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ICS 03.100.01 CCS A 02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service 2021 - 10 - 13 发布 2021 - 11 - 1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87—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4.2 4.3 4.4 4.5 5 一般要求 ...................................................................... 组织 .......................................................................... 人员 .......................................................................... 办公服务场所 .................................................................. 委托人管理 .................................................................... 2 2 3 3 3 风险管理要求 ...................................................................... 3 5.1 运营要求 ...................................................................... 3 5.2 内部管理 ...................................................................... 4 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 4 6.1 6.2 6.3 6.4 7 一般要求 主要功能 数据对接 维护保障 ...................................................................... ...................................................................... ...................................................................... ...................................................................... 4 4 5 5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 5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7.10 7.11 一般要求 ...................................................................... 5 建立委托关系 .................................................................. 5 服务供应商选择 ................................................................ 6 签订合同(协议) .............................................................. 6 订单审查与跟踪 ................................................................ 7 报关 .......................................................................... 7 物流仓储 ...................................................................... 8 出口退税 ...................................................................... 8 结算 .......................................................................... 9 信用保险 ..................................................................... 9 协助融资 .................................................................... 10 附录 A(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 11 附录 B(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 ............................. 12 附录 C(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 ................................... 13 附录 D(资料性)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 ................................................... 14 附录 E(资料性) 合同范本 ........................................................... 16 I DB33/T 2387—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分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国贸云商控股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中基 惠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士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 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永胜、陈明春、刘红莉、周建华、逢恽、孟一丁、朱聃、孔泽昊、赵园茗、 金小民、郎建忠、刘生才、张燕、皇甫佳怡、李沁泽、徐亦萍。 II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行业有关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2151—2008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8833 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投保、索赔规则 GB/T 30055 国际货运代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056 国际货运代理拼箱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349 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规范 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GB/T 37518 代理报关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 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服务集成,为委托人代为办 理进出口货物业务中包括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 1) 资业务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 ,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 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别于其他外贸服务企业(如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等)的核心特征是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 关时,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 1 DB33/T 2387—2021 3.2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integrated service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foreign trade 以网络化、数字化方式,能够满足开展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需求的信息平台及相关设备。 3.3 委托人 client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自己办理进出口货物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如参与外贸活动 的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国外客商、个体工商户等。 3.4 服务供应商 service supplier 直接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如验厂监装企业、物流仓储服务企业、 货代企业、报关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等。 3.5 海外买家 oversea buyer 外贸订单中商品的购买者,包括海外进口商、代理商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委托合同(协议)。 4.1.2 应以外贸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外贸订单成交后的交付环节服务。可衔接跨境电 商与市场采购等业态,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外贸综合服务。 4.1.3 应具备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4.1.4 应建立以审查交易真实性为核心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4.1.5 应符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提供监管所需信息与数据,协助 对委托人的监管。 4.2 组织 4.2.1 应具备综合协调能力,包括行政、后勤、安全、档案等各项管理能力,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相关要求。 4.2.2 应具备业务管理能力,能够协调外贸综合服务各项活动。 4.2.3 应具备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能够围绕合作伙伴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开展风险评 估与日常监控。 4.2.4 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包括软硬件系统的开发、运行与维护能力,或将信息化管理工作外包 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单位。 4.2.5 应具备培训学习能力,能够跟踪解读外贸综合服务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关 规定; 2 DB33/T 2387—2021 4.2.6 应具备监督评价能力,能够开展内部监督和对外评价进出口业务活动。 4.3 人员 4.3.1 熟悉海关、税务、信用保险、外汇管理等外贸综合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能在 其调整后培训学习。 4.3.2 熟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 4.3.3 熟练应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4.3.4 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 4.3.5 具备业务沟通及协调能力。 4.4 办公服务场所 4.4.1 应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并与其业务规模、作业需求相适应的办公服务场所。 4.4.2 办公服务场所如有搬迁、停业或企业其他信息变化情况,应向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及其 他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委托人。 4.4.3 办公服务场所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b) c) d) e) 悬挂公司铭牌,保持铭牌干净、整洁; 应配备办公、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 在显著位置放置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 应符合国家安全设施和公共卫生相关规定。 4.5 委托人管理 引导委托人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承诺作 为贸易主体接受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其违规而应承担的责任。 5 风险管理要求 5.1 运营要求 5.1.1 符合商务部门监管要求 5.1.1.1 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5.1.1.2 引导委托人在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 5.1.1.3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与商务部门对接,接受商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人的 监管。 5.1.1.4 接受商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见附录 A。 5.1.2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1.2.1 接受海关在统计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5.1.2.2 接受海关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5.1.2.3 接受海关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3 DB33/T 2387—2021 5.1.3 符合税务部门监管要求 5.1.3.1 接受税务部门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委托人进行监管。 5.1.3.2 接受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5.1.3.3 接受税务部门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5.1.3.4 接受税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 并以此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5.1.3.5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委托人业务,通过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 办理出口退税的,应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 5.1.3.6 应根据委托人性质条件不同区分处理出口退税业务: a) 外贸综合服务出口业务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在代理合同(协议)约定符合监管 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b)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的业务, 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5.1.3.7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应按照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定办理退税。 5.1.4 符合外汇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5.1.4.1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经报关出口的银行外汇结算业务 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5.1.4.2 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开展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 化贷款政策。 5.1.5 符合信用保险机构要求 5.1.5.1 应通过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与信用保险机构数据互用共享。 5.1.5.2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应通过所在县(市、区)信用保 险机构办理经报关出口的信保业务。 5.1.5.3 代理投保业务应向信用保险机构事先声明委托投保人信息。 5.2 内部管理 5.2.1 宜在委托人所在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现对委托人的属地核实、了解和管理。 5.2.2 应建立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全要素、全方位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见附录 B。 5.2.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按制度履行风险防范责任,失职失管导致委托人发生违规行为,应追究相 应岗位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尽到职责出现委托人违规行为,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故意违规,追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应岗位责任;委托人故意违规,追究委托人责任。 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6.1 一般要求 应具备用于开展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及相关硬件设备,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 4 DB33/T 2387—2021 6.2 主要功能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满足包括进出口代理委托、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 融资等外贸综合服务各项需求的功能,具有包括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客户(买卖) 信息库等的数据库。具体功能包括: a) 在线自助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在线签约、下单操作,并进行查询、跟踪和管理等功能; b) 信息咨询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关于外贸各流程注意事项、相关法律咨询、政策信息等功能; c) 全流程跟踪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融资等全流程 的可视化和关键提示,实现检索、跟踪与追溯; d) 在线缮制和管理单证服务,具备根据委托人需求在线缮制、审批、修改、流转外贸单证等功能; e) 内部信息化管理功能,具备为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化客户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合同(协 议)管理、人员管理等后台管理功能; f) 大数据分析和风险识别控制功能,具备数据存储、数据交互、数据识别、数据分析、风险控制 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识别、分析与处置。 6.3 数据对接 应具备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监管、信用保险、银行等机构进行数据对接的接口与功能。 6.4 维护保障 6.4.1 应建立数据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定期维护计划,保存维护记录。 6.4.2 信息数据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6.4.3 应有备份与应急处置预案。 7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应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操作流程,服务过程中单据采集、缮制与流转宜采用电子化 操作。 7.1.2 应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各项业务受理条件、所需或所制单证、 提供的时间节点,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见附录 C。 7.1.3 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委托人服务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容、计收方式和标准的详细情况。可按照 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中的外贸综合服务项目及增值服务,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用。报价或收费经委托人接受后,如遇外汇、保险或其他额外费用政策等变化,可与委托人协商修改。 7.1.4 可根据风险控制和监管部门的需要,征集经委托人授权后的必要信息与材料,当发现有违法违 规嫌疑或高风险概率时,应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 7.2 建立委托关系 7.2.1 应通过问询、查询和走访,收集与核实必要的委托人信息,初步判断外贸业务真实性: a) 询问委托人是否在县级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 b) 询问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能、产品价格区间等基本面貌,历史订单、供应商等交易 背景; c) 查询该委托人及其供应商的企业注册信息、企业生产/贸易性质、税务、司法诉讼等信息; 5 DB33/T 2387—2021 d) 实地走访考察,确认供货企业生产、产品、装货、出运等具体信息,走访结束应填报供货企业 走访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内容见附录 D。 7.2.2 应建立备选委托人档案,依托已有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产品库与供应商库,综合已收集信 息,对比审核委托人信息,分析备选委托人的准入资格。 7.2.3 应根据已有的数据信息、风险控制原则和准入相关条件,依托大数据持续分析和评估委托人信 用风险,宜进行委托人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 a) 对于首次注册委托人,应赋予账号,将其纳入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委托人管理库名录,在具 备条件时报送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委托人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 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宜对首次注册委托人进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实地考察核验,收集其近 一年的基本情况、销售数据、生产设备及厂房规模、纳税情况、水电缴费凭证等风险控制信息, 持续评估委托人信用风险等级; b) 对于不符合的委托人,将其列入潜在委托人名单,以备后续跟进; c) 对于存在失信或造假行为的委托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后续不再准入。 7.3 服务供应商选择 7.3.1 可选择的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 a) 监装验厂; b) 报关; c) 商业保险; d) 法务财税; e) 物流仓储; f) 银行等金融机构。 7.3.2 应选择已取得所在行业从业资质,并具有必要的对外贸易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的服务供应商。 7.3.3 应选择具备真实性审查与社会责任审查能力资质的监装验厂服务供应商。 7.3.4 应选择符合 GB/T 30838—2014 中第 7 章和 10.2 中相关要求的物流仓储服务供应商。 7.3.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与各类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供应或代理合同(协议),管理服务供应商, 确保服务质量。 7.3.6 应履行对委托人及监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负责对委托人的事中事后沟通处理,确保服务供应 商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服务供应商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7.4 签订合同(协议) 7.4.1 应在委托人准入审核通过后,签订统一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可采用纸质或电子 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a) b) c) d) e) f) g) 6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和代理方的特别约定;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保密条款;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DB33/T 2387—2021 h) 一般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 性,合同的分割性; i) 关于确认第三方服务内容的附加协议等。 7.4.2 委托合同(协议)中责任保证、免责条件、责任限制、时效、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应符合 GB/T 22153 的有关规定,合同范本见附录 E。 7.4.3 在委托合同(协议)执行期内,业务状态发生变更时,委托双方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及时告知对方,协商变更事项,办理变更手续。 7.5 订单审查与跟踪 7.5.1 应向委托人收集必要的单证,依托历史信息数据分析控制风险,审核与确认生产、订单及订单 收货人的真实性,确保订单风险可防可控,符合监管运营要求: a) 订单真实性:与海外客户的往来邮件、函电等; b) 收货人真实性:国内外信用机构推送信息等; c) 生产真实性:实地查验等。 7.5.2 风险防控等级设置参考以下方面: a) b) c) d) e) f) g) 进出口产品种类、价格与委托人信息; 产品性能、价格与历史信息匹配度; 出口额与资金流的异常变化; 供应商的风险变化; 货源地; 进出口口岸; 出口目的国别(地区)等。 7.5.3 应在准入、查验、物流监装等环节中依托已有产品库,审核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与纸质授权,持 续比对与分析交易货物的商标、品牌和包装等项目,控制知识产权风险。 7.5.4 应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风险控制系统,持续跟踪确认供货企业生产、装货和物流等情况, 分析其一定时期内的出货数据,总结规律,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数据,给予委托人更好开展 业务的建议与意见。 7.6 报关 7.6.1 应配备报关员或委托专业报关行处理报关事宜,履行代理人职责,协助海关查验: a) 内部事先预查验; b) 配合海关抽查; c) 将结果告知委托人: 1) 查验通过; 2) 查验未通过。 d) 当查验为下列不通过情况时,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处理: 1) 单证不符; 2) 归类不符; 3) 申报不符。 7.6.2 应提供线上申报服务,允许委托人选择服务内容,并根据服务内容一次性明确告知委托人所需 单证,报关主要内容如下: 7 DB33/T 2387—2021 a) b) c) d) 办理货物进出口通关; 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变更、转内销、核销等; 海关原产地证办理; 进出口法检和货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办理。 7.6.3 待收集单证后,应由审核人员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完成初审,确认是否为特殊监管产品, 是否需要特殊手续,再协助委托人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宜协助审查与修改委托人自制的单证。 7.6.4 缮制报关的单证在递交海关前,应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准确、不错填漏填;缮制的单证应做到 单单一致。 7.6.5 需要变更的,应提示委托人在报关前提出并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报关后有正当理由变更的,应 由委托人提交书面证明,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更改。 7.6.6 受理委托及后续报关作业应符合 GB/T 37518 的相关要求。 7.6.7 报关服务还应满足 GB/T 30055 以及 GB/T 22154—2008 中 5.2.5 的相关要求和其他海关与口岸 监管机关的规定。 7.6.8 对实施代理报关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7 物流仓储 7.7.1 服务选择 7.7.1.1 应根据委托人需要的物流仓储服务,告知委托人相应要求与报价、可能存在的变更情况与解 决方式,确认委托人物流服务需求、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物流方式、时间等信息。 7.7.1.2 应向自有物流业务部门或符合 7.3 要求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确认,明确告知委托人需要的单证 与资料,经审核后缮制订舱单证。 7.7.1.3 物流仓储责任风险、货物投保与索赔应符合 GB/T 28833 以及 GB/T 22151—2008 中 6.12 和 6.13 的相关要求。 7.7.2 订舱、货物接收与装箱 7.7.2.1 应告知委托人办理节点时间,联系物流运输工具或载具。 7.7.2.2 宜在装卸、转场和装箱时监装、验货,或要求保留视频、照片等证据,以保证货物出运的真 实性,可委托第三方监装机构。 7.7.2.3 订舱、货物接受应符合 GB/T 22154—2008 中 5.2.3 和 5.2.4 的相关要求。 7.7.3 运输与仓储 7.7.3.1 集装箱整箱货运应满足 GB/T 30349 的相关要求。 7.7.3.2 集装箱拼箱货运应满足 GB/T 30056 的相关要求。 7.7.3.3 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机械设备、合理的保管措施、有效的管理手段,妥善保管仓储物,做到 除发生自然损耗和自然减量外,不发生差、损、错事故。 7.7.3.4 宜及时通知委托人货物到达、入库与仓储状态,按照约定的条件发放提单。 7.7.3.5 运输与仓储应符合 GB/T 22154—2008 中 5.2.7、5.2.11 和 5.2.12 的相关要求。 7.7.4 国际快递 8 DB33/T 2387—2021 7.7.4.1 应向委托人确认国际快递服务商、重量与费用计算方式、预计时间、包装要求、托运要求、 禁寄物品、是否需要保险、理赔须知等其他注意事项。 7.7.4.2 应协助委托人填写或审核运单。 7.7.4.3 当发生货物或包裹丢失时,应协助委托人寻找丢失件与索赔。 7.8 出口退税 7.8.1 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委托人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提单、运输凭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等税 务机关所需的单证;宜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委托人提供退税率文库查询,并确保退税率文库为国 家税务总局最新版本。 7.8.2 收齐退税所需单证后,应查验品名分类是否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单 证是否齐全,并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审核,协助委托人补充与修改。 7.8.3 应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与税务部门要求,确定与委托人在出口退税中分别应承担的责任, 协助税务机关审核,在确认风险可控后为委托人提供退税服务或合同约定的代垫退税款服务。 7.8.4 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能 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7.8.5 当发生出口退税风险时,应上报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与追缴。 7.8.6 在确认违法违规时,应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身份主体地位承担相应责任。 7.9 结算 7.9.1 单证缮制 7.9.1.1 应根据具体的进出口合同约定或国外进口商与委托人约定的收款方式缮制、办理对应的结算 单证,包括需要办理的海关原产地证、贸促会原产地证/涉外商事相关证明等。 7.9.1.2 信用证结算应满足: a) 应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委托人确认对应的装运交单条款,对明显不利于 受益人的信用证条款,应提示委托人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条款; b) 信用证交单单据制作应满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现不符点交单时,应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才能安排交单。 7.9.1.3 托收结算应满足: a) 付款交单(D/P)结算要求; b) 承兑交单(D/A)结算要求。 7.9.1.4 汇付结算应满足: a) 电汇结算要求; b) 信汇结算要求; c) 票汇结算要求。 7.9.1.5 委托人自行制作结算单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宜按 7.9.1 中的相关要求提醒委托人。 7.9.2 交单 7.9.2.1 贸易合同中有要求提供产地证或商检证书的,应在交单前向官方机构申请产地证、商检证书。 7.9.2.2 信用证结算应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前向银行交单。 7.9.2.3 托收结算应在备齐交单单证后及时向银行交单收款。 9 DB33/T 2387—2021 7.9.2.4 汇付结算应在备齐单据后,按国外进口商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国外进口商邮寄或由委托 人转交。 7.9.3 收汇结算 7.9.3.1 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遵循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7.9.3.2 应分析海外买家的信用信息和风险等级,可向委托人提示收汇风险,保障订单的收汇安全。 7.9.3.3 对于正常收汇的订单,应通知委托人流程状态,并按照约定的结汇支付方式与时间进行。 7.9.3.4 对于超过约定时间或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未收汇的订单,应立即进行风险提示并协助委 托人催收。 7.9.3.5 对已经投保信用保险的未收汇订单,应在信用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报损、索赔手续。 7.9.3.6 货物到达后,应符合 GB/T 22154—2008 中 5.2.9 的相关要求和银行、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 7.10 信用保险 7.10.1 宜根据实际调查、资信报告、信用保险机构预警信息和历史信息,分析审核委托人所提供海外 买家的信用与风险情况,建议委托人办理相关信用保险。 7.10.2 宜对接专业信用保险机构,代理委托人投保或按照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以外贸综 合服务企业自身名义投保。 7.10.3 应告知委托人办理信用保险的条件与所需单证,遵守信用保险机构的相关规定,协助信用保险 机构对委托人进行审核、投保与赔付等业务办理。 7.10.4 当涉及信用保险风险发生时: a) 对委托人要求进行自追的业务,应先取得信用保险机构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自追进展或 结果通知信用保险机构; b) 对委托信用保险机构催收的业务,应定期将信用保险机构催收的进展或结果通知委托人; c) 对自追或委托信用保险机构催收无着的业务,应在信用保险机构规定时间内转入下一流程; d) 对发生可损、索赔的业务与上一流程转入的业务,应按照信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向信用保险机 构办理报损、索赔手续,并通知委托人办理结果。 7.11 协助融资 7.11.1 应在确认委托人与订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 7.11.2 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不应开展融资服务。 7.11.3 应协助委托人控制融资风险。 10 DB33/T 2387—2021 附 录 A (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见表A.1。 表 A.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备注 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数量(家) 1 其中:生产企业(家) 流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家) 2 代理出口业务量(票) 3 代理出口额(万元) 4 按照35号公告代办退税业务量(票) 5 按照35号公告代办退税金额(万元) 6 物流仓储服务收入(万元) 7 信保投保金额(万元) 8 与代理出口业务相关的其他(如金融)业务收入(万元) 注1: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数量是指签订服务合同,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的企业数量。 注2:35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5号。 11 DB33/T 2387—2021 A A 附 录 B (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 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见表B.1。 表 B.1 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 业务项目 委托人准入 订单准入 风险控制点 注册信息、社会信用、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历 生产能力、产品类别 订单双方、产品类型、产品性能和价格信息匹配度、货源地、目的地 进出口产品归类的准确性 报关 敏感口岸、敏感产品 报检单、检验报告,抽检 信用保险 识别投保客户与出口合同客户的同一性,关联交易骗保 收汇结算 国外进口商的付款信用,付款人与合同客户或收货人不一致,无关第三人付汇 出口退税 企业税务违法风险 物流仓储 定位、监装、以次充好、虚假数量 知识产权 商标、包装、商品外观 融资 内部管理 12 信用风险 财务、信息系统等风险 DB33/T 2387—2021 B B 附 录 C (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见表C.1。 表 C.1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 业务 具体流程 委托人准入 所需单证 企业注册信息,税务、法务信息,主要产品信息 办结单证 注册账号,委托合同(协议) 订单主要信息:收货人、通知人、货物中英文名、 准入 包装、标志、目的地、中转地、重量、数量、单价、 订单准入 总价、危险品特殊说明、冷冻货特殊说明、装运期 业务通过许可 限、交运方式与日期、配载要求、结算方式、指定 物流与仓储、提单等清关单据要求 商检 报关 办理通关手续 委托报检保函、货物发票、货物装箱清单、报检委 柜检单、出境集装箱装载货物登 托书、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生产批号、随 记表、熏蒸证书、商检证书、其 机抽样单证等 他换证凭单和海关验放材料 货物发票、货物装箱清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合同、 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报关单 出口许可证、特殊业务提交相应纸质单证等 信息,报关单(通关单) 货物发票、增值税发票等需要单证材料 产地证、商检证、检测报告等 产地证、商检 证、免税证明等 需要单证办理 物流仓储合同,主要包括是否选择物流仓储或指定 订舱 货代、货物尺寸数量、柜型柜量、目的地或中转地、 包含船期、柜型、船名航次等信 仓储地点与时间、货主特殊要求、约定的突发情况 息的订舱单 处理方法、托书等 物流仓储 装箱进场 运输到达 收汇结算 向银行或进口 商交单 信用保险 办理投保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退税 柜号、装柜确认单、封签、客户代码申请书、订舱 单、入库通知书、其他更改或退载材料 运费发票、签发保函 托运单(排载单)、装箱单、拖柜 交接单、进场(仓)图、场装计 划 提单、运单、入库单等运输仓储 凭证 出口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提单及合同约定等 已付款项银行水单或发票等银行 附加单证 收款凭证 出口发票、运输单据、订单合同 投保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申报凭证和采购合同、装货 单、运输单证、提单等备案单证 退税款入账凭证 13 DB33/T 2387—2021 C C 附 录 D (资料性)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样例见表D.1。 表 D.1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 企业类型:□贸易企业 □经贸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注册编码: 税务登记号: 外汇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业务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邮政编码: □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海关认定信用状况:□高级认证企业 □自然人 □常规管理企业 □其他企业 □失信企业 主要业务及行业分类: 进口产品: 产品代码: 料件名称: 数量: ( )金额: (美元) 料件名称: 数量: ( )金额: (美元) 出口产品: 产品代码: 人员信息: 企业就业人数: 其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人数: 资产情况: 累计实际投资总额/资产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折合万美元) 内资企业填写(万 元人民币) 外商本年度拟投资额: 实际投资来源地(按投资 累计实际投资额(截 额或控股顺序填写前五位 至填表) 外商下年度拟投资额: 1. 1. 直接投资主体是否为世界 2. 2. 500强企业: 3. 3. □是 4. 4. 5. 5. 国别/地区)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截至填表当年) 净资产额(截至填表 □否 本年度拟投资额: 时) 下年度拟投资额: 14 DB33/T 2387—2021 表 D.1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续)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总产值(万元人民币): 利润总额(万元人民币): 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 工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本企业采供国产料件额(万元人民币):(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和出口后复进口的国产料件) 加工贸易出口额占企业营销收入总额的 加工贸易转内销额(万美元): 内销征税额(万元人民币, 比例%: 含利息): 深加工结转总额(万美元): 转出额(万美元): 国内上游配套企业家数: 转进额(万美元): 国内下游用户企业家数: 通过有关部门管理认证情况: 通过环保验收文件号: 通过消防验收文件号: 通过安全生产验收文件号: 缴纳社保回执号: 外汇管理部门分类管理评级:□A □B □C □D 企业生产能力: 厂房面积(平方米): □自有 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租用 累计生产设备投资额(万美元): 产品名称1: 产品代码: 单位: 数量: 产品名称2: 产品代码: 单位: 数量: (截至填表时) 累计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额(万美元): (截至填表时) 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是否租赁 1 2 3 4 5 备注: 录入人员: 录入日期: 审核部门: 企业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以上情况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审核部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盖章: 15 DB33/T 2387—2021 D D 附 录 E (资料性)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样例。 出口合作服务总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法定住所: 证件号码: 电话: 乙方: 法定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产品的出口开展合作。甲方负责产品供应;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物流安排、收汇结算、退税等各项工作(甲方在协议订立前明确拒绝与乙方 合作的项目除外) 。 二、信息确认 1、每次开始前,甲方须自行填写《出口委托函》,确认无误签署并提交后,乙方按照甲方的委托, 办理相关工作。 2、非法定商检产品至少提前 7 天(法定商检产品至少提前 10 天)甲方向乙方下单。 三、合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和销售资料准备出口单据,按照甲方指令进行产品出口流程服务, 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出口报关、收汇,同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对于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由 乙方代办退税,对于代理出口业务,由甲方自行办理退税。 2、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具体订单项下的协助融资服务,但需另行提交申请书、签署相应的协议。 四、甲方责任 1、保证对外贸易的真实合法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不违反中国和进口国的进出 口管制规定。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按照双方的安排配合乙方开展各项服务工作,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开展各项服务所必 需的文件、信息、产品和资金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行负责与海外买家的业务接洽,对产品质量、包装、规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负责。 因产品质量、包装、规格、交货期或售后服务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退税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开具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品名、规格型号及计量单位须与报关单一致。因甲方虚开、迟开、错开、代开 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代办退税过程中,甲方负责配合税务局的函调工作。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甲方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如果因乙方违法、违规操作和违反中 国进出口管制规定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海关、税务局、保险公司、银行 16 DB33/T 2387—2021 等操作的客观原因产生的损失除外。 2、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对甲方在合作中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保密信息泄漏的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事前告知甲方各项出口开支的预测费用,事后公开实际开支凭据。 六、物流安排 甲方可自行安排产品的运输;也可要求乙方代为安排运输。双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安排国内国际 运输的过程中,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损,由承运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乙方保证协助甲方处理 索赔事务,同时建议甲方通过商业保险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自身所提供的出口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证明提供给乙方,否则,甲方承担包括乙方损失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和经济损失。 八、出口结汇 1、双方合作出口的订单,必须通过乙方进行收汇,严格禁止通过乙方出口而不通过乙方收汇的贸 易行为。 2、先报关后收汇的业务,乙方在收汇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手续并支付给甲方;报关前预收汇 的出口业务,乙方在收汇后三个工作日内(特殊国别根据银行规定)完成结汇并支付结汇款的 90%给甲 方,余下 10%待报关出口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可协商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后生效。) 3、因境外买家延迟付汇、甲方银行账户问题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结汇延误或无法结汇的经济损失由 甲方承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延迟结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4、乙方按照实际结汇时刻的银行买入价结算外汇,不承担收汇过程中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风 险。 九、费用收取与结算 1、物流仓储和保险费用开支按照每笔业务执行前双方书面确认的方法予以结算,乙方按照实际发 生额从甲方结汇款中予以扣除。 2、每笔业务,乙方按照出口发票金额向甲方收取每美元 XXX 人民币的服务费。 4、甲方需申请协助融资服务的,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5、乙方收到海外买家足额货款后,乙方代办退税的,凭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甲方自 行退税,直接按照委托函进行结算。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有乙方应收取或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均从结汇 款中扣除。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一般贸 易惯例或规则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未依照本协议履行义务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涉案贸易金额 的 10%的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权力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 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十二、协议的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三、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7 DB33/T 2387—2021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2、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 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四、协议生效及效期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到期后任何一方未 向对方提出解约的,则本协议在双方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自动顺延。 十五、其他规定 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贸易合同、补充协议、书面文档、电子文档、出口委托函、 贸易融资协议、融资申请书、确认函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者矛盾的,以附件为准。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