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docx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 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29 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27 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计强全市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编工作,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 全面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特设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 (三)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乡镇信息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 及有关领导批示情况;约稿完成情况;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标准 按年度考评,考评时段为每年的 1—12 月份。考评以信息采用及批示情况、 约稿任务完成情况和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实行记分制。 (一)信息采用及批示情况 根据上报政务信息被自治区和市本级刊物采用情况计分,具体标准如下。 1.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调研处刊物《信息参考》采用 1 篇计 20 分;《政务 情况交流》《每日要情》采用 1 条计 10 分;《上报国办》采用一条计 10 分;国 务院办公厅采用 1 条计 20 分。 2.《鄂尔多斯政讯》要情采用 1 条计 10 分,参考采用计 20 分;《上报自治 区信息》采用 1 条计 10 分。 3.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累计计分。 4.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在采用基础上再加 50 分;获自治区、我市领 导批示的信息,在采用基础上再加 30 分。 (二)约稿完成情况 按时、高质量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 计 20 分。 (三)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1.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考评制度,出台本旗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务信息 工作考评办法,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备案,计 30 分。 2.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乡镇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采用的,比照旗区、部门计分,并按得分的 30%计入所在旗区年度总得分中。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轮训且满足时间要 求,按 30 分/人次计入年终总分。其中,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轮训时间不 少于一个月,旗区和苏木乡镇人员轮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4.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或旗区本级 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上作出 批示,按 10 分/期计入当月总得分。季度批示得分上限为 50 分。 四、考评分组 以工作性质和信息量等指标为分组的主要依据,分 6 组考评。 五、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年度根据考评成绩通报表彰。第一组取前 4 名,第二组 和第三组各取前 3 名,第四组取前 2 名,第五、六组各取前 2 名表彰。 六、考评结果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月公布各考评单位当月得分情况,在政务信息报送专网 上公布信息具体采用情况,每季度公布各信息报送单位当季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