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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房的配租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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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房的配租公告.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 房的配租公告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 意见》(青政发〔2020〕2 号)、《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人才住房分 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3 号)、《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住房组办发〔2020 〕1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 赁型人才住房配租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为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 房,共计 386 套住房。 金惠万家·惠寓项目位于市北区长沙路 46 号,本次配租房 源 282 套。其中,89 平方米两居室户型 57 套、108 平方米三居 室户型 71 套、120 平方米三居室户型 154 套。 世纪观邸项目位于市北区德兴路 61 号,本次配租房源 104 套。其中,A 区 136 平方米三居室户型 66 套,B 区 136 平方米三 居室户型 38 套。 二、租金标准和配套 金惠万家·惠寓、世纪观邸项目市场租金标准均为:33 元/ 月·平方米。人才住房租赁价格保障标准内及超出保障标准 50% 以内建筑面积按优惠租金计算,剩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租金收 取。按照有关规定,租赁型人才住房每 3 年一个租期,承租人首 个租期优惠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 60%确定;第二 个租期优惠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 80%确定。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及 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配套设施开通情况以项 目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通知为准。 三、配租范围 此次配租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 四、配租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 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人才。 五、配租条件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无住房。 (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在青岛市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 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 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 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 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 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 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 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 4 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 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 市员工 10 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 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 居留证件。 (三)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 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 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四)柔性引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2.与青岛市用 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 缴所得税不低于 4 万元。 (五)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 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 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 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 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 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 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人才住房。 (六)人才在青岛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以及其 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 六、配租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租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评分排序、补 正复核、查重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一)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意向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 信息管理系统(http://rczf.qdzfbz.com),按要求上传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 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申请人才住房人员 名单。 2.个人申请。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符 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 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 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前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用人 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以及申 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评分排序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市、区(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户籍、婚 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 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四)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 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 5 个工作日内(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 格。相关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后,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前完成复核 。 (五)查重公示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 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审 核结束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及选房时间在青岛市人才 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 (六)轮候选房 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轮候 选房。 七、有关要求 (一)本次申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 以及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 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 ,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 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 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 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 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所有人才住房申请须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 理系统进行,请各类人才不要通过中介机构申请以避免受骗上当 。 八、咨询电话及项目看房地点 (一)人才住房配租工作咨询电话: 82681116(市本级) 88729562(市南区) 66952729(市北区) 84610097(李沧区) 88999750(崂山区) 86988819(西海岸新区) 68007903(城阳区) 66966785(高新区) 88518056(即墨区) 67720063(蓝谷) 82289338(胶州市) 87356383(平度市) 88401169(莱西市) (二)人才资格审核及评分排序咨询电话: 88913379(市本级) 66776881(市南区) 58771882(市北区) 84673301(李沧区) 88998362(崂山区) 68979351(西海岸新区) 58659756(城阳区) 68013331(高新区) 85551166(即墨区) 67722132(蓝谷) 82206557(胶州市) 89639543(平度市) 66035783(莱西市) (三)项目咨询电话及看房地点 1.金惠万家·惠寓项目 咨询电话:85622188 看房地点:长沙路 46 号 2.世纪观邸项目 咨询电话:55786226、13306396226 看房地点:德兴路 61 号 附件:1.青岛市人才住房人才类别及住房面积标准 2.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 3.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3 月 16 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 青岛市人才住房人才类别及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住房建筑面积 标准(㎡)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 其他 A 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 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 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 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 前 3 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 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青岛 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 B 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80 14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 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 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 2 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 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 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 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青岛 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 C 类和 D 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20 博士;副高职称人员;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 年缴税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 30 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 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近三年个人所 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 12 万元及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90 硕士;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 4 万元-12 万元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年缴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 10 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 人员。 全日制专科毕业生;高级工。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75 65 55 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决定 附件 2 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正高职称 90 专技类人才 副高职称 72 中级职称 博士/毕业学年在校博士 硕士/毕业学年在校硕士 学历类人才 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年在校全日制本科 全日制专科/毕业学年全日制专科 高级技师 技能类人才 技师 高级工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 人才类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 12 万元及以 别指标 上人员 高级管理人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 才(以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 8 万元-12 万 为准) 元人员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 4 万元-8 万 元人员 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 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 30 万元 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 30 人以上人员 创业类人才 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 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 10 万元 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 10 人以上人员 60 67 57 50 45 64 53 48 70 64 60 72 60 备注 申 请 人 同 时 符 合 多 种 条件的, 按 分 值 最 高 项 评分,不 累 计 计 算。 人才 辅助性 指标 社保缴纳 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长,每月 0.1 分 时长 配偶情况 配 偶 在 青 工 作 的 按 照 配 偶 的 人 才 类 别 指 标 得 分 最高不 ×5.55%计算 超过 5 分 户籍情况 已在青岛市落户的 人才加 分指标 最高 10 分 5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 A 类人才 80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 B 类人才 60 高层次人才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 C 类人才 加分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 D 类人才 40 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 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 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 纳入青岛“未来之星”工程中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和 “新 锐”人才托举计划的人才 纳入青岛“未来之星”工程中“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的 其他加分 人才 20 10 10 5 持有博士后证书的人才 5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 5 多项不 累计 附件 3 青岛市区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一、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提供在青岛市 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 二、婚姻证明材料 在青岛市外结婚登记的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有离异 经历的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司 法文书等;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 三、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一)以学历类人才申报的中国内地居民需先通过“青岛人 社·学历汇”信息采集平台对学籍学历进行确认;港澳台同胞和外 籍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还需 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 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 得学历的还需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 公证。 (二)以专技类人才申报的,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考 评材料;在青岛市外取得职称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 省驻青单位除外)工作的,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取得《青岛市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 号)》规定的与中级及以上职称 对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017 年以前取得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登记表》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三)以技能人才申报的,提供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证的高级 工(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以高级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近三年(分配公告发布 前 36 个月)个税缴纳记录(申报项目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 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在青岛市区工作不满三年,应补充提供 原工作地近三年个税缴纳记录。 (五)投资创业人才提供本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 表(近一年发生变更的除外)所创办企业的股东出资证明,以及 本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完税凭证或本市户籍员工 花名册。 四、工作关系证明材料 (一)在青岛市区全职工作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 动(聘用)合同等工作关系证明。其中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 需同时提供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用工单位 出具的工作证明。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需提供与青岛市区用人单位签订 的就业协议,其中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应补充提供 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配偶加分证明材料 配偶工作在青岛市区且符合人才类别要求的,还需提供其人 才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同第三项内容)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 动(聘用)合同。 六、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一)《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人才如未办理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可提供《山东惠才卡》。 (二)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 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紧缺高层 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需提供青岛市政府或相应 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证书。 七、《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 相关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生成《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签字盖章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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