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灞政复决字〔2022〕15号.pdf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灞政复决字〔2022〕15 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其作出的 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 机关因案件情况复杂,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向申请人发送灞 政复延字〔2022〕15 号《延期审理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 人李某申请的“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2、 5 号楼)预售资金余额”。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向被申请人申请 公开《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2、5 号楼) 预售资金余额》等信息。同年 2022 年 6 月 15 日,申请人收 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 1 — 书》,答复“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2、5 号楼)预售资金余额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监管资金余额不属于商业秘密, 公开后不会对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申 请资料不存在为由不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本机 关申请撤销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 2、5 号楼)预售资金余额。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灞建函〔2022〕231 号《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灞建函〔2022〕 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 法不应当被撤销。 2022 年 5 月 25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 目 1、2、5 号楼预售资金余额”,因 5 月份申请公开灞桥区 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某某项目)预售资金情况的 申请人众多,申请人在 2022 年 5 月 9 日便依照法定程序向 某某公司征询了是否同意公开“某某项目项目监管账户预售 资金余额、某某项目的资金、某某项目项目监管账户预售资 金余额”等多项内容,某某公司以上述内容属于其公司的商 业秘密为由,均不同意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因 — 2 — 此,被申请人在征询了某某公司的意见后,决定依法不予公 开。该决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作出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邮寄方式依法进行答复并送达,被 申请人作出灞建函〔2022〕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 容合法,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依法不应当被撤销。 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公开“该项目 1、2、5 号楼预售 资金余额”依法属于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征询第三方意见后,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依 法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 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 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经 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 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本案中的预 售资金虽然由被申请人进行监管,但是不能排除该预售资金 亦属于企业经营资金项下的资产,被申请人只是从保障业主 权利、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角度出发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该资金仍然属于企业所有。因此,预售资金亦属于第三方企 业的财务信息,相关信息公开势必可能对第三方的经营产生 相应的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征询了申请人的意见后,决定 — 3 — 依法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信息 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 人限期公开《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2、5 号楼)预售资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灞建函〔2022〕 90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限期公开《灞桥区某某村 城中村改造项目 DK3-1(1、2、5 号楼)预售资金》的请求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复印件一份;3.EMS 邮寄单据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 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复印件一份;5.《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回函》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被申请人提 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灞桥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 目 DK3-1(1、2、5 号楼)预售资金余额。被申请人曾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向某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 函》,2022 年 5 月 11 日,某某公司回函称:“监管账户预 售资金余额、项目资金及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其核心商业 秘密,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不应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 6 月 1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申请 事项属于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某某公司,决定不予公开, — 4 — 告知书以邮寄方式已依法送达。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 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 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预售资金余额信息是 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应公开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 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 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 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 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 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 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 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 开申请后,经过综合判定,认为与先前申请事项相同,遂依 据第三方某某公司 5 月 11 日的回函,作出〔2022〕90 号《政 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作出的程序问题。被 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 于 2022 — 5 — 年 6 月 1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 年 6 月 17 日采取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 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目起 20 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需 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 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 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 复,程序合法。 综上,〔2022〕90《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 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9 月 29 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