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pdf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 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有关信息,保障研究所 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进一步增强研究所工作 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 条例》 (2008 年 1 月 11 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 《关 于推行所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发纪监审字〔2002〕198 号)、 《中国科学院所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科发纪监审 字〔2005〕22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党的基层组织实 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党字〔2009〕27 号)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2 号,2007 年 4 月 5 日发布)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 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21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所务会负责统一领导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 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 实; (二)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 - 1 - (三)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四)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研究所提出的信 息公开申请; (五)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 开的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步审查,不能确定是否 可以公开时,报研究所保密办公室确定。所保密办公室负责督促 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科研秘密、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以及个人隐私等,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 主动内部公开和不予公开四种类型。 第七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研究所基本信息;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 (三)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重要科研工作进展、成果、获奖情况等; - 2 - (五)科学传播与出版物等有关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研究所信息,为依申 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研究所主动内部公开的信息范围,与依申请公开 的信息原则相同,主要包括: (一)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研究所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如所务会、党委会、工会 职代会、学术委员会等会议纪要; (三)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人员聘用情况; (四)研究所年度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 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科研项目立项(含预算) 、主要研究人员、预算调整、 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等)、大型仪器 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情况,以及科研业务内容合理性和相关性 等证明内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关联业务各方情况、关联方关 - 3 - 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等)。 (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访情况,各类会议、培 训信息,兼职情况等; (七)职工群众意见建议及办理落实情况; (八)研究所规章制度; (九)国家和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处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 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研究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所属各部门对 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 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研究所主动向内部公开的信息,由所属各部门对 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内网、公告栏; (二)研究所内部文件; (三)研究所内部情况通报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 4 - (四)研究所推进内部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内部数据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内部公开的信息,相关 责任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采 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研究所综合处申请获取有关 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综合处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 应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按期回复申请人;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 - 5 - 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 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处应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形成意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部 门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 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综合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 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研究所内部人员或者部门对所内公开信息有异议 的,可向研究所纪委反映,纪委责令责任部门及时认真处理,对 确有涉及公开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正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原《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科生发办 字〔2014〕80 号)同时废止。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