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pdf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郑人社医疗〔2010〕22 号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国发 〔2009〕12 号)精神,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 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 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1 — 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一)18 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 原来的每人每年 100 元调整为每人每年 140 元,其中中央、省、 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 40 元、20 元、10 元、10 元调整为 60 元、30 元、15 元、15 元,个人缴费仍为 20 元。 (二)18 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 320 元调整为每人每年 350 元,其中中央、省 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 40 元、20 元调整为 60 元、30 元、 市、区级财政补助仍为 60 元、50 元,个人缴费仍为 150 元。 (三)市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 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 100 元调整为每人每年 140 元,其中中央、 省、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 40 元、20 元、20 元调整为 60 元、30 元、30 元,个人缴费仍为 20 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与市属大中专学校 相同,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18 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 和儿童,18 周岁及以上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 补助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 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 2.5 万元提 — 2 — 高到 4.3 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 3.5 万元提 高到 6 万元。 三、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 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 40 元 调整为每人每年 50 元。 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使用办 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婴儿出生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市区两级财 政补助 周岁以下的新生婴儿,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出生 当年参保的各级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按照 半个自然年度执行,个人缴费数额不变。 (按年度缴费标准执行, 不按参保月数折算) 五、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 准为:顺产 800 元;剖宫产 1500 元。 六、提高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即由原 来的 65%、60%、55%(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 到 70%、65%、60%。 — 3 — 本通知从 2011 年 1 月 1 起执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 整的执行时间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调整 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4 —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