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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8〕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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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8〕40号).doc

JZGF-2018-B004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8〕40 号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 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 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 和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补 充 规 定 》( 晋 政 办 发 〔2017〕79 号),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 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科 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横向科 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 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 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按照资 金扶持标准分类执行。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财政资金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 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 -2- 协议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 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后续经费的资助 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 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不再规定适用范围,由项目承担 单位自主决定。后补助资金要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 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 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 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 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 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 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 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 -3- 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 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和专著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 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 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指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 发生的会议、会务、交通、食宿等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 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 的费用以及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 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 50 %。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管理办 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业 务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难以取 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 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 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 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 -4- 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 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 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 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 行公示。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 3000 元以内, 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 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 1500 元以内。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 6000 元, 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900 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 2000 元,通信 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3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 于 1000 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200 元。 (九)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 其它支出,主要包括数据或样本采集费、市内车辆使用费等。应 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 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 -5- 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 助总额的 10%,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 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 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 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 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项目预算调剂、 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 规范有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 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 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 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 任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和相关管理 -6- 制度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政策相 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同时 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 和自筹资金。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编制。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会 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 制,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不 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 资金需做重点说明。 第十五条 涉及到调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或清退的,需报市 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项目预算总额变化应当按规 定程序报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同意。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 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调 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 人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 -7- 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 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 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 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 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 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 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 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 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 1 万元以下的计算机、 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 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 5 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 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 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晋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 定,选择便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 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市财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管理。 -8-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 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 未使用完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晋中市科技计划管 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和追缴财政资 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 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 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科技活动经费管理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 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 批。 第二十五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 -9- 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 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 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 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 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 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 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 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 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 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晋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 政办发〔2014〕57 号)中讲课费标准的 2 倍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活动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组织科技活动时发 生的费用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企业组织的 - 10 - 科技活动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 私利。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 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 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 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 授权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 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 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 管理费。 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 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 5%。管 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 10%。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 (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 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 70%用于项目组成员 - 11 - 的科研酬金,30%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仪器 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 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及使 用的监督检查。各级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专项审 计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拨付和使用等 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 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活动组织单位、负责 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 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应当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三)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 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如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 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 (五)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或 - 12 - 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列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使 用项目资金的,视情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 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负责 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 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 13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14 - 2018 年 5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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