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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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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取消、调整、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 号 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 九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县交通运输局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 九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县交通运输局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 3 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含变更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县交通运输局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 4 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 行政许可 运输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县交通运输局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 县交通运输局 1 2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 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5 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报告表)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行政许可 6 7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调整意见 调整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设区市部门审批:1.自 治区立项除水利厅审批外其他项目;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设区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且以上或者挖 县水利局 市、各县(市、区)分级负责” 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项目。 县(市、区)部门审批:1.县级立项的项目;2. 设区市下放的项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 县卫生健康局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 号)第十一条第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设区 三款的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卫生健康局 市、各县(市、区)分级负责” 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 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第 1 页,共 4 页 县水利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备注 序 号 项目名称 8 护士执业注册 9 10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 号)第十一条第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设区 三款的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调整意见 调整依据 审批部门 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 市、各县(市、区)分级负责” 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 县卫生健康局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设区 市、各县(市、区)分级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县卫生健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 区内介入放射学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 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 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规定: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 级卫生健康部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施行助产技 县卫生健康局 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 (市、区)” 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 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 县卫生健康局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区卫生行 政部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职能进行调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 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第 2 页,共 4 页 . 序 号 项目名称 1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调整依据 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 核。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市、区)”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 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 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 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 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 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主持考核。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3.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项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 县市场监管局 (市、区)” 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 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实行 分级管理的通知》(市质监发〔2016〕7号) 县市场监管局 第 3 页,共 4 页 备注 序 号 项目名称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调整依据 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县财政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认定(氧舱、大型 13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安全阀除外) 行政许可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和发证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市场监管局 (市、区)” (桂市监函〔2019〕2053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考试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市市监办发 〔2019〕16号)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层级由“设区市”调整为“各县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县财政局 (市、区)” 令第98号) 14 第 4 页,共 4 页 备注 调整后,市级不再 实施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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