。 19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对于现场试验中的技术争议,由生产企业与指定检测机构工程师 协商解决;必要时,报 CQC 处理。 6.4.5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并不免除、减轻或转移《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指定实验室、CQC 对检测结果、认 证结果应负的责任。 7. 设计鉴定的实施 大型灯具体积大、重量重、企业送样进行型式检验有困难,且大 型灯具的坠落风险高,带来的社会影响较大,需对其质量进行监管。 CQC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可以采用“设计 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如 需要)+获证后监督”认证模式。认证申请流程见《细则》第 4 条“认 证流程及时限”。 7.1 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 1)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获得 GB/T19001(ISO9001)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其证书覆盖范围包括“设计”; 2)生产企业为 A 类、B 类或 C 类,D 类企业不允许采用设计鉴定 认证模式; 7.2 设计鉴定申请资料 生产者(制造商)须提供:提供企业规模、组织机构、研发团队 人员配置(研发人员数量、学历、学位、职称、从业经历等证明性资 20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料)、科研开发设备、曾取得的研发的科技成果或获得的专利等证明 资料供 CQC 综合评估。此外,还需提供表 7-1 的技术资料。 如果企业参与设计或通过转让方式,还需提供联合设计产品的技 术转让协议或合同。 表 7-1 设计鉴定申请的技术资料 序号 名称 内容 1. 图纸 总装配图、重要承载零部件图纸、原理图、接线图等 2. 技术文件 设计计算校核说明书、技术条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灯 具的最大投影面积、工艺文件及电气参数等 3. 零部件清单 型号规格、材料牌号、技术参数、重量等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采用含有设计鉴定的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 生产者(制造商)完成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 CQC 选择国家认监 委指定的、具有能力的实验室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审 核。 实验室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对大型灯具的机械结构及电 路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实验室拟定审核结果及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 议方案等上报 CQC。CQC 对审核结果和建议方案进行评价,并将相关 要求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根据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议方案要 求提供相应的试验样品和/或模拟试验样品。实验室完成相关检测后, 将鉴定结果提交 CQC,由 CQC 对鉴定结果进行再次评价。 8.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 2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工厂检查是对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 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 厂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 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 例行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 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涉及“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 “加工场所”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指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的覆盖,在一个工厂界定编码(见表 8-1)下,如有已经获得 CCC 证书的产品且证书状态有效,则在此工厂界定码下的其他同类产品的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可被覆盖,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CQC 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附件 4 要求的工厂检查时,可延伸 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等处进行检查。 表 8-1 照明电器产品的工厂界定编码及其覆盖原则 工厂界定码 产品名称 备注 1001 灯具 1002 电子控制装置 1003 电感镇流器 灯具产品彼此可以覆盖 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 (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 流器、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 制装置可以彼此覆盖 荧光灯电感镇流器、高强度气体放电 灯电感镇流器彼此可以覆盖 8.2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要求 22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 件 4。 8.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5。 8.4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见附件 6。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8.5.1 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 ODM 证书的情况(以初始认证证书模式取 得的 ODM 证书的工厂检查要求同新申请) 8.5.1.1 初始工厂检查 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 ODM 证书时无需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8.5.1.2 年度监督检查 对 ODM 证书的监督检查随 ODM 生产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起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ODM 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 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ODM 生产厂(生产企业)为其他生产 者(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 别关注 ODM 产品的一致性。 8.5.2 OEM 模式 8.5.2.1 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该申请对应的认证模式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主 要查采购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确认 23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检验和现场指定试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等条款及产品一致性检 查,但不排除对其它必要和/或质疑条款进行重新检查确认。 8.5.2.2 年度监督检查 OEM 证书的年度监督检查同新申请。 注:OEM 工厂检查时,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OEM 合同;相关授权文件(如 CCC 标志在 OEM 工厂使用的授权文件等)。 8.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获证后监督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或初始工厂检查后,每个自然年 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中,对于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在获证 后 3 个月内或首次生产时实施第一次跟踪检查。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CQC 可在 1 次/2 年-4 次/年范围内确 定相应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见表 8-2 表 8-2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 企业分类 监督频次 监督方式 A类 1 次/2 年 跟踪检查或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B类 1 次/1 年 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C类 至少 1 次/1 年 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D类 至少 2 次/1 年 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对于 D 类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般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情况和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认证委托人、生产企 业应主动向 CQC 提交生产计划,以便监督检查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 2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 分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 CQC 相关规定收取。 监督检查时,工厂应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全部或主要内容,具体按 本文第 8.1、8.2、8.3 条的要求执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所用产品可为 现场生产和/或库存中的加施 CCC 标志的合格产品。 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员/检查组完成工厂检查报 告,并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生产企业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 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监督检查结论 不合格处理。 8.7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 CQC 依据认证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必要时(如 发现的产品不一致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时)进行认证产品的 监督抽样检测/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检查按 CQC 制定的监督抽样检测/检查方案进行; 检测项目见《细则》第 5 节“样品检测要求”,试验应由指定实验室 或利用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8.8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相关要求同 8.7“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 。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的实际情况,CQC 在需要时,到获证产品的生 产企业、使用方、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 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使用方、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信息等。 2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9. 认证证书的变更 9.1 证书变更的范围 以下内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交变更申请: 1.商标更改;2.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 型号更改;3.产品型号更改、不影响电器安全的内部结构不变(经判 断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问题) ;4.在证书上增加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5.在证书上减少同种产品其它型号;6.生产厂名称更改,地址不变, 生产厂没有搬迁;7.生产厂名称更改,地址名称变化,生产厂没有搬 迁;8.生产厂名称不变,地址名称更改,生产厂没有搬迁;9.生产厂 搬迁 退回证书原件;10.原申请人的名称和/或地址更改;11.原制造 商的名称和/或地址更改;12.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 或者认证;13.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和规范发生了变化,如电器安全 结构变更或获证产品的关键件更换;14.增加或减少适用性一致的关 键件供应商或关键件供应商名称变更;15.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 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 ;16.其他。 9.2 证书变更的流程 变更申请的流程见《细则》第 4 条“认证流程及时限”。 9.3 ODM 变更的特殊要求 26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ODM 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批准后, 其他 ODM 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 1 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但不涉 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如申请人名称、产品型号命名方式、证书有效期 等变更)的除外。 9.4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 准变更。如需样品测试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测试和/或检查合格后方 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 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变更经 CQC 批准后方可实施。 9.5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在 CQC 公布的相应证书标准换版通知中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10.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0.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见附件 3。 对每一类照明电器产品而言,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分为 A 类和 B 类。当相应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后: A 类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发生变更时(如更换认证产品所使用的关 键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 27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厂)发生变更,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电气参数发生变更等),需向 CQC 提交变更申请,并按 CQC 确定的送样要求,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指定 实验室进行试验; B 类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发生变更时(如更换认证产品所使用的关 键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 厂)发生变更,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电气参数发生变更等),如果生 产企业有经 CQC 认可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 的要求见第 11 条) ,可不提供样品进行试验,由其认证技术负责人 负责确认批准变更项目,生产企业应保存相应记录并报 CQC 备案。CQC 在对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验证试验。如果没 有 CQC 认可的技术负责人,则仍需向 CQC 提交变更申请,并按 CQC 确定的送样要求,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 注:由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变更的 B 类关键件和材料,如果属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范围,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变更后的关键件和材料的电气 参数不得低于原零部件电气参数。 10.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 10.2.1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 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 机试验送样数量见附件 2。 10.2.2 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 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 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 核查。 10.2.3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见附件 5。 10.3 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 28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10.3.1 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描述应按要求一一对 应,准确、详细描述每个项目,不应出现笼统的不确定的描述。 10.3.2 可由生产企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扩展的关键元器件 和材料,在试验报告中可不进行系列扩展描述。 11. 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11.1 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 11.1.1 认证技术负责人在组织中无论还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具有如 下职责: 1)了解认证产品及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标准和要求; 2)熟悉组织获证产品的原理、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参数 和性能要求,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关性; 3)熟悉产品一致性管理要求和产品变更管理要求; 4)组织评审和确定变更的需要,实施变更活动; 5)保持实施了其职责的记录。 11.1.2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为组织正式员工,从事技术工作,或从事 生产、质量等工作且具有相应技术能力,胜任技术负责人职责要求。 11.1.3 认证技术负责人需经组织任命,具有相关权限,使其在行使 职责方面具有推动力。 11.1.4 利用 OEM 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时,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须 经生产者(制造商)授权或由生产者(制造商)选派组织内员工担任。 29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11.1.5 认证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只在本组织任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 的技术负责人。 11.1.6 认证技术负责人通过建立文件化的简化流程程序,确定适用 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确定变更控制方法。 11.1.7 认证技术负责人对变更的时机进行控制、批准和实施变更。 11.1.8 保存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相关记录,并在组织内部传递 变更信息用于一致性控制。 11.1.9 认证技术负责人需经能力认可,发生变更时需重新认可。 11.2 CQC 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 11.2.1 认证技术负责人资格按产品类别划分,能力需分别认可。 11.2.2 CQC 负责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认定和批准,并保持记录。 11.2.3 CQC 负责对合格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发放认定证书,并公示合格 人员名单。 11.2.4 当与获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要求等发生 重大变更时,根据 CQC 的通知,认证技术负责人需重新认定。 11.2.5 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诚信履行职责的认证技术负责人, CQC 有权取消其资格。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由 CQC、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统一收取。认证委托人应按时、足额缴纳认证费用。 注:认证收费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 30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 号)收取;检测收费依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 价格[2006]1979 号)中规定费用的 90%收取。 12.1 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 TMP 检测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 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979 号,以下简称《收 费标准》)中规定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 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 100%) 。WMT 检 测费按照《收费标准》中规定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 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上述费用由相关的指定实验室收取,CQC 仅收取相关申请费、资 料审核费、工厂检查人日费用。 受认证委托人要求,赴境外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费 用,CQC 通过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3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认证申请书或认证合同;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 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生产厂)之间 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 (4)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关 键元器件和/或材料一览表、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 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产品照片等) ; (5)试验样品的标记、说明书、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合格证明 等; (6)工厂检查调查表; (7)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的文件。 32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附件 2: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序 号 1 2 产品名称 固定式通用灯 具 可移式通用灯 具 单元划分原则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4. 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灯的控制装置;以上6点相同,且结构 相似者为同一单元,否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4. 外壳防护等级;5.灯的控制装置;以上5点相同,且结构相似者为同一单 元,否则不能划为同一单元。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隔热材料覆盖;2.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 3 嵌入式灯具 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及安装位置;6.灯的控制装置;以上6点 相同,且结构相似者为同一单元,否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4 5 水族箱灯具 电源插座安装 的夜灯 同固定式通用灯具 安全认证 电磁兼容 主送样 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 品数量 GB7000.10 GB7000.1 GB7000.11 GB7000.1 GB7000.12 GB7000.1 2台 1 GB17743 GB17625. 2台 1 GB17743 GB17625. 2台 1 GB17743 1 GB17625. GB7000.1 1 GB7000.1 33 GB17625. GB7000.21 GB7000.212 同固定式通用灯具 GB17743 2台 GB17743 GB17625. 1 2台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隔热材料覆盖;2. 光源种类;3.防触电保护等级; 6 地面嵌入式灯 4.外壳防护等级;5.安装面材料;6.标准附录A中的预期使用位置;7.灯 GB7000.213 具 的控制装置;以上7点相同,且结构相似者为同一单元,否则不能划分为 GB7000.1 同一单元。 7 儿童用可移式 灯具 GB7000.4 同可移式通用灯具 GB7000.1 GB17743 GB17625. 2台 1 GB17743 GB17625. 2台 1 注:以上灯具产品需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数量按相关标准要求。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撑其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 品各三件。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tw值;3.过热保护方式及温度;4. 8 荧光灯镇流器 结构;5.防触电保护等级;以上5项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 GB19510.9 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应提供的工作参数:灯的种类、漆包线 GB19510.1 型号、外形尺寸、矽钢片牌号热保护器 型号规格(必要时)) 放电灯(荧光 9 灯除外)用镇 流器 10 荧光灯用交流 电子镇流器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tw值;3.过热保护方式及温度;4. 结构;5.防触电保护等级;以上5项相同者为同一单元,其中任意一项不 同,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应提供的工作参数:灯的种类、漆包线 型号、外形尺寸、矽钢片牌号热保护器 型号规格(必要时))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tc值;3.防触电保护等级;以上3条 相同,且线路相同、结构相似者为同一单元,否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注:线路中仅允许多灯时,输出端按带灯数有相应变化。(应提供的工 34 GB17743 GB17625. 1 GB19510.1 GB17743 0 GB17625. GB19510.1 1 GB19510.4 GB19510.1 9只 9只 GB17743 6只 GB17625. 另 提 供 1 一 块 印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作参数:灯的种类、线路图、印刷线路板图) 刷 线 路 板 放电灯(荧光 11 灯除外)用直 流或交流电子 镇流器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外壳防护等级;3.防触电保护等级; 6只 4.过热保护方式及温度(如果有)5.以上4条相同,且线路基本相同、结 GB19510.1 GB17743 另 提 供 构和线路板排列相似者为同一单元,否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注:同 3 GB17625. 一 块 印 一单元仅允许灯的型号和功率有相应的变化。(应提供的工作参数:灯 GB19510.1 1 刷 线 路 的型号、种类和电参数、线路图、印刷线路板图) 板 单元覆盖的产品应按1.安装方式;2.外壳防护等级;3.防触电保护等级; 4.防触电输出方式(自耦,SELV,隔离等);5.输出方式(声称恒流模 12 6只 LED 模 块 用 直 式、恒压模式、非完全恒流模式、非完全恒压模式和恒流恒压模式); GB19510.1 GB17743 另 提 供 流或交流电子 6.以上5条相同,且线路基本相同、结构和线路板排列相似者为同一单元, 4 GB17625. 一 块 印 控制装置 1 刷 线 路 否则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注:输出电路中仅允许带LED的数量有相应的 GB19510.1 变化。(应提供的工作参数:LED的种类和电参数、线路图、印刷线路板 板 图) 注1:对于荧光灯镇流器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1.应提供一个未浸漆的半成品;2.加做高压脉冲时增加6只样品,另加提 供配套触发器6只;带过热保护时提供抽头样品一个;4.非补偿类电容器8只(必要时)。 注2:对于初次认证的电子控制装置产品,如产品灌胶的,还需另外提交2个非灌胶产品。 注3:对于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认证产品,对于标称功率和实测功率均小于等于25W的认证产品与对于标称功率或实测功率大于25W 的认证产品不能在一个单元。 3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附件 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1.灯具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序 号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1 GB7000.1 螺纹接线端 GB13140.1 子 GB13140.2 IEC60598-1 IEC60998-1 IEC60998-21 2 GB7000.1 无螺纹接线 GB13140.1 端子 GB13140.3 3 4 零部件名称 GB1002 插头(或电 GB2099.1 线组建) (GB15934) GB5013 电源线 GB5023 GB7000.1 5 6 开关 GB15092 系列 GB16925 7 LED 模块 GB24819 8 荧光灯镇流 GB19510.9 器 GB19510.1 分 类 12 B 12 B 规格,生产企 业 12 B 型号规格,生 产企业 50m B 非 CCC 随整机 试验 B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温度) ,安装方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规格(截面积、 IEC60598-1 电流、电压、 IEC60998-1 温度) ,安装方 IEC60998-2-2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IEC884-1 IEC884-1 (IEC607) IEC60245 IEC60227 IEC60598-1 内部导线 GB5013 GB5023 送样 数量 控制参数 IEC60245 IEC60227 IEC61058 IEC62031 IEC62471 型号规格,生 产企业 50m 型号,电流, 电压,生产企 业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安 IEC61347-2-8 全参数,生产 IEC61347-1 企业,安装方 式(tw\Δt) 36 11 B 6 A 9 A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IEC61347-2- 9 荧光灯用交 GB19510.4 流电子镇流 GB19510.1 器 高强度气体 GB19510.10 放电灯镇流 GB19510.1 器 IEC61347-2- 高强度气体 GB19510.13 11 放电灯电子 GB19510.1 镇流器 IEC61347-2- 12 螺口灯座 IEC60238 10 GB17935 3 IEC61347-1 9 IEC61347-1 12 IEC61347-1 控制参数 型号规格,安 全参数,生产 企业,安装方 式 型号规格,安 全参数,生产 企业,安装方 式 型号规格,安 全参数,生产 企业,安装方 式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送样 数量 分 类 6 A 9 A 6 A 9/12 B 管形荧光灯 13 座和启动器 GB1312 座 IEC60400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9 B 14 杂类灯座 型号规格,参 IEC60838 系列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9 B GB19651 系列 15 卡口灯座 GB17936 16 触发器 GB19510.2 GB19510.1 17 变压器 GB19212 系列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8/11 安装方式 B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6 B 型号规格,参 IEC61558 系列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6 A 6 A IEC61184 IEC61347-21 IEC61347-1 IEC61347-2GB19510.6 直流电子镇 18 GB19510.7 流器 GB19510.1 5 IEC61347-26 IEC61347-1 37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控制参数 送样 数量 分 类 19 钨丝灯用电 GB19510.3 子降压转换 GB19510.1 器 IEC61347-22 IEC61347-1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6 A 20 与灯具联用 GB19510.12 的杂类电子 GB19510.1 线路 IEC61347-211 IEC61347-1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6 A LED 模块用 GB19510.14 21 电子控制装 GB19510.1 置 IEC61347-213 IEC61347-1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安装方式 6 A 22 管形荧光灯 和其它放电 GB 18489 灯用的电容 器 IEC 61048 自愈 式: 型号规格,参 51/61、 B 数,生产企业 非自愈 式:20 23 器具插座、 GB17465.1 连接器 GB17465.2 IEC320-1 IEC320-2-2 型号规格,参 数,生产企业 8 B 参数,生产企 业 不进行 单独部 件标标 准试验 B 24 电机 GB7000.1 IEC60598-1 2.荧光灯镇流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序 号 1 2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 GB6109.1 GB6109.2 GB6109.5 GB6109.6 漆包线 GB6109.7 GB19510.1 GB19510.9 GB19510.10 螺纹接线端 GB7000.1 子 GB13140.1 控制参数 送样 数量 分 类 IEC60317 IEC61347-1 IEC61347-28 IEC61347-29 线径,型号规 格,匝数 应规定 型号、 规格, 随机试 验 A IEC60598-1 IEC60998-1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12 B 对应 IEC 标准 38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控制参数 GB13140.2 IEC60998-21 温度) ,安装方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3 GB7000.1 无螺纹接线 GB13140.1 端子 GB13140.2 4 插头 GB1002 GB2099.1 IEC884-1 IEC884-1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温度) ,安装方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规格,生产企 业 5 电源线 GB5013 GB5023 IEC60245 IEC60227 型号规格,生 产企业 GB7000.1 6 IEC60598-1 内部导线 GB5013 GB5023 7 温控器等控 GB14536 系列 制装置 8 绕线骨架或 脱胎线圈的 GB19510.1 绝缘内衬 9 IEC60598-1 IEC60998-1 IEC60998-21 硅钢片 IEC60245 IEC60227 型号规格,生 产企业 送样 数量 分 类 12 B 12 B 50m B 非 CCC 随整机 试验 B 50m IEC730 电流,电压, 温度,生产企 业 12 A IEC61347-1 材料,牌号, 尺寸 随机试 验 B GB19510.1 IEC61347-1 10 防触电端盖 GB19510.1 IEC61347-1 材料,牌号, 尺寸 材料,牌号, 尺寸 3.荧光灯电子镇流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39 应规定 型号或 牌号及 尺寸, 随机试 验 随机试 验 B B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序 号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1 GB7000.1 螺纹接线端 GB13140.1 子 GB13140.2 IEC60598-1 IEC60998-1 IEC60998-21 2 GB7000.1 无螺纹接线 GB13140.1 端子 GB13140.3 3 聚氯乙烯电 GB5023.1线 GB5023.7 IEC60227-1 IEC60227-7 型号规格,生 产企业 4 熔断器 GB9364.1 GB9364.2 GB9364.3 IEC 60127-1 IEC 60127-2 IEC 60127-3 电压,电流, 熔断特性,分 断能力 5 功率三极管 (包括结型 GB19510.4 晶体管或 VDMOS 管) IEC61347-23 型号,规格, 封装尺寸 6 7 8 9 10 零部件名称 谐振(启动) GB/T14472 电容器 EMC 高频滤 GB/T14472 波电容器 滤波或储能 GB19510.4 电解电容器 IC 集 成 模 GB19510.4 块 EMC 滤波电 GB19510.4 感 11 印制线路板 GB19510.4 12 用于异常状 GB19510.4 态保护的万 控制参数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温度) ,安装方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规格(截面积、 IEC60598-1 电流、电压、 IEC60998-1 温度) ,安装方 IEC60998-2-2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IEC60384-14 IEC60384-14 IEC61347-23 IEC61347-23 IEC61347-23 IEC61347-23 IEC61347-23 40 型号,规格, 封装尺寸 型号,规格, 封装尺寸 Tc 值型号,规 格, 耐压 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 电感量 材料,尺寸, 排列 电流,动作温 度 送样 数量 分 类 12 B 12 B 随机试 验 小型: 48/超 小型: 66/51 个 B B 随机试 验 B 58 A 58 A 随机试 验 B 随机试 验 随机试 验 A A 10 B 随机试 验 A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 对应 IEC 标准 控制参数 送样 数量 分 类 次自恢复保 险丝 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 序 号 关键元器件 国家标准号 名称 对应 IEC 标准 控制参数 送样 数量 分 类 GB7000.1 螺纹接线端 GB13140.1 子 GB13140.2 IEC60598-1 IEC60998-1 IEC60998-21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温度) ,安装方 12 个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B 2 GB7000.1 无螺纹接线 GB13140.1 端子 GB13140.3 规格(截面积、 IEC60598-1 电流、电压、 IEC60998-1 温度) ,安装方 12 个 IEC60998-2-2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B 3 聚氯乙烯电 GB5023.1线 GB5023.7 IEC60227-1 IEC60227-7 型号规格,生 随 整 机 B 产企业 试验 GB 9364.1 GB 9364.2 GB 9364.3 IEC 60127-1 IEC 60127-2 IEC 60127-3 IEC61347-212 电压,电流, 小型 48 熔断特性,分 个 / 超 断能力 小型 66 B 个 或 51 个 型号,规格, 封装尺寸 随整机 B 试验 IEC61347-212 随整机 B 试验 1 4 5 6 7 熔断器 功率三极管 (包括结型 GB19510.13 晶体管或 VDMOS 管) 电源整流、 触发和电子 GB19510.13 泵反馈二极 管(如果有) 谐振(启动) GB/T14472 电容器 IEC60384-14 41 型号,规格, 58 个 封装尺寸 A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8 EMC 高频滤 GB/T14472 波电容器 IEC60384-14 型号,规格, 58 个 封装尺寸 9 滤波或反馈 储能电解电 GB19510.13 容器 IEC61347-212 Tc 值型号,规 随 整 机 A 格,耐压 试验 10 EMC 滤波电 GB19510.13 感 IEC61347-212 型号,规格, 随 整 机 A 电感量 试验 11 IC 集 成 模 GB19510.13 块; 型号,规格 12 印制线路板 GB19510.13 13 控制端口 GB19510.13 (如果有) IEC61347-212 IEC61347-212 IEC61347-212 14 压敏电阻、 (防雷)放电 / 管(如果有) IEC 61643-11 随整机 B 试验 15 过热保护装 GB19510.13 置(如果有) IEC61347-212 随整机 A 试验 A 随整机 A 试验 材料,尺寸, B 10 块 排列, 随整机 B 试验 5.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序 号 关键元器件 国家标准号 名称 对应 IEC 标准 1 GB7000.1 螺纹接线端 GB13140.1 子 GB13140.2 IEC60598-1 IEC60998-1 IEC60998-21 2 GB7000.1 无螺纹接线 GB13140.1 端子 GB13140.3 3 聚氯乙烯电 GB5023.1线 GB5023.7 控制参数 送样 数量 规格(截面积、 电流、电压、 温度) ,安装方 12 个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规格(截面积、 IEC60598-1 电流、电压、 IEC60998-1 温度) ,安装方 12 个 IEC60998-2-2 式,结构,尺 寸,生产企业 IEC60227-1 IEC60227-7 42 分 类 B B 型号规格,生 随 整 机 B 产企业 试验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GB 9364.1 GB 9364.2 GB 9364.3 4 熔断器 5 功率三极管 (包括结型 GB19510.4 晶体管或 VDMOS 管) IEC 60127-1 IEC 60127-2 IEC 60127-3 电压,电流, 小型 48 熔断特性,分 个 / 超 断能力 小型 66 B 个 或 51 个 IEC61347-23 型号,规格, 封装尺寸 随整机 B 试验 IEC61347-213 随整机 B 试验 电源整流二 GB19510.14 极管 EMC 高频滤 GB/T14472 波电容器 滤波或储能 GB19510.14 电解电容器 IEC60384-14 IEC61347-213 型号,规格, 58 个 A 封装尺寸 Tc 值型号,规 随 整 机 B 格,耐压 试验 9 EMC 滤波电 GB19510.14 感 IEC61347-213 型号,规格, 随 整 机 A 电感量 试验 10 IC 集 成 模 GB19510.14 块(如果有) 随整机 A 试验 11 印制线路板 GB19510.4 IEC61347-213 IEC61347-23 12 控制端口 GB19510.14 (如果有) IEC61347-213 随整机 B 试验 光电耦合器 GB19510.14 (如果有) 压敏电阻、 (防雷)放电 / 管(如果有) 过热保护装 GB19510.14 置(如果有) IEC61347-213 随整机 A 试验 IEC 61643-11 随整机 B 试验 IEC61347-213 随整机 A 试验 6 7 8 13 14 15 43 材料,尺寸, 10 块 排列, B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附件 4: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 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为规范指导照明 电器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保 证能力,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术语和定义 1.1 认证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 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1.2 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体要 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1.3 例行检验 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最 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 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对于特殊产品,例行检验可以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实 施抽样检验。 1.4 确认检验 为验证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1.5 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4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为验证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和/或技术 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 注:关键件是对产品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起关键作用的元器件、零部件、 原材料等的统称。 1.6 功能检查 为判断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预期功能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进行 的检查。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 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 2.1 职责和资源 2.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 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 CCC 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 CCC 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 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 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 4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 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 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 议、使用记录等。 2.2 文件和记录 2.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 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 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 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 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 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 个 月。 2.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 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 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 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 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2.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2.3.1 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 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46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 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 台帐等。 2.3.2 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2.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 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2.3.2.2 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 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 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 CCC 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 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 3.3.2.2(a)或(b)的 要求。 2.3.2.3 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 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 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 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 2.4 进行控制。 2.4 生产过程控制 2.4.1 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 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 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 47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 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2.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 足规定要求。 2.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2.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 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2.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 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 性。 2.5 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 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 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 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 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 2.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 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 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 实施。 2.6.2 校准、检定 48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 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 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 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 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注: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2.6.3 功能检查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 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 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 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 记录。 2.7 不合格品的控制 2.7.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 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 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2.7.2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 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 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49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2.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 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 ,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2.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 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 量审核结果。 2.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 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条件、关键件和产品结构等) 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 、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 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 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2.10 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 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 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2.11CCC 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 CCC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统一印制的 标准规格 CCC 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 CCC 标志,工厂应 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 CCC 标志或放行: (a)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50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e)不合格产品。 5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附件 5: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 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灯具 GB7000.1 GB7000.201 GB7000.202 GB7000.204 GB7000.21 常态电气强度或常态绝 按 GB7000.1-2007 附 缘电阻 全检 9 录 Q 规定的试验方法 功能测试/电路连续性 频次 操作方法 接地连续性(GB7000.1 全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7 章) 例行 确认 检验 检验 9 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GB7000.212 (GB7000.1 第 9.3 条 +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7000.213 第 10 章) GB7000.4 标志 (GB7000.1 第 3 章) 抽检 对照型式试验照片 拉力试验 (对装有固线 装置的灯具) (GB7000.1 抽检 用拉力计拉电源线 第 5.2.10.1 条) 镇流器与安装表面的距 离(GB7000.1 第 4.16.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条) 耐热、耐火(GB700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3 章) 电 感 GB19510.1 镇 流 GB19510.9 器 GB19510.1 0 GB17625.1 常态电气强度 全检 9 9 9 9 9 按 GB7000.1-2002 附 9 录 Q 规定的试验方法 介电强度(GB1951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1 章 + 第 12 章) 通电试验 9 9 输入额定电压,镇流 全检 器的电流值应在允差 9 范围内 外 观 和 标 志 抽检 对照型式试验照片 (GB19510.1 第 7 章) 镇流器的发热极限 ( GB19510.9 、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19510.10 第 14 章) 52 9 9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产品 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要求 频次 操作方法 (标准条款编号) 耐热、防火(GB1951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8 章) 例行 确认 检验 检验 9 过热保护器功能(适用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时) (GB19510.1 附录 B) 谐波(GB17625.1 第 7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章) 荧 光 GB19510.1 灯 电 GB19510.4 子 镇 GB17625.1 流 器 电容器表面温度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常态电气强度 全检 9 9 9 按 GB7000.1-2007 附 9 录 Q 规定的试验方法 介电强度(GB1951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1 章 + 第 12 章) 通电试验 全检 9 输入规定电压,试验光 9 源应能正常燃点 耐热、防火(GB1951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8 章) 9 标志(GB19510.1 第 7 抽检 对照型式试验照片 章) 关 联 部 件 的 保 护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19510.4 第 15 章) 谐波(GB17625.1 第 7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章) 放电 灯 (荧 光灯 除 外) 用直 流或 交流 电子 镇流 器 GB19510.1 GB19510.1 3 GB17743 GB17625.1 常态介电强度 全检 功能检测 全检 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GB19510.13) 按 照 GB19510.1 第 12 章的要求。 与对应的灯配套使用 时,应能正常工作。 9 9 9 9 9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外型尺寸、标志及外观 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 抽检 检查(GB19510.13) 和按标准要求 9 拉力试验(对装有固线 装置的独立式控制装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置)(GB7000.1 第 5 章 中 5.2.10.1 和 5.2.10.3) 9 异 9 常 状 态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3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产品 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GB19510.13)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 确认 检验 检验 触 发 电 压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19510.13) 耐热、防火(GB19510.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第 18 章) 谐波(GB17625.1)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17743) LED 模块 用直 流或 交流 电子 控制 装置 GB19510.1 GB19510.1 4 GB17625.1 常态介电强度 9 9 9 9 全检 按照 GB19510.1 第 12 9 全检 章的要求 9 功能检测 安全特低电压(SELV) 输 出 ( GB19510.14-2009 附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录I) 等效安全特低电压输出 (GB19510.14-2009) 拉力试验(对装有固线 装置的独立式控制装 置)(GB7000.1第5章中 5.2.10.1和5.2.10.3) 外型尺寸、标志及外观 检查 抽检 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 和按标准要求 9 异常状态(GB19510.14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抽检 第 16 章) 9 耐热、防火(GB19510.1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抽检 第 18 章) 9 谐波(GB17625.1) 9 抽检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注: (1)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 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批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但最长时间间 隔不应超过一年。 54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3)试验项目适用于那种试验(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就在相应试验栏中 打“9”。 55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附件 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1.CCC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必须获得 CCC 认证证书,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元器件和材 料的检验报告。 2.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认证关键元器 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已获得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 果的自愿认证证书的,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元器 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 3.对于 D 类企业,必要时,CQC 可抽取关键件和材料按照相应标 准进行检验。 4.没有获得 CCC 认证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 果的自愿认证证书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应满足下表 要求: 1.灯具类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产品种类编码:1001 工厂界定编码:1001 产品名称:固定式、嵌入式、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地面嵌入式灯 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螺口灯座 1、标记 GB17935 (IEC60238) 2、尺寸 3、防触电保护 4、绝缘电阻和介电强 56 频次/周 期 1 次/一 年 检验方法 或要求 1、送样检 验 中 按 《实施规 则》的要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度 螺纹接线 端子 无螺纹接 线端子 管形荧光 灯座和启 动器座 求进行试 验。 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2、在有效 隙 的监督期 6、耐热耐火及耐起痕 1、一般要求和基本原 GB7000.1 第 14 1 次 / 一 限 内 按 标 准进行检 则 章 年 测(检验 2、机械试验 1、一般要求 GB7000.1 第 15 1 次 / 一 可 由 工 厂 进行,也 章 年 2、机械试验 可以由供 3、电气试验 应商或第 4、接触电阻试验 三方检测 5、加热试验 1、标记 GB1312 1 次/一 机 构 完 成) 。 (IEC60400) 年 2、防触电保护 3、上网查 3、绝缘电阻和介电强 询的证书 度 有效性记 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录。 隙 5、耐热耐火及耐起痕 卡口灯座 1、标记 2、电气强度 GB17936 (IEC61184) 1 次/一 年 GB19651.1 (IEC60838.1) 1 次/一 年 3、尺寸(通规、止规) 4、耐热、防火 杂类灯座 1、标记 2、防触电保护 3、绝缘电阻和介电强 度 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5、耐热耐火 荧 光 灯 用 1、常态电气强度 交 流 电 子 2、介电强度 镇流器* 3、通电试验 GB19510.4 1 次/一 ( IEC61347-2- 年 3) 4、耐热耐火 5、标志 6、关联部件保护 荧 光 灯 镇 1、常态电气强度 GB19510.9 57 1 次/一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流器* 2、介电强度 3、通电试验 4、外观和标志 ( IEC61347-2- 年 8) 5、发热极限 6、耐热、耐火 7、过热保护器功能(适 用时) 高 强 度 气 1、常态电气强度 体 放 电 镇 2、介电强度 流器* 3、通电试验 4、外观和标志 GB19510.10 1 次/一 (IEC61347-2-9 年 ) 5、发热极限 6、耐热、耐火 7、过热保护器功能 8、电容器表面温度(适 用时) 高强度气 体放电灯 用电子镇 流器* 1、标记 GB19510.13 1 次/一 ( IEC61347-2- 年 2、接地装置 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12) 隙 4、绝缘电阻和介电强 度 5、异常状态 6、耐热和耐火性能 7、防止意外接触带电 部件的措施(适用时) 钨 丝 灯 用 1、标记 GB19510.3 1 次/一 电 子 降 压 2、接地装置 (IEC61347-2-2 年 转换器* 3、防潮和绝缘、介电 ) 强度 4、异常状态 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6、耐热和耐火性能 荧 光 灯 用 1、标志 启动器* 2、防潮和绝缘 GB20550 (IEC60155) 3、尺寸 58 1 次/一 年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4、耐热与防火 触发器* 1、标记 2、接地装置 3、防潮和绝缘 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5、耐热、耐火和耐电 痕 GB19510.2 1 次/一 ( IEC61347-2- 年 1) 6、防止意外接触带电 部件的措施 7、触发器的脉冲电压 8、机械强度 9、结构 聚 氯 乙 烯 1、导体电阻 绝缘电线 2 成品电压试验 电 压 试 验 GB5023 (IEC227) 1 次/一 年 GB5013 (IEC245) 1 次/一 年 绝缘线芯电压试 验 3、标志 4、 导体结构 结 绝缘厚度/最薄点 构 护套厚度/最薄点 检 外形尺寸 查 橡皮电线 1、标志 2、导体电阻试验 3、工频交流电压试验 4、结构检查 开关 5、尺寸测量 1、标志 GB15092.1 GB15092.2 2、接地措施 3、绝缘电阻和电气强 GB15092.4 (IEC61058) 度 4、温升 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59 1 次/一 年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6、绝缘材料的耐非正 常热和耐燃 管 形 荧 光 1、标志 GB18489 灯 和 其 它 2、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IEC61048) 放电灯用 隙 的 电 容 器 3、额定电压 * 4、熔断器 1 次/一 年 5、放电电阻 6、高电压试验 7、耐异常工作条件的 性能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插头 1、标志 2、接地措施 GB2099.1 (IEC60884-1) 1 次/一 年 3、绝缘电阻和电气强 度 4、温升 5、耐热和耐燃 6、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温 控 器 等 1、资料 GB14536 控制装置 2、电气强度和绝缘电 阻 3、发热 1 次/一 年 4、制造偏差和漂移 5、耐久性 6、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 变压器* 7、耐热耐燃和耐漏电 起痕 1、标记 GB13028 (IEC60742) 2、空载输出电压 3、介电强度 4、插销尺寸(对直插 式变压器) 5、保护接地连续性 6、耐热耐燃 60 1 次/一 年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器 具 插 1、极性检查 座 、 连 接 2、接地措施 器 3、电气强度 GB17465.1 GB17465.2 1 次/一 年 4、尺寸检查 5、拔出力 6、分断能力 7、机械强度 8、耐热和抗老化性能 9、绝缘材料的耐热、 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与 灯 具 联 1、介电强度 GB19510.12 用 的 杂 类 2、绝缘材料的耐热、 (IEC61347-2-1 电子线路 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1) LED 模 块 1、标志 用 电 子 控 2、介电强度 制装置* 3、通电试验 1 次/一 年 GB19510.14 1 次/一 (IEC61347-2-13 年 ) 4、耐热耐火 5、SELV(附录 I) 密 封 圈 、 按标准要求(随整机进 GB7000.1 绝 缘 外 行) (IEC60598-1) 壳、玻璃 保护屏、 电机 绝缘套管 1、耐热试验 GB/T 14823.4 2、耐燃试验 3、电气绝缘试验 1 次/一 年 1 次/年 注 1: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注 2:表中所列非 CCC 认证或可为强制性认证承认的部件自愿性认证的关键 件若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有效的进货检测报 告等, 则仅需检查该证明材料的有效性是否符合以上元件确定检验要求。 61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2.电子控制装置类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产品种类编码:1002 工厂界定编码:1002 产品名称: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 流器,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频 次 / 周 检验方法 期 或要求 1、一般要求 1 次/年 2、防触电保护 GB7000.1 第 14 螺纹接线 章,GB13140.1, 3、机械强度 端子 4、绝缘材料的耐非正 GB13140.2 常热和耐燃 1、一般要求 1 次/年 2、防触电保护 GB7000.1 第 15 无螺纹接 章,GB13140.1, 3、机械强度 线端子 4、绝缘材料的耐非正 GB13140.3 常热和耐燃 GB5023.11 次/年 1、标志 GB5023.7 2、线芯识别 3、导体电阻 聚氯乙烯 4、绝缘材料老化前机 电线 械性能 5、成品电缆电气性能 6、成品电缆外形尺寸 橡皮电线 1、标志 2、导体电阻试验 3、工频交流电压试验 4、结构检查 5、尺寸测量 GB5013 (IEC245) 1 次/年 1、标志 GB 9364.1 GB 9364.2 GB 9364.3 1 次/年 GB19510.1 (IEC61347-1) 1 次/年 2、尺寸 熔断器 3、结构 4、电压降 5、分断能力 印 制 线 路 材料,尺寸, 板 随整机试验 62 1、送样检 验 中 按 《实施规 则》的要 求进行试 验。 2、在有效 的监督期 限内按标 准进行检 测(检验 可由工厂 进行,也 可以。 由供应商 或第三方 检测机构 完成)。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用 于 异 常 电流,动作温度, 状 态 保 护 随整机试验 的万次自 恢复保险 丝 1 次/年 GB19510.4 ( IEC61347-23) 介电强度,耐火耐热性 GB19510.1 能 (IEC61347-1) 温 控 器 等 电流,电压,温度 GB14536 系列 控制装置 绝缘套管 1、耐热试验 GB/T 14823.4 2、耐燃试验 3、电气绝缘试验 引出导线 3、上网查 询的证书 有效性记 录。 1 次/年 1 次/年 适用时 1 次/年 注 1: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3.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类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 求 产品种类编码:1002 工厂界定编码:1003 产品名称:荧光灯电感镇流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 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1、漆包线表面质量 GB6109.1 GB6109.2 GB6109.5 GB6109.6 2、导体尺寸 3、漆膜厚度 漆包线* 4、最大外径 5、铜导体直流电阻 GB6109.7 6、伸长率 7、回弹性 频 次 / 周 检验方法 期 或要求 1 次/年 8、耐溶剂 9、击穿电压 10、漆膜连续性 1、一般要求 GB7000.1 第 14 螺纹接线 章 3、机械强度 端子 GB13140.1 4、绝缘材料的耐非正 GB13140.2 常热和耐燃 2、防触电保护 63 1 次/年 1、送样检 验 中 按 《实施规 则》的要 求进行试 验。 2、在有效 的监督期 限内按标 准进行检 测(检验 可由工厂 进行,也 可以由供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1、一般要求 GB7000.1 第 15 2、防触电保护 无螺纹接 章 3、机械强度 线端子 GB13140.1 4、绝缘材料的耐非正 GB13140.3 常热和耐燃 1、标志 GB5013 (IEC245) 2、线芯识别 1 次/年 3、导体电阻 橡胶电线 4、成品电缆外形尺寸 5、绝缘材料老化前机 械性能 1 次/年 6、成品电缆电气性能 1、标志 2、防触电保护 3、接地保护措施 GB14536.1 GB14536.3 GB14536.4 4、端子和端头 5、结构要求 热保护器 6、防潮和防尘 7、电气强度和绝缘电 阻 1 次/年 8、电气间隙、爬电距 离和穿通绝缘距离 9、耐热、耐燃、耐漏 电起痕 10、过电压和欠电压试 验 1、标志 2、线芯识别 GB5023.1GB5023.7 3、导体电阻 聚氯乙烯 4、绝缘材料老化前机 电线 械性能 1 次/年 5、成品电缆电气性能 6、成品电缆外形尺寸 64 应商或第 三方检测 机 构 完 成) 。 3、上网查 询的证书 有效性记 录。 CQC-C1001-2014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绕线骨架 或 脱 胎 线 耐热、耐火、耐漏电起 GB19510.1 圈 的 绝 缘 痕试验 (IEC61347-1) 内衬 1、型号/牌号 GB19510.1 2、防腐蚀性能 硅钢片* (IEC61347-1) 3、尺寸 1 次/年 1 次/年 1、耐热、耐火、耐漏 GB19510.1 (IEC61347-1) 防 触 电 端 电起痕试验。 盖 2、防止意外接触带电 部件的措施 1 次/年 温 控 器 等 电流,电压,温度 控制装置 1 次/年 GB14536 系列 注 1: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6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