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docx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市监处罚〔2022〕67 号 当事人:河北省卢龙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 政治面貌:群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2440183425XT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 卢龙县肥子路西侧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本机关依法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对当 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理费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检查、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 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意见。 2022 年 9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 检查,当场随机抽取了当事人 2018 年-2022 年部分住院患者 病例及住院结算单的复印件。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发现部分住院患者的住院诊查费及Ⅰ级、 Ⅱ级护理 费缴费天数大于该患者的住院天数。认定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 价多收取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理费。本案未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执业许可证、 部分涉案住院患者病例及住院结算单复印件、涉案情况统计表 及明细。 河北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 《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 医〔2017〕102 号)中规定,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理费计价 单位为日,且Ⅰ级、Ⅱ级、Ⅲ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 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当事人未按文件要求对 住院患者加收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理费天数。具体违法 事实如下: 当事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使用新的医疗收费系统, 之前的医疗收费数据无法查找,故本案的数据调查统计开始时 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经查,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当事人多收取Ⅰ级护理费天数共计 1050 天,单价 20.00 元/天,金额 1050*20.00=21000.00 元;多收取Ⅱ级护理 费 的 天 数 共 计 597 天 , 单 价 13.00 元 / 天 , 金 额 597*13.00=7761.00 元。2019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10 月 17 日,当事人多收费Ⅰ级护理费天数共计 528 天,单价 24.00 元 /天,金额 528*24.00=12672.00 元;多收取Ⅱ级护理费的天数 共计 207 天,单价 15.00 元/天,金额 207*15.00=3105.00 元。 2.2018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0 月 17 日,当事人多收取住院诊 查 费 数 量 共 计 3400 天 , 单 价 9.00 元 / 天 , 金 额 2965*9.00=30600.00 元。综上,当事人向住院患者多收价款 为 21000.00 元 +7761.00 元 + 12672.00 元 +3105.00 元 +30600.00 元=75138.00 元。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在收取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 理费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事实成立。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市监行处 听告〔2022〕价支 5 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权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 书》(秦市监责退通〔2022〕价支 3 号),责令当事人 7 日内退 还患者多收价款 75138.00 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 收价款 75138.00 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 75138.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卢龙县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梁志刚身份证复印 件和被委托人朱春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 法身份和委托权限; 证据三:2022 年 9 月 14 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 对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2 年 10 月 17 日对该院医保物价科科长朱春 玲的询问笔录一份,郎喜生等 3 名住院患者“住院病案首页”、 “住院患者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 府定价多收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级护理费 多收取数据统计表、明细及医院收费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 人扩大收费范围收费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多收取住院诊查费及Ⅰ级、Ⅱ 级护理费的情况说明”、“退款公告”及公告照片、“退款情况 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共 75138.00 元 的违法事实及积极整改情况。 证据七:《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7 年版)复印件共 5 页、秦价费字【2017】75 号文件及 秦医保【2019】38 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 政府定价的文件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 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 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 (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研究,将此案定性为 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价格监 督检查所需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主动发布 退款公告,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 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 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以上 200 万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参 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 12 月 4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从轻情形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 卫计委、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 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冀价医〔2017〕102 号)的文件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多收价款 75138.00 予以没收, 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75138.00 元, 罚没款合计 150276.00 元。 当事人应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户:秦皇岛市财政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 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按每日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 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公室,一份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