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新旧对比表(2019).docx
附件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新旧对照表(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 年 4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2019 年 4 月 3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修订前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 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 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 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 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 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 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 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 第三条 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 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 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 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 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 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 公开工作。 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 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 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 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 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 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事宜; 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 府信息; 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 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 查; 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 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 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 政府信息。 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 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 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 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 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 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 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 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 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 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 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 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 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 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 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 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 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 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 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 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 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 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 息准确一致。 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 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准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 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 并及时更新。 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 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 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箱等内容。 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内容。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 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 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 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 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 社会稳定。 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 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 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 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 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 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 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 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 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 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 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 任。 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第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 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 审查。 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 查。 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第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 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 部门确定。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 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 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 第三章 主动公开 身利益的;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 的; 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 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 列政府信息: 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 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 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 标准; 果;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及实施情况; 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标准;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 及实施情况; 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信息及应对情况;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 情况; 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 况。 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 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 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 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 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 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 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 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 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 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 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 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 的情况; 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 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 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 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 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 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 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 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 第三章 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 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 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 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 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 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 府信息提供便利。 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 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 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 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 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 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 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 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 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 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 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 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 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 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 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 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 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明、联系方式;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 式; 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 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 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 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 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 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 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 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 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 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 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 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 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 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 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 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 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 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 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 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 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 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 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 以答复。 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 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 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 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 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 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 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 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 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 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 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 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 第二十一条 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 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 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 明理由; 系方式;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 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 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 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 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 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 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 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 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 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 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 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 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 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 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 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 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 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 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 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 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 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 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 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 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 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 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 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 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 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 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 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文件。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 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 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 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 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 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 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 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 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 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 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 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 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 费。 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 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 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 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 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 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 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 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 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 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 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 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 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 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 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 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 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 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 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 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 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 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 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 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 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 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 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 第三十一条 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 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 当包括下列内容: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 况; 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 开申请的情况;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 题及改进情况; 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 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 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 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 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 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起行政诉讼。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 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 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 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 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 动,适用本条例。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 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 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 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 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 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 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