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doc
附件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编号: 减免税申请人: 征免性质/代码: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到货口岸: 序 号 审批依据: 至 年 合同号: 货 名 规 格 税 月 日止 项目性质: 号 数 量 单位 金 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关 税 增值税 其 它 1 2 3 4 5 备注 审批海关签章: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权利义务提示: 1. 本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 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此证明。 2.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证明,复印件无效。 3. 本证明有效期应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 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审批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4. 规定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 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 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5. 如不服本证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证明送达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