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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 扶持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21〕2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稿)》已 经区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2021 年 5 月 10 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质量工作,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 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 组负责统筹协调,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 作。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300 万元;获得中国 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 50 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 5 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 5 万元;获得全国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 5 万元;获得重庆市优 - 2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3 万 元、2 万元、1 万元。 (四)对作为主要单位完成并申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 目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 三等奖 10 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组织奖的企业奖 励 10 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个人奖(分为终身成就奖、 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 0.5 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 AAAAA、AAAA、AAA 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承担国 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分别一 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六)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 会团体,分别奖励或扶持 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 奖励或扶持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 励 3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 2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 5 万元;获 - 3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 5 万元;获得 有机产品再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 4 万元;获得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奖励 10 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 企业,每项奖励 5 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申报单位, 每项奖励 10 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报单位,每项 奖励 10 万元;规范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奖励 50 万 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每件奖励 30 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每件奖励 0.1 万元,同一 商标权利人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奖励最多不超过 5 件;获得境外商 标注册的权利人,给予实际支出费用 70%的补助。 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 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 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九)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 30 万元;获得詹天佑土 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 30 万元;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 20 万 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 10 万元。 (十)对新评定的国家 AAAAA、AAAA 级景区,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 - 4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十一)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比照《武隆区 乡村旅游经营户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武隆文旅委发 〔2019〕60 号) ,对验收评定达到四、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户 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获得“重 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 5 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中华名 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 0.5 万元;在市级比赛中获 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 0.2 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获奖条件的产 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有关部门 和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 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复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兑现 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属于 农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民营企 业的,奖励资金从民营企业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属于旅游 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属于商务流通产 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商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以 - 5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资金均不能覆盖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企业、行业协 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一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 的,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 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 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 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内容,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市 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相应对等级别奖励。需由政府 购买服务的检验检测,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 府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或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 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79 号)同时废止。 - 6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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