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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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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 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含开 发区(现代产业园)等功能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成员(以 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县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 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 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 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 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 1 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控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 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 制”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防范遏制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促使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 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现代化幸福美好霍邱 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 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重大问 题请示报告制度,对本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 2 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 的内容,纳入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研 究安全生产工作,县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 生产工作,乡镇党委、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工委原则上每 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 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加强乡镇应急所(含开发区安环局、现代产业园经发局)建 设,建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 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和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 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 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 重要内容,纳入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组织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 全生产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县政府常务会议 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开发区(现 代产业园)管委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 工作(可与党委会议一并),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 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 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 “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 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 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支持鼓励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 4 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按照 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 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 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 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将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 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 全生产监管体制。 第七条 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 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 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 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乡镇党委、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工委其他成员, 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 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由担任县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由担任 本级党委(工委)委员的政府(管委)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 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5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 工作机制建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 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安全生产 “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 规范化,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和 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有关 部门(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联动互通的应 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 通,组织、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 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 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 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 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 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 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 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 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 门(单位)制定并完善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支持有关部 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 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分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领 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 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7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 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部门安 全生产权责清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 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 分析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实 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 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检查有关单 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 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四)强化应急管理,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部门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行 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本行业(领 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牵头组 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依法开展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 8 查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其他领导干部安 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 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提请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问题;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 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制度化规范化。 (四)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 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六)制定并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年 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9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 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 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 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对对下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 钩。 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 年度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在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 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 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 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六条 县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 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作为选拔任用的 10 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 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巡查、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巡 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 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方面作 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 上级党委和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 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的; 11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 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 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 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 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 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 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 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 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 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 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 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 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 1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 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 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安委办、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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