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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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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doc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简本) 1 目 录 1 总则 .........................................................................4 1.1 事件分级 ...........................................................4 1.2 适用范围............................................................7 2 3 4 1.3 市环保局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 ..7 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8 2.1 日常组织体系 .....................................................9 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 ........................................9 预防和预警 ............................................................12 3.1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13 3.2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 ...............................13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14 3.4 接收到Ⅰ级、Ⅱ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 .......14 3.5 接收到Ⅲ级、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15 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6 应急响应 ...............................................................16 4.1 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16 4.2 市环保局应急响应程序......................................17 4.3 信息报告..........................................................22 4.4 指挥协调 ..........................................................24 4.5 信息发布 ..........................................................25 4.6 安全防护 ..........................................................25 5 应急终止 ................................................................25 5.1 应急终止条件...................................................25 5.2 应急终止程序 ...................................................26 6 后期处置 ................................................................26 6.1 善后处理 .........................................................26 6.2 调查和评估.......................................................27 2 7 附则 ......................................................................30 7.1 名词解释 .........................................................30 7.2 预案实施时间 ...................................................31 附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3 1 总则 1.1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 17 号令)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 般(Ⅳ级)四级。 1.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 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 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 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 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 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 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 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 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1.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 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 5 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1.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 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 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 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6 “以下”不含本数。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应对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 事件。 1.2.1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Ⅱ级); 1.2.2 污染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 事件(Ⅲ级); 1.2.3 超出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并向市环 境保护局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 环境事件(Ⅲ级,未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 1.2.4 一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包括涉及饮用水源;居 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和敏感人群;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 污染;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的;地方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经市局环境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须协调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地震地质灾害等次 生重金属污染、陆源溢油、危化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对工作也适用于本预案。 核与辐射事件按照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 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贵港市市区重污染天 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3 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 7 务 (1)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和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 息; (2)向事件涉及的市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的 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3)组织本市及事发地环保部门力量调查污染范围、 程度,收集事件造成损失的数据,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 初步认定;进行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 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 决策参考; (5)向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 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 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6)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调查; (7)组织开展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环境影响后评估。 2 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日常组织体系 2.1.1 市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工 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 8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规 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环境保护宣传科,以及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 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辐射环境 监督管理站、机动车尾气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成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 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在发生本预案适 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确保快速高效地 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承 担的任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2.1.2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 心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作为领导小 组日常办事机构。局应急办主任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 中心主任兼任。 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 2.2.1 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事件级别 及污染影响程度等情况,成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 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动员全市环保系统的 力量,组成不同分工的应急工作组,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 9 件。 发生本预案 1.2.1、1.2.4 所规定的事件且由市人民政府 成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局应 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调度。 发生本预案 1.2.2、1.2.3、1.2.4 所规定的事件且由县 (市)、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根据需要,局应急指挥 部配合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进行环保部门应急力量 的指挥、协调和调度。 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 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当局长离开指挥部时代行 指挥长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可根据 具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需要构成,并在应急响应过程中 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 局应急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的其它临时地点。 2.2.2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应急 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 查中心、局办公室、市局宣教科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贯彻执行 局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了解污染范围、程度及损失情况, 根据现场各工作组报告的信息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 10 判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市相关部门、相 关县(市)、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通报。 2.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以下应 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协助事件发生 及受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应急监测组 由局监测站组成,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环 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 报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寻找 规律,判断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 提供决策依据。 (2)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 由局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成,组织、协同事发地或周 边地区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 查取证;协助地方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 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3)专家组 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库的 专家,制定控制或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案报局 应急指挥部,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 (4)预测和评估组 由局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牵头组成,预测污染事态发 11 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组 织突发环境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环境影响后评估。 (5)法规组 由局法规科和局监察室牵头组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相关污染责任单位的处理提出建议,为事件处理提供法 律支持。 (6)宣传组 由局宣教科牵头组成,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 布预案,协助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社会对事 件的反应及舆情并进行跟踪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正确引导舆论。 (7)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牵头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物资供给、车辆和通信保障、办公 条件提供、公文办理、文件传递、住宿饮食等后勤保障服 务。 (8)资金保障组 由局规划财务科牵头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 应的资金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1 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12 非法排污问题、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 措施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正 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2 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含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时发现的环境异常情况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3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检查、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 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 信息。 3.1.4 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信访工作办理部门(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 在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列 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5 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企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中存在威胁环境安全的相关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 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跟 踪处理”的原则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处 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单位, 13 并向局领导报告: (1)将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录入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2)市环境保护局直接或要求相关县(市)、区环保 部门向环境风险源单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3)跟踪了解环境风险隐患的整改(消除)工作,将 整改进度录入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4)在跟踪过程中发现事态紧急的,立即向局环境应 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突 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 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分为:蓝色(一般突 发环境事件)、黄色(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重大突 发环境事件)、红色(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 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 除。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 预判,对于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建议市人民 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经授权后发布红色预警;对 于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橙色 预警。 3.4 接收到Ⅰ级、Ⅱ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 3.4.1 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 息。 14 3.4.2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包括: (1)向公众发布预警;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 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相关部门启动或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 作。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 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 活动。 3.4.3 向涉及的市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 通报。 3.4.4 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 事态进展情况。 3.4.5 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 息。 3.4.6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 应准备。 3.5 接收到Ⅲ级、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 3.5.1 立即要求事发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 15 3.5.2 接收到可能发生污染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信息时: (1)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 息。 (2)向涉及的市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 通报。 (3)局环境监测站立即指挥、协调、调度当地监测部 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环境监察支队立即指挥、协调、调度当地环境监 察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 (5)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 响应准备。 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预警信息中事态的情况、发展趋势 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建议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 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 (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 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 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 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 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自治区、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 任务,协助本级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2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程序 市本级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第一时间报告、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开展调 查、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信息”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按下 列程序和内容作出响应(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或掌 握的信息,动态调整响应程序和内容): 4.2.1 发生本预案 1.2.1、1.2.2 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事发地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同时迅速安排人员 赶赴现场。(局应急办负责) (2)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局应急办负责) (3)启动市环境保护局应急预案。(局环境应急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 (4)成立局应急指挥部、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 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应急监测、污染 源调查及监督、专家、预测和评估、法规、宣传、后勤保 17 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确保有关人员、器材、车辆到 位,严格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各项职责。(局环境应急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 (5)及时、准确报告事件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准确地 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市委、市 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 查中心报告事件信息,并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建议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 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响应(特别重 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跨县(市)、区的较大环境事件 时,向关注该事件的上级部门、领导报告事件信息。 同时,根据应对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 及的市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局应急 指挥部负责) (6)开展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 规律,判断污染性质、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 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应急监测组负责) (7)开展污染源排查和事件责任认定 开展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提出控制和 消除污染的建议。(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负责) 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收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综合各 18 方面情况提出事件性质及类别认定的建议。(局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 组织或者指导依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环境违法 行为。(法规组负责) (8)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调查情况、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类型, 动态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向政府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 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 议,并参与处置工作现场指导。(预测和评估组、专家组负 责) 监督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通过停产、禁排、封堵、关闭 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 控制污染源。(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 挥、协调、调度。(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9)及时发布信息 向市政府提出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公布预案,协助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 信息发布工作;收集事件的社会反应及舆情进行跟踪和研 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 (宣传组负责) (10)调集环保系统力量支援 必要时,调集市内各县(市)、区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 援,并请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动市外环境应急力量支援。 19 (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11)应急终止 根据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经过局应急指挥部研究, 确认应急终止条件和时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状态终 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批准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传达终止 指令。(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4.2.2 发生本预案 1.2.3 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事发地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必要时安排人员赶 赴现场。(局应急办负责) (2)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局应急办负责) (3)成立局应急指挥部、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 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组成应急 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预测和评估、法规、宣 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 (4)根据需要派出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力 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支持事发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5)协助市人民政府解决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问题,根据需求派出 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6)向关注该事件的上级部门、领导报告事件信息。 20 (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7)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根据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 境事件即将或者极可能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 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情况,并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布橙 色预警,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件 升级为Ⅰ级、Ⅱ级,立即升级响应级别。(局应急指挥部负 责) 4.2.3 发生本预案 1.2.4 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事发地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同时安排人员赶赴 现场。(局应急办负责) (2)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局应急办负责) (3)成立局应急指挥部、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 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组成应急 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预测和评估、法规、宣 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 (4)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 保护厅、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5)立即派出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力量赶 赴现场指导并支持事发地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 21 关的应急工作组参与。(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6)协助市人民政府解决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问题,根据需求派出 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局应急指挥部负责) (7)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根据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 境事件即将或者极可能升级为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时,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 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报告情况,并建议市人民政府 发布橙色预警,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一 旦事件升级为Ⅰ级、Ⅱ级,立即升级响应级别。(局应急指 挥部负责) 4.3 信息报告 4.3.1 应急信息报送程序 (1)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 级) 或者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进行核实后在二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 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总值班室和环 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步认定为较 大(Ⅲ级)或者一般(IV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接到报告 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四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向自 治区环保厅报告事件信息的,应同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办 公室和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事件信息,同时要填报《突发环 22 境事件信息报告表》。如果是电话报告,此表要同时传真至 自治区环保厅。 (2)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由市环境保护局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向市委、 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 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3)对于发生本预案 1.2.4 所规定的事件,市环境保 护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 报。 (4)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处理完毕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委、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自治区环 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 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 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 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 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 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 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 23 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 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 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 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 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 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协调 局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方式指挥、协调全市环保系统 的力量和资源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 局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 会,各应急工作组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 解决相关问题,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协调机制 (1)应急监测组将开展应急监测的数据及时提供给污 染源调查监督组,以便缩小排查范围,锁定污染源头;将 监测数据提供给预测和评估工作组,分析预测污染事态发 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等建议。 (2)污染源调查监督组将污染源的排查情况及时提供 给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对排查的相关污染源样品及时 24 进行分析,为污染源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监测组、污染源调查监督组、预测和评估组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家组,专家组结合应急处置的实际情 况,提出监测、污染源排查、控制和消除污染等工作建 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整理汇总并定期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各应急工作组定时将应急处置各方面的信息报送给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收 集整理汇总,定期形成信息报送有关方面。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成立的应急指 挥部负责,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向政府提供相关 信息和建议。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发布的规定执行。 4.6 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现场监测和处置等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 事件的特点,配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工 作。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 25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 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 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 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程序 污染范围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较大(Ⅲ级) 和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符合终止条件后,由局 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本局的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事件发生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 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 的重复出现。 (1)由监测站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续监测; (2)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归档和总结工作,收集所有 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组织撰写调查总结 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应急情况提出修改应急预案 的建议等; (3)由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 26 发环境事件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评价、环境应急管理全过程回顾评价,提出损害赔偿和对 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调查和评估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或参与对 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和金额进行的调查和评 估,提出赔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是指能够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泄漏 物、事故排放的废水、污染雨水、有毒有害气体、固体废 物(包括危险废物)及其渗滤液、事故现场的消洗水等扩 散至外环境的报警、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处置等设 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 年 2 月 13 日实施的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7 附图 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向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成立局应急指挥部、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应的应急工作 组 向市委、市政府和环保 部、环保厅、区环境应 急中心报告(初报) 应急响应队伍赶赴现场 事件信息第一次公开 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初报) 开展应急监 测 开展污染源排查 监测判断污 染性质、范 围、程度及 变化趋势 责任污染源调查取 证 动态地预测 事态发展趋 势 提出污染源控制及 处罚建议 地形地 貌、水 文、气 象、敏 感点等 处置信 息调查 污染 损 失、 范围 等事 件信 息调 查认 定 动态地开 展事件评 估认定 组织专家提出控制 和消除污染、防止 污染扩散、人员救 援与防护以及恢复 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向市委、市政府和环保 部、环保厅、区环境应 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 进一步公开事件信息 件 件信息(各次续 报) 指挥部对事件处置进行决策 监测评价处 置效果、监 测跟踪环境 质量变化情 况 污染责 任追究 监督污 染源落 实限产 限排等 污染源 控制措 施 参与处置工作的现 场指导 条件具备时提出应急终止建议 指挥部对应急终止进行决策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向市委、市政府和环保 部、环保厅、区环境应 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处置结果报 告) 公开事件最终处置信息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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