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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潮府规〔2021〕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 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30 日印发 ——————————————————————————— — 1 —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 号)、 《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建市〔2020〕119 号)精 神,全面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中建设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树立契约 精神,倡导合法竞争。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 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 2 — (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 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本规 定中未尽事宜出台细则并释义和指引。 市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履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加快完成电子招标投标流程更新优化;配合有关部门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推进行业领域的信用 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分离(以下 简称“评定分离”) 。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根 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 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 中标候选人。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开标结果、资格审查结果、评 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发布。 — 3 — 第六条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当在交 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交易中心 验证。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 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 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 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 第八条 招 标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 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 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管理 模式的,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 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 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 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 4 — 第十一条 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 选招标。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 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 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 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 按照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 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 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 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单列。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 招标文件的同时,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合理性负责。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 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行业重新报市建 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 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 — 5 — 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编制,报 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 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 制。不具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经批准 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 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设置最高投 标限价。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分部 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 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 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 、主要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 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发布,最 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5 日前在交易网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 3 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 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 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 — 6 — 算依据。材料、设备的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 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明确施工配合费并把 施工配合费列入最高限价中,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 开招标。中标单位以分包单位名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履 行分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 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 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 或者结算原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价不能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 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 15%,实际价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中相应规定确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 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 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 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中标人信用档案,实现各 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 7 — 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 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 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 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 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 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施工、监理招标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案设计招标 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 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3。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8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将投标 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 要求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作为投标资 格条件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货物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 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 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承接安装工程投 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 (二)与具有相应安装资格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的方 式投标; (三)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 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三)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 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 — 9 — 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 该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 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一)建筑高度 200 米以上、单跨跨度 48 米以上或者单 体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度 150 米以上的构筑物; (三)深度或者高度 15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四)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水库、设计标准百年一遇水务工程、泵站、地下建 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 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 中长距离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等技术 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 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 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九)大型交通运输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 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 1 个,时间范 — 10 — 围不得少于 3 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 3 项, 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 50%,技术 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置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 标的,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 不少于 5 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同类工程经验(业 绩)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合格投标人报送的 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相关信息在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 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 3 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 1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三)近 3 年内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 立案调查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招标文件中。 — 11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 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出现经营异常信 息,或近 3 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不 良记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 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 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 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 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 作好记录。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 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数量超过 20 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 人数量淘汰至 15 至 20 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 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 — 12 — 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 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 汰,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 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 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 补充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 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 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 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提出意见,不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 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 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 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 具定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 13 — 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 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 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投标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 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 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 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 格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 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 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 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 程序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交 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 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 示 3 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 14 —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清标定标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 机构开展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 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 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 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 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 并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 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 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 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 — 15 — 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 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 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 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确定正 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人员 在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以及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部门的下 属单位具备相关职称人员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及业务 骨干中抽取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从上述人员库中抽取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 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 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总额 应包括其本人在内。定标委员会的具体抽取办法由市政府项目 建设中心负责制订。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规则、定标方法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中标结果在评标完成 后即在交易网公示。 — 16 —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 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 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 最终定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 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 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 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 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 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四十三条 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 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 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招标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 响应等因素; 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 — 17 — 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货物招标重点考虑:性价比、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 响应等因素; (三)方案设计招标重点考虑: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 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 同时还应当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重点考虑:投标方案经 济性、技术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 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 计招标除外。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 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 汰。 第四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 标人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 成情况报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在交易网公开。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30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进行见证监督。 — 18 — 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 (一)招标监督小组职责。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监 察部门人员组成的 3 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 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 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二)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 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 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 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 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人监督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 和结果; (二)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 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 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 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 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19 —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中 标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 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 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行业 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 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 2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 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 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七)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八)死亡的; (九)资格证书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过期的。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并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 — 20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 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行业 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 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 中标人 2 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第五十条 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其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 否实现择优竞价进行后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评估规则。 经评估认为中标结果合理性存疑的招标项目,市建设、交 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评估报告原则上对社会公开。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 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 21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 一致的或出勤率不高、涉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市建设、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现 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 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 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 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市建设、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 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 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 22 — 主管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 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 中,有权查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处理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 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 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 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相关从业企业、人员开展 考核、评估及信用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 23 —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市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责 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建筑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纪检监察机构、发展改革等部 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则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4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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