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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一、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商业保险公司发生客观调整事项,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 价指标: (一)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 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二)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 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资产减值准备与 总资产比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二、行业标准值测算方法 (一)被剔除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主要包括: 1.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 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为负数的数据; 2.相关指标与正常商业保险公司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 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 3.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 1 (二)依据所建样本库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数据,财政部 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每项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1.对测算样本的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 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2.将排好序的样本划分为六段,前 25%的样本数据为第 一段,前 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 三段,后 6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 40%的样本数据为 第五段,后 20%的样本数据为第六段; 3.计算每一段样本指标的平均值,并将六段指标的平均 值分别作为该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 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 数分别为 1.0、0.8、0.6、0.4、0.2、0。 (三)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类指标对应的业务 浮动系数和综合赔付率对标基准值,由财政部综合考虑保险 行业经营发展情况,每年与行业标准值一同印发。 三、历史标准值测算方法 依据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前 5 年基础数据,财政部和省 级财政部门对正向指标、逆向指标测算历史标准值。具体步 骤包括: (一)计算指标前 5 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 (二)对于前 5 年数据的最低值、平均值和最高值,通 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将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分别划分为 2 以下六档: 1.正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 5 年最低值下浮 20%、第 二档按前 5 年最低值下浮 10%、第三档按前 5 年最低值、 第四档按前 5 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 5 年最高值、第六档按 前 5 年最高值上浮 10%取值; 2.逆向指标中,第一档按前 5 年最高值上浮 20%、第 二档按前 5 年最高值上浮 10%、第三档按前 5 年最高值、 第四档按前 5 年平均值、第五档按前 5 年最低值、第六档按 前 5 年最低值下浮 10%取值。 (三)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中的第六档至第一档分别作 为该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 差值”、“极差值”,对应六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 1.0、 0.8、0.6、0.4、0.2、0。 (四)对于难以获取前 5 年数据的指标,可选取最近 5 年内可获取的年度数据,按上述步骤计算标准值。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对采用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进行综合评价的绩效评价 指标,具体计分步骤包括: (一)按照上述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的标准值测算方 法,分别测算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 (二)将商业保险公司调整后的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值对 照商业保险公司所处标准值,分别计算行业对标和历史对标 3 的指标得分。 (三)按照行业对标 90%和历史对标 10%权重设置, 计算绩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 五、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 (一)商业保险公司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 面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 1-5 分加分。 (二)对商业保险公司评价期间发生的下列不良事项, 经核实后,予以降级或 1-5 分扣分。 1.风险事件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及 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 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 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 1-5 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2.违规处罚扣分:商业保险公司(含子公司)违反有关 监管规定或财政财务、公司治理规定,或违规经营分红险、 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误导消费者投保,造成重大 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处理处罚行为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 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 1-5 分; 3.信息质量问题扣分或降级:商业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 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 4 处理处罚情况扣 1-5 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商业保险公司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相比净利润数 值变动幅度超过 10%扣 1 分,超过 15%扣 1.5 分,超过 20%扣 2 分,超过 25%扣 2.5 分,超过 30%扣 3 分; 4.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商业保险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 定盲目无序新设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 含特殊目的载体〔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 1-5 分; 5.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 部署方面,存在落实不力情况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 扣 1-5 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 任。 六、分档分级分数线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以 80、65、50、40 分作 为分档分数线,各档次和各级别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评价档 次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 3 个级别,分别为:AAA≥95 分;95 分>AA≥85 分;85 分>A≥80 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 65 分以上(含 65 分)不足 80 分 的评价档次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 3 个级别,分别为: 80 分>BBB≥75 分;75 分>BB≥70 分;70 分>B≥65 5 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 50 分以上(含 50 分)不足 65 分 的评价档次为中(C) ,在此基础上划分为 2 个级别,分别为: 65 分>CC≥60 分;60 分>C≥50 分。 (四)评价得分在 40 分以上(含 40 分)不足 50 分的 评价档次为低(D) 。 (五)评价得分在 40 分以下的评价档次为差(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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