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统计月报.pdf
宜宾统计月报 2022.2 . 宜宾市统计局 二0二二年三月 说 明 1、按照国家统计局方法制度规定,1月份工业、投资、贸 易等相关数据免报,故2月份开始编印宜宾统计月报。 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 》的通知,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 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工业(不含开采 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建筑 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 其他行业。 3、地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 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4、联网直报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 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和非同业产业活 动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 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5、规模以上工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的工业法人企业。 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由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单位进 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 法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农户投资三部分组成。 7、外贸、物价、财政、金融、税收、交通、邮电、人民生 活、社会保障等数据来源于各相关部门。 8、更多数据请参见宜宾市统计局官方网站 http://tjj.yibin.gov.cn/。 第1页 目 录 经济数据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 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物价 财政 金融、税收 交通、邮电 社会保障 统计法律法规 第2页 经济数据情况 2022年1-2月宜宾市经济运行数据情况 工业。1-2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2%。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 业增加值增长6.8%,股份制企业增长9.9%,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42.7%。分行业 看,采矿业增加值下降8.7%,制造业增长11.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 13.2%。“5+1”产业增加值增长15.9%,其中动力电池增长9.9倍、新材料增长24.9%、智能 终端增长11.9%、白酒食品增长7.3%。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4倍,增速 比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高114.2个百分点。 投资。1-2月,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3.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 长4.7%;第二产业投资增长58.6%,其中工业投资增长58.9%;第三产业投资增长0.4%。房 地产开发投资下降3.2%。商品房施工面积增长6.2%;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17.9%。 消费。1-2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6.45亿元,同比增长8.0%。按经营单位 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46.19亿元,增长7.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0.26亿元,增长 8.2%。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26.67亿元,增长7.4%;商品零售159.77亿元,增长8.1%。 在商品零售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零售额2.06亿元,增长31.6%。 外贸。1-2月,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39.27亿元,同比增长28.1%。其中,出口额23.87亿 元,增长6.9%;进口额15.40亿元,增长84.9%。 财税。1-2月,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09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税收收 入37.61亿元,增长1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5.37亿元,增长19.2%。 金融。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278.86亿元,同比增长12.6%;其 中,住户存款余额2180.49亿元,增长11.4%。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189.08亿元, 增长23.7%;其中,住户贷款余额1344.41亿元,增长16.3%。 物价。1-2月,全市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持平。分类别看,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 涨3.0%,居住类价格上涨2.5%,医疗保健类上涨1.6%,食品烟酒类下降4.7%。2月份,居民 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0.3%。 第3页 规模以上工业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2月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 10.2 采矿业 -8.7 制造业 1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2 # 国有企业 13.7 股份合作企业 0.2 股份制企业 9.9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2.7 其他经济类型企业 -9.1 # 国有控股企业 6.8 # 大中型工业企业 12.3 产品产销率(%) 108.7 1-2月 规模以上工业“5+1”产业 15.9 动力电池 987.7 智能终端 11.9 高端装备制造 -3.6 新材料 24.9 医疗器械 17.7 白酒食品 7.3 注:①医疗器械产业和新材料产业有交叉;②医疗器 械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有交叉。 第4页 规模以上工业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1-2月 增长(%) 天然气(亿立方米) 11.48 -3.1 发电量(亿千瓦时) 36.59 -2.8 白酒(折65度,商品量,万千升) 10.44 -4.6 精制茶(万吨) 0.37 -0.2 机制纸及纸板(万吨) 9.34 1.9 聚氯乙烯树脂(万吨) 9.82 -37.5 化学纤维(万吨) 6.73 -1.3 水泥(万吨) 123.81 -26.5 锂离子电池(万只) 1879.56 92.5 移动通信手持机(万台) 917.28 -13.7 第5页 固定资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2月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13.8 # 项目投资 19.5 房地产开发投资 -3.2 按构成分 建安工程 11.3 设备工器具购置 3.4 其他 60.1 按产业分 第一产业 4.7 第二产业 58.6 # 工业 58.9 第三产业 0.4 11.9 # 交通运输 商品房开发与销售 1-2月 增长(%) 商品房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2183.63 6.2 # 住宅 1482.08 4.7 商品房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3.07 -94.0 # 住宅 2.90 -89.0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97.94 17.9 # 住宅 70.35 -0.9 第6页 国内贸易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2月 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86.45 8.0 按经营地分:城镇 146.19 7.9 乡村 40.26 8.2 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 26.67 7.4 商品零售 159.77 8.1 # 限上企业(单位)商品零售 48.70 11.9 # 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品零售额 2.06 31.6 (1)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 13.06 15.7 (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34 0.6 (3)化妆品类 0.41 11.2 (4)金银珠宝类 0.30 21.2 (5)日用品类 1.47 -0.2 (6)体育、娱乐用品类 0.06 74.2 (7)书报杂志类 0.00 -24.3 (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2.17 -14.4 (9)中西药品类 2.20 30.6 (10)文化办公用品类 1.25 21.0 (11)家具类 0.97 25.6 (12)通讯器材类 0.97 1.6 (13)石油及制品类 8.54 22.0 (14)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2.22 19.8 (15)汽车类 12.44 5.3 (16)其他类 1.29 14.0 第7页 对外贸易、物价 进出口总额 1-2月 增长(%) 货物进出口总额(亿元) 39.27 28.1 出口额 23.87 6.9 进口额 15.40 84.9 物价指数(上年同期=100) 2月 1-2月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100.3 100.0 食品烟酒 96.2 95.3 #粮食 102.7 103.1 鲜菜 98.1 90.2 畜肉 72.4 72.2 水产品 105.1 107.8 蛋 97.8 95.5 鲜果 109.1 109.3 衣着 102.0 102.0 居住 102.4 102.5 生活用品及服务 98.9 98.9 交通和通信 104.4 104.2 教育文化和娱乐 102.7 103.0 医疗保健 101.6 101.6 其他用品和服务 101.2 101.1 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100.8 100.5 第8页 财 政 地方财政 1-2月 增长(%) 地方财政收入(亿元) 70.29 -36.0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54.09 26.8 # 税收收入 37.61 19.9 # 增值税 15.52 15.1 企业所得税 10.10 104.9 个人所得税 1.07 52.2 资源税 0.92 -32.3 城市维护建设税 5.28 -11.2 房产税 0.10 -60.5 印花税 0.95 36.2 城镇土地使用税 0.12 -55.7 土地增值税 0.71 38.8 契税 2.04 -3.6 地方财政支出(亿元) 123.65 34.4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85.37 19.2 # 一般公共服务 6.55 -31.0 公共安全 2.93 -28.6 教育 15.47 9.0 科学技术 0.40 74.4 社会保障和就业 8.21 1.4 卫生健康 13.75 217.0 节能环保 1.64 9.6 城乡社区 5.22 8.4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 0.71 -38.7 农林水 7.98 1.6 交通运输 3.48 -6.8 住房保障 2.83 13.5 第9页 金融、税收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2月末 增长(%) 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 4278.86 12.6 # 境内存款 4278.39 12.6 2180.49 11.4 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亿元) 3189.08 23.7 # 境内贷款 3189.01 23.7 1344.41 16.3 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 4266.00 12.6 # 境内存款 4265.75 12.6 2178.26 11.4 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亿元) 3186.31 23.7 # 境内贷款 3186.25 23.7 1344.39 16.3 # 住户存款 # 住户贷款 # 住户存款 # 住户贷款 税收收入 1-2月 增长(%) 全口径税收收入合计(亿元) 126.48 19.1 # 国内增值税 42.70 21.7 国内消费税 29.02 -20.9 第 10 页 交通、邮电 交通运输 1-2月 增长(%) 货运量(万吨) 1825 71.1 公路 1707 72.6 水路 118 52.6 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 127481 3.1 公路 102820 1.9 水路 24661 8.5 客运量(万人次) 358 -37.0 公路 350 -37.6 水路 8 7.2 旅客周转量(万人公里) 15233 -50.3 公路 15202 -50.3 水路 31 -43.8 邮电业务 1-2月 增长(%) 邮电业务总量(亿元) 9.81 21.3 邮政业务总量 2.36 16.6 # 快递业务总量(万件) 1008 21.4 电信业务总量 7.45 22.9 第 11 页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2月末 增长(%)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次) 922.01 1.0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34 7.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88.54 -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1.33 6.8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12.53 -4.5 第 12 页 统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 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 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 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 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 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 务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 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 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 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 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 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 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四)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1]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00 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